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溪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规范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特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
(一)根据《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
(二)行政机关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三)多家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
(四)行政机关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疫情防控、财政预算、决算信息、统计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五)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单位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及时向所涉及单位发送《泸溪县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函》和拟发布信息全文,书面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
(六)书面回复同意的,拟发布单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应工作规程向公众公开发布信息。书面回复不同意的,拟发布单位应当立即指派专人与被征求意见单位进行协商解决;经协商被征求意见单位仍不同意的,拟发布单位应当立即报请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一)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二)保密审查,是指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审查,同时包括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进行的审查。
(三)基本原则及要求
1、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2、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发布、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符合本行政机关实际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3、行政机关对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以保密为由拒绝公开。
(四)职责分工
1、行政机关
(1)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2)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3)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4)对下级行政机关报请审定的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会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依法提出审查意见。
(5)对本行政机关拟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征求有关权利人的意见。
(6)检查、督促、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开展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7)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8)行政机关的保密工作机构负责指导、协助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复审。
2、保密工作部门
(1)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2)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提出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依法予以确定。
(3)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提出审查意见。
(4)负责协助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做好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的督促检查。
(5)会同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进行检查,一经发现,应即责成有关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并视情况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五)工作程序
1、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国家保密局第1号令)和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等保密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本行政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2、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在保密审查中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应当先征求本行政机关保密工作机构的意见。
行政机关保密工作机构亦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经本行政机关主管领导批准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三、政府信息主动公开
1、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2、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3、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提供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完整、准确的原则。
4、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提供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事宜。
5、县本级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应及时向县档案馆、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6、行政机关对已提供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修改或者废止时,应及时提供修改后的该政府信息或进行废止说明。
7、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工作情况纳入本年度工作考核。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下一级政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提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一)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受理
1、受理机构
行政机关确定的申请受理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并公开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2、原则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统一规范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格式文本(包括纸质文本或电子文本)。行政机关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应即时登记。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3、受理的形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依申请公开的审查
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首先应当对申请书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行政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按照以下情况进行分类处理: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经审查决定提供的。
4、答复期限
(一)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二)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5、答复内容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6、费用收取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
(一)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二)各级政府及所属各部门都要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泸溪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细则》由县行政审批局另行印发。
(三)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四)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和进行考核。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1、机构建设情况;
2、工作推动及制度建设、执行情况;
3、各乡镇和县直部门设置查阅场所的情况;
4、主动公开工作情况;
5、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
6、保密审查情况。
7、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考核为年度考核,考核根据情况于本年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
(七)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1、成立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组。
2、县级考核组根据工作实际在年度考核前,正式下发通知,明确考核方案和考核标准。
3、考核组采取实地考核、听取情况汇报、征求群众意见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
4、考核组提出初步考核意见,并向被考核单位反馈结果,经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确定。
(八)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九)考核不合格的,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请本级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泸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