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泸政通〔2023〕1号
泸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度过安全祥和、文明喜庆的新春佳节,同时有效降低火灾隐患、减少环境污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规范的烟花爆竹燃放时间、区域及相关事项适用于泸溪县辖区所有乡(镇)、机关单位及所有公民。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国家机关、医疗机构、公共文化设施、工厂仓库等不宜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车站、商场、影剧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文物保护单位、木制房屋集中区域、自然保护区及林区、祭祖等重点区域。
三、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间:非禁止燃放区域可在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二、正月初三、元宵节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未经允许不得擅自燃放烟花爆竹。
四、未经许可不得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禁止销售超标、违禁烟花爆竹等重大安全隐患产品,违者由相关职能部门没收全部烟花爆竹,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按照职责分工,对非法开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进行查处。
(有效期自2023年1月13日至2028年1月12日)
泸溪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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