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溪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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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号:泸政办发〔2021〕20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泸溪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1-10-15
  • 签署日期:2021-10-15
  • 登记日期:2021-10-15
  • 发文日期:2021-10-15

泸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溪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湘西州泸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10-15 字体大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和《湖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21〕10号)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对《泸溪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泸政办发〔2018〕1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5日



泸溪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以下简称整合资金)的管理,更好发挥整合资金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中的主导作用和聚集效应,根据《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和《关于支持脱贫县继续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湘财农〔2021〕18号)精神,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和《湖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21〕1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整合资金包括《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关于支持脱贫县继续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湘财农〔2021〕18号)明确规定纳入整合范围的各项中央、省级层面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资金,原则上与国办发〔2016〕22号和湘政办发〔2016〕53号文件规定的范围保持一致。

第三条整合资金应当依据我县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的实际,统筹整合使用,注重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紧紧围绕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三个方面进行使用。

第四条坚持资金使用精准,将支持产业发展摆在优先位置,发展壮大脱贫地区优势特色产业(含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带动脱贫人口就业增收。

县级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到县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

第二章统筹方式与资金分配

第五条资金统筹工作由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县统筹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县统筹办”),具体负责整合资金的归集、拨付、使用、管理、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整合资金使用坚持规划引导,按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规定的项目使用,并做到来源清晰,去向明确。实行跨部门、跨层级统筹,打破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管理模式。

第七条当年上级统筹整合资金指标下达后,县统筹办要迅速梳理,及时登记资金来源性质,每月月底将统筹整合资金指标报县统筹领导小组。年度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应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条县乡村振兴局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使用方案的审批。县统筹领导小组根据审批的情况下发《泸溪县财政涉农统筹整合资金分配计划的通知》。相关责任单位根据统筹整合资金分配计划组织项目实施。

第三章资金支出范围与下达

第九条整合资金紧紧围绕年度涉农资金整合方案使用。整合资金安排要兼顾脱贫村和其他村、脱贫户和其他农户;优先保障农业产业发展的需要,调整完善资金支持方式,由支持到人到户过渡到主要支持村集体、产业链、产业片,支持培育和壮大特色产业,加快保鲜冷藏、物流等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电商与特色产业精准对接,带动脱贫人口增收。

第十条县统筹办可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统筹的中央、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提取下达项目管理费使用额度并分配到各项目责任单位据实列支,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整合资金以及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偿还债务;

(二)垫资或回购;

(三)注资企业;

(四)设立基金;

(五)购买各类保险等其他与乡村振兴工作无关的支出。

第十二条整合资金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整合资金指标

全部由财政局预算、国库拨付到项目责任单位的零余额账户。县统筹办根据《泸溪县财政涉农统筹整合资金分配计划的通知》中确定的各个项目责任单位资金数额,统一填写《泸溪县统筹整合资金申请表》报批,办理资金拨付手续。补贴到已脱贫人口的整合资金,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通过财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发放。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十三条各项目责任单位要在当年《泸溪县年度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下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召开班子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制定实施方案。两个月内组织项目实施,超过两个月未动工的一律收回资金计划。

第十四条  整合资金工程建设类项目严格按工程进度拨款。项目开工完成工程量的50%,可预拨项目资金的30%;随后可根据项目完成程度预拨,但项目竣工验收评审报账前预付款最多不得超过总合同金额的80%;可视项目性质预留3%的质量保证金,待项目完工1年后,经项目主管部门复验,未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再行拨付。其他项目按项目实施前约定的资金支付方式报账。

第十五条凡50万元以下整合资金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自行验收、内审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审机构实施项目评审;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预算评审工作,由县财政局在收到评审项目资料齐备后30个工作日内出具财政预算评审报告;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决算评审工作,由县审计局在收到

评审项目资料齐备后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统筹整合资金项目报账时,由项目实施主体提供相关报账凭据:

(一)报账申请单;

(二)项目实施责任(合同)书;

(三)政府采购合同或协议(不涉及政府采购的,可不提供);

(四)项目验收报告书;

(五)项目公示公告通知书;

(六)工程性乡村振兴项目的《项目承包合同》(副本)和工程概、预算书、《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和《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报告》;

(七)50万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要附项目竣(完)工审计报告,50万以下的可选择单位内审报告或者第三方有资质的中介出具的评审报告;

(八)产业项目提供项目方案确定的精准资料,如:土地流转(租赁)合同(协议),与农户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等;
    (九)项目费用支出有效凭据(劳务费应附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名册);

(十)以现金(通过一折通发放)、实物形式直接补助到农户的,需提供到户现金或实物补助发放名册表(含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联系电话、补助类型、金额或实物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发放名册表须经领取人、经办人签字(手印)并加盖村委会或乡(镇) 人民政府公章;

    (十一)贷款贴息项目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资助类培训项目需要提供建档立卡贫困户受资助名单;政府购买服务类培训需提供经县扶贫办审核后的企业或合作社就业合同或协议、月工资发放清单、贫困劳动力就业花名册;其他培训需提供培训计划、培训通知、培训场景照片、培训人员名册等。发放培训项目补贴,须有领款人签字及联系方式;

(十二)前后项目建设对比照片;

(十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七条当年安排到各个项目责任单位的整合资金,必须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报账。项目责任单位要建立整合资金使用台账,并及时更新数据,动态管理,每月月底向县统筹办上报整合资金支出进度。

第十八条整合资金安排到各责任单位后,要形成管理不变、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工作机制,确保资金统筹使用效果。

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县人民政府作为整合资金的责任主体,对整合资金的项目规划、资金使用、项目实施、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负总责。

第二十条与整合资金管理相关的各单位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整合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县统筹办负责依据全县年度乡村振兴规划,制定资金

分配方案。同时,做好整合资金的信息收集、报表报送、上下衔接、县级公告公示、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

(二)县政府督查室、县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县统筹整合资金使用情况和整合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三)县审计局负责对整合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按照审计工作计划做好统筹整合资金审计工作。

(四)县纪委监察委负责对整合资金使用过程进行监督,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严肃查处。

(五)县发改局负责会同县乡村振兴局做好全县乡村振兴规划和整合资金项目的立项报批。

(六)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审定县直部门制定的行业乡村振兴规划,做好全县乡村振兴规划及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根据县统筹办整合资金分配方案制定全县当年整合资金使用方案上报省、州;同时对全县的整合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监管。

(七)县财政局负责对整合资金实行专人专账管理;指导项目责任单位做好整合资金的收支管理、报账资料审核以及台账建立等工作;同时,要加强整合资金投资评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有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

(一)推进政务公开,县统筹办及各项目责任单位要将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要在本地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公开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在内的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

(二)实行整合资金项目行政村公示制度,项目实施主体在项目所在村的政务公开栏或村民主要活动场所进行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受益对象、实施单位(个人)、补助标准、审批程序、政府采购、招投标、实施期限及项目完成情况等,同时公布项目监督单位及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并由公告公示主体留存相关影像资料备查。

(三)村支两委、驻村工作队、乡镇分管领导、项目主管单位要有研究项目的会议记录。招投标情况要给县乡村振兴局备案,议标必须要村支两委、驻村工作队、乡镇分管领导、项目主管单位的研究会议记录,参加招投标的工程队必须要有资质,招标的项目要与乡政府签订合同,议标的项目要与村支两委签订合同。项目预算情况、开工情况要给项目主管单位、乡村振兴局、财政局进行报备。

第二十二条财政、乡村振兴、发改、交通、住建、水利、农业、自然资源、民政等整合资金项目责任单位要建立监督约束机制,共同做好资金管理,积极配合审计、纪委(监委)、检察机关做好整合资金和项目的审计、监督、检查等工作。整合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绩效评价与考核奖惩

第二十三条对年度整合资金工作实行单项考评奖惩。考评奖惩的基本原则是:客观、公正、规范;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突出绩效、奖惩分明。

第二十四条  整合资金绩效考评由县统筹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考评的对象主要是承担有统筹整合资金任务的县直有关单位和乡镇。

第二十五条整合资金考核的主要内容是:上级相关整合资金制度执行情况;整合资金任务的申报和实际落实情况;统筹整合资金项目的实施效果;整合资金的资料收集整理;整合资金项目竣工验收资料的整理;整合资金的支出进度等。

第二十六条财政涉农资金统筹后,承担有资金统筹任务的单位要继续加大项目资金争取力度,争取的资金额度原则上不能低于统筹前。县人民政府对各单位到位资金等情况定期考核,严格奖惩。

第二十七条整合资金使用情况纳入各单位、各乡镇年度工作目标,并作为各单位、各乡镇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情况考核,考核结果与年度评先挂钩。对年度整合资金工作任务完成好、效果明显的单位或乡镇给予表彰。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1年10月日起施行。《泸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溪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泸政发〔2018〕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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