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9/2025-00005
- 文号:泸政通〔2024〕11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泸溪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30-01-01
- 签署日期:2024-12-31
- 登记日期:2024-12-31
- 发文日期:2024-12-31
泸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泸溪县秸秆禁烧区及限烧区的通告(试行)
泸政通〔2024〕11号
泸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泸溪县秸秆禁烧区及限烧区的通告(试行)
为科学做好我县秸秆有序焚烧工作,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划定秸秆禁烧区及限烧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烧区范围及要求
(一)禁烧区范围
1.湖南天桥山自然保护区、湖南武水国家级湿地公园、泸溪沅水风景名胜区等全域。
2.武溪镇:朝阳社区、城北社区、城南社区、桥东社区、屈望社区、沅江社区、白沙社区、红土溪村屋场坪组,刘家滩村岩角组、下溪尾组,天门溪村羊角田组、五里洲移民新村。
3.浦市镇:浦溪村马子桥组、庄尚村蒋家人组。
4.达岚镇:覃木阳村九组。
5.合水镇:横坡村九组、十组、十一组,踏虎村九组、十一组。
6.兴隆场镇:五里坪村南湾冲组、打皮冲组。
7.洗溪镇:芭蕉坪村一、三组,李什坪村五组。
8.潭溪镇:下都村一组,大坡流村一、二组,兴隆寨村四组。
9.小章乡:白泥塘村五组。
10.解放岩乡:水卡村二组,都蛮村一组、二组、三组,利略村一组、六组。
11.石榴坪乡:兰村村六组、八组,碧溪村三组,牛角冲村二组。
(二)禁烧区要求
在禁烧区域内实行强制性禁烧政策和管理措施,除经检疫确需焚烧处理病虫害外,其他任何时间、任何气象条件及空气质量状况下,均不允许秸秆露天焚烧。
二、限烧区范围及要求
(一)限烧区范围
未列入秸秆禁烧区的其他区域。
(二)限烧要求
限烧区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秸秆禁烧时段:
1.风速小、静稳、逆温等不利于大气污染扩散的天气;
2.下雨天或者秸秆潮湿不能充分燃烧的天气;
3.当日19:00至次日7:00的夜间时段;
4.当地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将出现以细颗粒物(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轻度及以上污染天;
5.当日出现以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中度及以上污染连续达三小时;
6.当地已经启动轻度及以上大气污染应对管控措施(仅因臭氧污染启动的除外);
7.发布三级及以上等级森林火险预警;
8.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时段。
三、职责规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宣传、巡查、劝阻和执法工作。州生态环境局泸溪分局负责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县气象局负责发布秸秆焚烧重点管控时段气象信息。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相关工作。县城管执法局负责行使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露天焚烧秸秆的行政处罚权。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其他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执行中如遇国家、省州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特此通告。
泸溪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