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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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2024-11-14

关于印发《湖南省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11-14 字体大小:

关于印发《湖南省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积极发展老年助残服务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供销合作总社

国家税务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475

湖南省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增进老年人福祉,根据民政部等11部门《关于印发〈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的通知》(民发〔20235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4年底,全省依托现有养老服务设施或机构拓展老年助餐服务功能区不少于6000处,新建标准化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不少于500个,引导市场主体参与老年助餐服务,着力提高老年助餐服务供给能力,初步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均衡、方便可及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

2025年底,优化老年助餐服务网络,实现老年助餐服务扩面增量。对特殊困难老年人(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低收入人口中的老年人,以及独居、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助餐服务力度进一步加大,面向其他老年人的助餐服务广泛开展。

2026年底,全省城乡社区老年助餐服务覆盖率进一步提升,服务网络更加完善,多元供给格局基本形成,可持续发展能力得到巩固,老年人就餐便利度、满意度明显提升。在此基础上,持续完善服务网络,不断提高老年助餐服务质量和水平,推动有效市场、有为政府和有爱社会的有机结合。

二、扩大和优化服务供给

(一)优化服务布局。综合考虑辖区内老年人口分布情况和服务需求半径,将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纳入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落实新建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要求,补齐已建成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城市社区按照15分钟居家养老服务圈、30分钟便民生活圈合理布局;农村优先在留守老年人多、居住比较集中的行政村或自然村、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布点,综合利用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经营体系,就近解决老年人用餐不便问题。鼓励各地动员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入住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二)扩大服务供给。依托现有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新建小区或老旧小区配建补齐的养老服务设施等存量设施资源,通过新建、改扩建、整合等方式,推出一批标准化的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鼓励辖区内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以及村(社区)食堂提供老年助餐服务。支持餐饮企业利用社区门店开设老年餐桌,运营老年食堂和老年助餐点,鼓励连锁化运营、规范化管理、标准化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充分利用经营服务网络优势和资源整合优势,助力老年助餐服务。鼓励社区内的养老机构在满足已入住老年人就餐需求的前提下,面向其他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在居民小区开办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为老年人提供就餐便利和服务。支持家政服务企业采取上门代厨、送餐、饮食照料等方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鼓励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对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优惠服务,在满足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基础上,面向周边居民提供就餐服务。鼓励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在非就餐时间开展知识讲座、健康咨询、文体娱乐、社交互动等其他为老服务。

(三)优化餐食配送服务。支持餐饮企业提供老年餐食配送服务,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现有物流网络为老年人送餐。支持具备条件的社区设置集中配送点,为送餐进小区和老年人就近取餐提供便利。支持引入智能设备,如智能保温柜和送餐机器人,提高送餐效率。难以利用现有服务资源和物流网络为老年人送餐的,鼓励支持村(居)委会组织相关资源和力量,重点解决为行动不便老年人送餐上门问题。做好雨雪冰冻极端天气等特殊情况下助餐保障预案,保障特殊情况下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

(四)加强农村地区老年助餐服务。依托乡镇养老服务中心、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村级互助养老服务设施、闲置的中小学校舍等存量设施,建设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为周边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在满足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就餐需求的前提下可提供老年助餐服务。鼓励农村偏远地区根据居民意愿,采取邻里互助、亲友帮助、设立中心户多户搭伙、结对帮扶等模式,满足农村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广泛发动党员干部、低龄健康老年人等群体积极参与老年助餐服务。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民主议事程序决定,可使用集体经济收入支持老年助餐服务。

(五)引导公益慈善力量积极参与。鼓励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爱心企业和人士以慈善捐助等方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鼓励探索服务积分”“志愿+信用等模式,培育发展老年助餐志愿者队伍和互助组织,建立服务评价激励机制。

三、保障服务质量

(六)规范服务供给。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老年助餐服务规范和标准。鼓励有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对就餐场所进行适老化改造。指导各类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优先提供午餐服务,有条件的可提供早、晚餐服务,保证助餐服务的连续性、稳定性。根据周边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消费能力、饮食习惯,合理搭配食材,科学制定食谱并每周更新,有条件的可提供低盐、低糖、低脂等个性化餐食。全省统一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的形象标识,县级统一服务要求、统一管理标准、统一台账管理。严格落实公示制度,上墙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收费价格以及对老年人的优惠幅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承诺书、服务(投诉)电话。

(七)提升智能服务管理水平。鼓励各地依托现有的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开展老年助餐服务需求调研摸底和重点保障对象确认工作,加强数据采集、整合与共享,精准对接老年助餐服务多元供给资源。在提供线下便利服务的基础上,鼓励开发老年助餐服务智能终端和信息管理系统,推广多种形式、方便快捷的智慧服务和智能管理方法。县级民政部门做好老年助餐服务的信息化归集管理,做到全程留痕、数据可追溯。市级民政部门要加强老年助餐服务数据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督导整改。

(八)培育优质服务品牌。鼓励参与老年助餐服务的餐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供质优价廉、老年人信得过的助餐服务,形成规模和品牌效应。推进国民营养计划实施和健康湖南合理膳食行动,充分运用老年人膳食指南,推广健康烹饪与营养均衡配餐模式,建设一批营养健康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示范点。

四、完善支持政策

(九)提供设施场地支持。各地在开展新建城区和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补齐养老服务设施工作中,同步解决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建设或场地使用问题。支持老年助餐服务设施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便民商业服务设施、生活性服务业资源统筹利用、共建共享。可按规定履行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程序后,通过调剂、出租等方式将机关和事业单位闲置房产用于开展老年助餐服务。

(十)加大运营扶持力度。建立个人出一点、企业让一点、政府补一点、集体添一点、社会捐一点的多元筹资机制,支持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提供稳定可持续的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综合考虑助餐服务人次和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情况,给予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一定的运营补助或综合性奖励补助。对符合规定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实行清单制管理,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核实并确定清单,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并严格监管。倡导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居民提供自有用房参与公益性老年助餐服务。

(十一)实施就餐分类补贴。坚持有偿服务,各地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根据老年人经济困难程度、失能等级等情况,对享受助餐服务的老年人给予差异化补贴,补贴的范围、方式、标准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确定。支持各地以线上或者线下方式发放老年助餐消费券,让老年人享受看得见的实惠。

五、加强质量安全监管

(十二)强化属地责任。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压紧各方责任。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压实各级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完善老年助餐服务食品安全保障、监督考核、应急处置、责任追究等制度。县级民政部门要制定本辖区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清单,主动公布地址及监督电话,依法受理并处理有关举报和投诉。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开展食品经营活动,依法持证经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原料控制、食品安全追溯、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食品贮存管理、食品安全自查、不合格食品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以及食品经营过程控制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用集体用餐配送方式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当与供餐单位签订供餐合同,指定专人负责查验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严把质量关。切实抓好老年助餐服务场所安全生产工作,加强服务中的人身安全、消防安全等管理,防范各类安全风险。鼓励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购买食品安全等相关责任保险。

(十三)增强日常监管。各级民政部门要联合老年助餐服务有关管理部门,依职责联合开展抽查检查,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定期对老年助餐服务价格和质量进行评估,结合老年人满意度等情况,适时动态调整对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的扶持政策。对不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运营管理等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各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老年助餐服务及资金补助情况进行抽查、核查。对于编报虚假就餐信息、套取政府补贴资金的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一经核实,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十四)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具备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采用透明可视方式公开展示餐饮服务相关过程,通过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鼓励邀请老年人、社区居民代表参与食品安全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有效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六、强化实施保障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家庭尽责的老年助餐服务工作机制,以市场化手段破解老年人用餐不便问题。县级人民政府要做好辖区内老年助餐服务工作的资源统筹、组织实施等工作,不断调整优化政策措施;乡镇(街道)要做好具体实施和落实工作,村(居)委会要积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十六)明确部门责任民政部门要履行好牵头职责,依托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发展改革部门要把老年助餐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统筹推进,在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养老服务体系等建设中强化老年助餐服务能力。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加强资金规范使用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就业扶持政策,鼓励支持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并按规定给予补贴。自然资源部门要统筹规划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用地空间布局,保障和规范用地供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绿色完整社区建设等工作,支持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建设。农业农村部门要将农村老年助餐服务工作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协调农村公共服务资源向老年助餐服务倾斜。商务部门要积极引导有条件的餐饮、商贸物流企业和互联网平台参与老年助餐服务。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的营养膳食指导。税务部门要落实老年助餐服务领域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供销合作社要积极布局老年助餐服务,为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提供优质、放心农产品及日用消费品。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老年助餐服务相关工作。

(十七)做好督导检查。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尊重群众意愿,积极稳妥探索各具特色、灵活多样的老年助餐服务方式;力戒形式主义,避免资源浪费,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注重发掘总结典型案例,省级定期收集好的经验做法向全省推广。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动态跟踪,督促指导各地根据现有工作基础有序推进老年助餐服务扩面提质工作;推进老年助餐服务标准化,探索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分级管理。

(十八)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网络平台,大力宣传老年助餐政策、点位分布和服务内容,宣传工作进展、成功做法、典型经验等,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积极性,营造全社会关心老年人、支持老年助餐服务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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