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溪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LXDR-2024-00002
泸政发〔2024〕2号
泸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泸溪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泸溪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泸溪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5日
《泸溪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严防政府债务,提高政府性投资效益,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动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性投资管理体制,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22]26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优化调整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投资规[2023]476号)、《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州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州政发[2019]1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州政办发[2023]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本办法管理的县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一)党政机关、各类事业单位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县属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建设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县属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上述第(二)、(三)种情形所称国有投融资公司,是指纳入名录管理的县属融资平台公司和县属国有投融资企业。严禁为规避项目审批监管而新成立融资平台公司等来开展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
第三条 县发改局是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规划编制、审核审批、协调监督和综合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对第二条第(一)、(二)两种情形的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来源评估论证、预算和竣工结(决)算进行评价评审、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
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县住建局、县科技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泸溪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健局、县教体局、县文旅广电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分工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全程管理、监督和服务。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四条 建立政府性投资项目库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各项目单位提交项目建议及相关论证后,发改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来源进行评估论证,评估论证通过的项目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决策通过的项目,纳入县重大建设项目库管理。未经评估论证的项目不得提请政府审议决策。
第五条 符合第二条第(一)、(二)种情形的重大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使用财政资金、政府债券资金,不得违规使用市场化融资新增政府隐性债务。政府常务会议决策前,总投资额1亿元及以上的,报州财政部门会同投资主管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资金来源评估论证;总投资额3亿元及以上的,在完成州评估论证程序后,还须报省财政厅会同投资主管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评估论证复核。
符合第二条第(三)种情形的重大项目,须进行县级(初)投资联审,在完成县级决策程序后,总投资额1亿元及以上的,须报州联审机制开展投资联审;总投资额3亿元及以上的,在完成州级投资联审程序后,还须报省联审机制开展投资联审复核。
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当推选绿色低碳、全生命周期成本最优的发展理念,对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鼓励推行装配式建造技术。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 符合第二条第(一)、(二)种情形的重大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项目审批分四个阶段,即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由相应部门牵头,分阶段推进并联审批。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各审批环节有关审批事项,一律纳入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性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
(一)已列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
(二)已列入国家、省或州政府批准的专项建设规划;
(三)总投资500万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
(四)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 按规定需审批项目建议书的政府性投资项目,项目单位一般应委托具备乙级及以上资质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具备相应能力的,也可自行编制项目建议书),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第八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附主管部门意见)或其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县发改局审批,并附以下文件:
(一)有关建设标准或建设依据文件;
(二)县财政局资金安排意见或县财政局500万元及以上项目的资金来源审核意见;
(三)国家、省、州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初步设计或概(预)算文本、资金来源说明(不得增加债务风险);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项目,项目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确保可行性研究报告达到国家规定深度要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县发改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评估)后审批。审批权属上级发改部门的,由县发改局审核后报上级发改部门审批。
对建设资金来源未明确的项目,发改局不得予以批复。
第十条 县发改局根据项目单位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申报情况,评审(评估)合格后报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对审议通过的项目,符合第二条第(一)、(二)种情形的项目,实行审批制管理,履行审批手续时,项目单位需同步提供以下资料:
(一)县政府常务会议决议书;
(二)县财政局出具的资金来源审核意见(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上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来源评估论证意见(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项目);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涉及新增建设用地);
(四)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审查意见。
符合第二条第(三)种情形的项目,实行核准或备案制管理。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时,参与投资的县属国有公司必须同步提供以下资料:
(一)县政府常务会议决议书;
(二)县发改局出具的经营性项目投资联审意见(总投资1亿元以下项目)或上级发改部门出具的经营性项目投资联审意见(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履行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招标文件编制、施工许可等相关程序,全面推行并联审批,缩短行政审批时限,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第十二条 规范应急抢险工程审批管理。
(一)明确应急抢险工程范围。本办法所称应急抢险工程是指县域内因突发事件引发,正在产生严重危害或者即将产生严重危害,必须迅速采取应对措施的工程,或者因应对突发事件发生必须在短期内完成的工程,包括建设工程和其他处置措施。具体包括: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林业、防火等的抢险整治工程;水利、排水、供水等公共水利设施的抢险加固以及应对紧急防洪、排涝、疏浚、水污染事故等的抢险整治工程;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不稳定斜坡、地面沉降、路基垮塌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环卫、交通、通信、供电、供气、人防等公共设施的抢险修复工程;其他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需要采取措施的应急抢险工程。
(二)应急抢险工程的认定,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实地核实后,出具核查意见,再提请县长办公会议审定;
(三)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报请县长办公会议审定应急抢险工程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名称、地点、类别、建设单位、施工方案、建设工期、估算财政投资金额等基本情况;
2、工程具备应急抢险属性的影像说明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3、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出具核查意见。
4、其他必要的说明、证明材料。
应急抢险工程的认定工作,应在突发事件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未经认定的工程不得以应急抢险工程名义搭车建设。
(四)县长办公会议审定事项是开展工程建设的依据,涉及到其他职能部门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五)依照本办法确定的应急抢险工程,依法需要办理各项目审批手续的,各审批部门应当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理效率。
如不立即实施将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应急抢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在工程验收前或者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完善相关手续。
(六) 经认定的应急抢险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及施工,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
(七) 应急抢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前,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框架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框架合同的,应当自工程实施之日起15日内补签,明确施工单位、施工内容及主要工程量、工程费用、工期、验收标准以及安全质量保证责任等内容。
应急抢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专门的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八) 应急抢险工程不得化整为零、拆分实施,不得与非应急抢险工程合并实施。应急抢险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以工程量签证为依据,据实结算。
(九)本条规定所称的项目主管部门,是指工程所属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 概算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投资主管部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估算,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编制。初步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技术标准,确保达到设计深度。概算编制必须完整准确,概算投资超过估算投资10%的,必须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进行限额设计,以控制概算投资。初步设计获批后,项目概算需报县发改局组织评审后审批,审批权属上级发改部门的,由县发改局审核后报上级发改部门审批,经批复的投资概算是控制
政府性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总投资500万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可以不编制和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其建设投资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估算投资额进行控制。
第十四条 除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政府性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核定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确需调整且将会突破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必须事前向县发改局正式申报,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实施。
第十五条 申请调整投资概算的,应提交以下申报资料:
(一)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或核定文件;
(二)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三)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的补充协议或合同;
(四)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文件;
(五)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申请调增概算幅度未超过原核定概算10%(不含),或虽超过10%但超概算额度在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的,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不予调整。使用预备费无法解决的,或申请调增概算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10%及以上且超概算额度100万元以上的,或因价格上涨所增加投资超10%的,由项目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和评估,编制调整概算书,送县审计局审计,县发改局根据审计意见以及超概部分资金来源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报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审定同意后,方可核定调整。
第五章 项目招投标
第十七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或援助资金的项目、大型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项目且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都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达不到必须公开招标规模标准的,该单项采购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有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制度,推进采购活动公开透明。
第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中应当包含招标内容,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核准批复文件中明确招标事项;只审批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的,由项目单位向审批部门单独提出招标事项申请,招标事项批复文件应当抄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已审批核准的招标事项不得随意改变,因情况变更等特殊原因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拟不进行招标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拟邀请招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并履行规定程序;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外,应当在实施采购前公示具体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以支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不得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比、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不进行招标,同时强化项目单位在资金使用、质量安全等方面责任。不得随意改变法定招标程序;不得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除交易平台暂不具备条件等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第十九条 政府性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选取招标代理机构应
当遵循公开、规范、择优原则,选取需求及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选取过程应当实行集体决策。达到“三重一大”制度标准的,选取招标代理机构事项应当按照“三重一大”制度进行决策。不得通过直接指定、直接摇号、投标人推荐、低价中选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已制定招标代理机构选取制度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办理招标文件备案时,重点纠正违法违规设置量身定做或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评分办法、中标条件等问题,并依法依规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招标事项(包括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开展招标工作,达到国家规定限额标准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进行财政投资评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要求,及时主动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并积极推进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公开。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合同订立、履行及变更的行政监督。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不得无故拖延和违规卡扣。财政部门应当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款结算严格审核把关,发现应招未招、异常变更工程款支付对象或支付方式、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未按经财评投资评审的招标上限值招标、擅自更改经评审后的招标工程量清单等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移交行政监督部门查处。需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由行政监督部门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第六章 项目预(决)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中,县财政部门负责组织400万元及以上项目预算评审;10万元及以上400万元(不含400万元)以下项目预算评审由业主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预算评审。业主单位自预算评审结论出具之日起10日内,将50万元及以上项目预算评审结论送县审计部门留存备份。
县财政部门负责组织100万元及以上项目决(结)算评审,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项目决(结)算评审由业主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委托具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决(结)算评审,县财政部门对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项目按一定比例列入财政投资评审年度工作计划进行决(结)算评审,对未列入计划的项目评审结论进行随机抽查。县财政部门及建设单位完成的评审结论(含电子版)15个工作日内送县审计部门。审计机关根据经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对建设单位或县财政部门已经完成财评的项目开展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应不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10%,经评审的项目预算金额不得超过已批复的投资概算。应急抢险工程,工程结算总额不得超过估算总投资金额的10%;超过10%的,根据结算总额,由建设业主单位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财政部门方可支付余额。
第二十四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结合市场价格信息等,确定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招标文件。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纳入财政评审范围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进行审核。投标报价不得高于经评审的最高投标限价并且不得低于企业工程成本。
第二十五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必须与负责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事项的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履约保证的要求等。确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造成项目超合同价但未超过已批复或核定的投资概算,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直接实施;10万元及以上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由建设业主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评审,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进行审核同意;200万元及以上的,由建设单位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县财政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研究意见组织评审,审定结果作为增加合同金额的依据。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业主单位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单独建账,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超范围使用资金。政府性投资项目结余财政资金按规定上缴国库。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重点强化资金分配和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审核拨付制度。
工程资金拨付时,项目业主单位应据实填报《资金拨付审批表》,由项目监理和主管部门对项目进度提出拨款意见后,报县政府审批,县财政局依据项目进度办理资金拨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一)擅自变更建设地点或建设内容;
(二)擅自进行设计变更、扩大建设规模或提高建设标准;
(三)有工程质量和安全隐患;
(四)有工程转包现象;
(五)有违法分包的;
(六)有其它影响项目投资和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工程款支付额累计不得超过签约合同价的80%,特殊情况需超过的,必须报财政部门审查批准。严禁超概算、超预算支付。
第二十九条 工程竣工后30天内,项目业主必须进行工程验收,一年内完成结算审核或结算评审,并按合同规定留足质保金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才能拨付预留工程款。保修期满后30天内完成清算并拨付全部质保金。
第八条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县发改局会同财政、住建、交通、水利、审计等部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管。发现问题后启动督办程序,项目建设单位按督办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县审计局负责重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稽查,定期或不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汇报项目稽查情况。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对项目预算的评审、结算、决算的审查。
第三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招投标行为,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政府采购行为,分别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如未按程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和管理不善等主观原因造成超概算的,必须明确违规超概算的责任主体,并提出筹措违规超概算投资的意见,以及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后,由县发改局按规定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批复调整,否则一律不得予以调整。财政部门暂停资金拨付,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按超概金额的10%扣减项目单位行政事业运行经费预算,扣减总额按200万元封顶。当年确有困难的,可分年扣减,但最长不超过3年。扣减的资金专门用于弥补超概项目建设资金缺口,未扣减完前,不再增加项目单位行政事业运行经费预算基数。
县财政局依据批复或核定的投资概算对竣工项目进行决(结)算,超概算未经批准的,其超额部分在评审时应不予以计算工程量和调整工程价款。
第三十五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履职;对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问题交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一)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未按招投标程序审查报批,擅自招投标的;
(三)未依法实行招投标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投标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方案,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五)违规签署项目合同或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建设资金流失的;
(六)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七)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重大安全隐患及其他重大事项的;
(八)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九)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不能如期实施的;
(十)不按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及报批工程变更(现场签证)文件的;
(十一)将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事项化整为零规避审批的;
(十二)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工程变更、现场签证意见或审查不严格,造成投资损失浪费的;
(十三)有意低估或高估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估算金额的;
(十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实行企业不良行为公示制度。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进行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咨询、施工和监理等工作。对违反有关规定或影响严重的,按各行业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应急抢险工程质量负责,并对在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因自身原因导致发生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应急抢险工程实施过程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省、州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中央、省专项资金项目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公办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县过去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