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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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号:泸政通〔2021〕4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泸溪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1-09-24
  • 签署日期:2021-09-24
  • 登记日期:2021-09-24
  • 发文日期:2021-09-24

泸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试行)

来源:湘西州泸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9-24 字体大小: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在我县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指《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范围”中提到的各类机械,即:

(一)自驱动或具有双重功能:既能驱动又能进行其他功能操作的机械。

(二)不能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被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

二、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中规定的第三阶段排放标准或烟度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我县24小时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范围为:东至岩头河村原道路收费处,西至县垃圾填埋场处,南至自来水厂取水口处,北至辛女广场。应急抢险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使用区域限制。

四、不符合低排区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通过技术改造升级,经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其尾气排放满足低排区排放标准的,可以在低排区内使用。

五、加快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推广使用。在划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泸溪县行政区域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检测有关工作,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环保号牌登记管理,并对社会公布。

七、本通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泸溪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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