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溪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000014349/2021-00017
  • 文号:泸政发〔2021〕5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泸溪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1-07-08
  • 签署日期:2021-07-08
  • 登记日期:2021-07-08
  • 发文日期:2021-07-08

泸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溪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湘西州泸溪县 发布时间:2021-07-08 字体大小:

泸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溪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泸溪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泸溪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8日



泸溪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泸溪县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火葬区公民要按照“两集中一统一”(集中治丧、集中安葬,统一火化)的规定,坚持火葬,改革土葬,倡导节地生态安葬,规范殡葬行为,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鼓励非火葬区公民按照“两集中一统一”规定治丧。

泸溪县公民按“两集中一统一”规定治丧的,依照相关规定享受惠民殡葬补贴。

第四条  把殡葬事业纳入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殡葬设施建设和改造纳入县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各乡镇、县直各单位统筹抓好本辖区、本部门的殡葬改革工作,引导党员干部带头参与殡葬改革。
第五条  县民政部门负责全县范围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其他职能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履行职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和执法工作。

全县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员会协同做好本区域、本单位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殡仪馆、县公墓山(位于武溪镇红土溪村境内)是我县集中治丧、集中安葬、统一火化场所。
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殡葬行为。按属地管理原则,乡镇人民政府协助职能部门开展殡葬管理执法工作。

第七条 对违反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 》和本办法的行为,公民有权向民政、监察等部门检举、揭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章  墓葬管理

第八条 火葬区的公民在推行“两集中一统一”后要一律安葬至县公墓山,严禁在县公墓山以外买卖墓地、建活人墓、乱埋、乱葬、恢复和建立宗族墓地。

对夫妻双方一方已死亡安葬、另一方新死亡人员按“两集中一统一”规定葬入县公墓山,已葬逝者遗骸如自愿迁移,火化后合葬至公墓山的,按照相关规定,享受惠民殡葬奖补。

第九条 禁葬区主要是指“三沿六区” (“三沿”是指铁路、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通镇主要道路〉沿线两侧可视面、河流主干道;“六区”是指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城镇规划建设区),具体区域由县人民政府划定。

对禁葬区域内乱埋乱葬现象,科学制定规划和迁移政策,开展集中整治,采取自愿迁移和依法迁移等措施,彻底整治乱埋乱葬行为。

禁葬区已建成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研价值的墓地外,乡镇和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整治,通知墓主在规定时间内迁移、深埋,不留坟头,或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绿化遮挡。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建造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

第十一条 禁葬区域外的公民死亡后应当规范安葬,严禁乱埋乱葬,严禁在禁葬区安葬,严禁超标准埋葬。各村(社区)严禁向本村(社区)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地。

因城市建设、发展、保护需迁移的坟墓,应当迁入县公墓山或集中安葬点。任何人不得私自将需迁移的坟墓遗骸新择地土葬或新建大墓、豪华墓进行安葬。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的墓穴占地面积。
安葬2人(含2人)以下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安葬3人以上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平方米。

允许土葬的单人遗体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多人的遗体合葬,每增加1人,可以增加用地2平方米。

禁止建设永固性墓穴。

第三章  遗体、火化管理

第十三条  火葬区的公民死亡后,必须火化。非火葬区的公民在火葬区区域内死亡的,必须火化。非火葬区公民死亡后,生前遗嘱火化或者表示要求实行火化的,应当遵照其意愿火化,他人不得干涉。

泸溪县行政区域户籍以外的人员在我县火葬区范围内死亡的,应当就地或者就近火化;因特殊原因,需要将遗体运回死者生前居住地火化的,应当持死者生前居住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死亡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逝者遗体火化后,提倡不留骨灰或骨灰寄存,骨灰也可以由逝者亲属保存。如需安葬,应当葬入县公墓山或农村公益性墓地,也可深埋不留坟头。鼓励树葬、花葬、草坪葬等生态安葬。

禁止将骨灰装入棺木再行土葬。

第十五条  县殡仪馆根据与丧主约定的时间、地点接运死者遗体,也可以由丧主自行运送遗体到殡仪馆。遗体在殡仪馆太平间的保存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保存的,应当经民政等有关部门批准。

禁止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等殡仪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必须火化的遗体,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死亡证明后火化。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在医院(含其他医疗机构,下同)死亡的,丧主凭医院出具的死亡通知书,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并办理手续后火化。

(二)因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非正常死亡者遗体,由司法部门法医鉴定后,通知丧主办理手续后火化。
(三)无名、无主遗体,由公安部门法医鉴定后,通知殡仪馆接运、火化。

前款第(三)项所需的火化费用,由县财政列支。

第十七条  各级医疗机构应当共同履行殡葬管理职责,病人死亡后,医院应当及时通知殡葬管理部门,殡仪馆应当及时同丧主约定时间接运遗体。医院工作人员严禁私自向殡仪馆以外的营利性殡葬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逝者信息。有太平间的医院对临时停放遗体应当建立登记制度,并接受殡葬管理部门的监督,防止将遗体运出非法安葬。

因患传染病死亡的,医院或丧主应当及时报告县卫生健康部门,并按照传染病防治规定对遗体进行处理后火化。

第四章  治丧祭奠管理

第十八条  办理丧事活动, 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污染环境。

第十九条  城区公民死亡后,应当在殡仪馆举行吊唁活动。禁止占道搭灵棚办理丧事活动。禁止在出殡沿途燃放鞭炮和抛撒冥纸、冥钞。

第二十条  公民死亡,治丧时间提倡3天,一般不超过5天。

第二十一条  倡导文明治丧,节俭殡葬之风。城区严禁在治丧、出殡、祭奠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出殡沿途抛撒冥币。加强文明祭扫,严格春节、清明节、中元节等节日的用火管理,违反规定引起森林火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制造、销售殡葬服务用品;如需制造、销售殡葬服务用品,必须经县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到县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申领营业执照。严禁违规销售塑料、布料、锡箔等不易降解和污染环境的祭祀用品以及套用人民币图样的祭祀丧葬用品;严禁违规销售烟花爆竹,违规从事墓碑、棺木制作。殡葬用品必须明码标价,民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监管。

第二十三条  县殡仪馆应当严格遵守殡葬服务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内部管理,改善服务条件,确保服务质量。

殡葬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实行规范、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收受财物。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按有关规定对应当发放丧葬费、抚恤费的,有关单位应当凭殡仪馆出具的遗体火化证明办理。

第二十五条  对推行殡葬改革工作不力的单位,取消文明单位、平安创建先进单位、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单位等评选资格。

相关单位、党员干部违反本《办法》的,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实行死亡人员登记报告。全县党政机关、团体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由本单位负责将相关情况上报给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火化区域内的居民死亡后,由当地社区明确一名专人负责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到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如不及时上报,每发现一次扣除单位或乡镇本年度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分值0.5分;造成不良影响的,扣除单位或乡镇本年度殡葬改革目标管理考核所有分值。

中央、省、州驻泸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函告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并建议按相关程序予以问责。

第二十七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将骨灰装棺土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丧主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丧主承担。

第二十八条  对违规在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以外的地方建造坟墓;恢复和建造宗族墓地;建造永固性墓穴、活人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强制平毁、迁移,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按干部管理条例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一)未经审批擅自开办经营性墓地、公益性公墓的;

(二)公墓内超面积建造墓穴或者超标准树立墓碑的;

(三)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违规销售塑料、布料、锡箔祭祀用品,烟花爆竹或者在火葬区域内制造、销售墓碑石材、棺木等土葬用品的。

第三十一条  在殡仪活动中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或者破坏殡葬设施;从事非法经营性葬仪服务活动;倒卖炒卖、传销或变相传销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由民政、公安、市场监督等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法骗取丧葬补贴的,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并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阻碍殡葬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民政部门、殡葬管理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殡葬管理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少数民族和宗教人士的殡葬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居民、华侨以及外国人的殡葬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严格罚没款管理,实行罚缴分离。执行本办法所处罚款,全额上缴财政,用于殡葬事业发展。

第三十七条  《泸溪县火葬区、禁葬区范围划定》由县人民政府另行发布。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30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工商联。

泸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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