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来源:泸溪县政府办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9-24 字体大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制定《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界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为装用柴油机的工程机械和材料装卸机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打桩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平地机、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等机械类型等。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中规定的第三阶段排放标准或排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通告划定了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范围为白沙建成区范围东至岩头河村原道路收费处,西至县垃圾填埋场处,南至自来水厂取水口处,北至辛女广场。但应急抢险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使用区域限制。特此说明。

泸溪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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