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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泸溪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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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2023-03-01
关于印发《泸溪县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2022年泸溪县低收入家庭认及救助帮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泸溪县民政局 泸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泸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泸溪县财政局
泸溪县教育和体育局 泸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泸溪县卫生健康局 泸溪县应急管理局
泸溪县乡村振兴局 泸溪县医疗保障局
泸溪县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6月30日
泸溪县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健全低收入人口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推动完善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20〕25号)、《湖南省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县级民政部门统筹本辖区内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工作,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乡村振兴、医疗保障、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工作。
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做好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依申请按规定给予低收入家庭救助帮扶。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做好社会救助资金保障。其他相关部门按规定做好相关救助帮扶工作。
第五条县级政部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负责做好低收入家庭状况信息核对工作。
第六条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二)动态管理,精准认定;
(三)优化服务,高效便民;
(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低收入家庭范围
第七条低收入家庭包括: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特困人员家庭;
(三)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低收入家庭中的家庭成员为低收入人口。
第八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依据《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1〕34号)的相关规定确定。特困人员家庭依据《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1〕35号)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是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家庭(根据泸溪县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2022年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均收入以城市900元/月、农村6900元/年为基准线)。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参照《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1〕3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核算评估按照《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19〕31号)及《泸溪县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办法》(泸民发〔2020〕94号)。
第十条在核算评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经济状况时,对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导致刚性支出剧增或收入大幅缩减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按规定扣减了家庭收入的困难家庭视为支出型困难家庭。
第三章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条件及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一般为户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收集相关材料并报送县民政部门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请;无法定监护人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的,应当主动告知其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和救助帮扶政策。
第十二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区域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其他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调查、动态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申请认定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和证明其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等的相关材料,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重特大疾病患者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材料;
(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不予受理,但须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再申请;可以通过省、州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第十五条对于已经受理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经办人员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单独登记备案。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经办人员是指负责或具体办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事项的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村(社区)工作人员。
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提请县民政部门启动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同时综合运用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应自受理信息核对申请的9个工作日内反馈。
第十七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申请受理地不一致的,申请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等相关工作。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应自收到配合调查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反馈至申请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部门应当做好相关协调工作。委托调查核实时间不计入认定时限。
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数、初审意见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部门。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部门。
第十九条县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认定意见。对单独登记备案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的申请应进行入户调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认定,发放认定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认定,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民政部门应当在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所在村(社区)村(居)务公开栏及相关官方网站公布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户主姓名、家庭成员数量等信息,其中在村(社区)公布的信息应当加盖县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信息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第二十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县民政部门应每年组织开展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实行动态管理。家庭情况及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变化的家庭,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发现其家庭收入或财产状况超出相关规定的,应将核查情况及时报县民政部门依程序办理退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手续。
第二十二条申请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经审核其家庭经济状况超出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认定条件,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在征得其同意后,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其申请资料和调查核实情况,转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程序,相关申请资料可不再重复提交。
第四章动态监测
第二十三条县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通过集中排查、日常走访、随机抽查、部门数据共享比对等方式采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建立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机制,确保困难群众及时纳入监测范围。
第二十四条监测对象主要包括低收入家庭和乡村振兴部门纳入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及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家庭。
第二十五条对于低收入家庭,重点监测相关社会救助帮扶政策是否落实到位,是否还存在其他方面的生活困难;不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核实情况,并办理退出手续、终止救助。
第二十六条对于未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的监测对象,重点监测其是否符合认定条件,符合条件的,立即启动低收入家庭认定程序,按政策规定给予常态化救助帮扶。
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与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有效衔接,对于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中的整户无劳动能力户,符合条件的按程序纳入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救助保障范围。
第二十七条县民政部门牵头,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乡村振兴、医疗保障、残疾人联合会等相关部门和组织配合,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5G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困难群众数据库,搭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实现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部门业务系统数据互通共享,为相关部门开展救助帮扶工作提供信息化技术支持。
第五章社会救助帮扶内容
第二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协助低收入家庭申办相关社会救助帮扶。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给予低收入家庭救助帮扶。
第二十九条加强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救助。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家庭的救助帮扶,按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因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脱贫人口中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经认定属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单人户”政策执行;不属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救助渐退期结束后按规定退出。
第三十条加强低收入家庭专项社会救助。
各相关部门应针对低收入家庭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制定差异化的救助政策,及时根据困难类型给予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等相应专项救助。救助的主要内容有:
县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给予临时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相应救助;
县医疗保障局根据《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通知》,全面落实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政策,对特困人员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执行),对低保对象给予50%的资助。过渡期内,对纳入民政和乡村振兴等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困难人员,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给予50%资助。在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以后新增的各类困难人员不纳入当年参保缴费的资助范围;根据《湖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施起付线降低50%;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在扣除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后,各段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大病保险年度补偿限额统一为40万元,随着大病保险筹资能力、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适时提高报销比例和最高补偿限额。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根据《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对一、二、三类进行医疗救助和在救助政策。
县教育和体育局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按照国家资助政策,将低收入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资助;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将农村低收入家庭纳入危房改造范围,对城镇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同年度、同批次有限实施公租房托底保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低收入家庭中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成员提供包括就业指导、岗位推荐、免费技能培训等就业服务,并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救助对象,帮助低收入家庭劳动就业、自产自救;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单位职能及相关政策对低收入家庭进行救助帮扶。
第三十一条支持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低收入家庭救助帮扶工作。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为失能、半失能低收入家庭人口提供个性化帮扶服务。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可终止受理认定申请或不予认定。
第三十三条低收入家庭中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家庭状况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民政局应当依程序办理退出低收入家庭手续,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终止对其实施的救助帮扶。
第三十四条县政部门应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制度,牵头组织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通过提供虚假情况,刻意隐瞒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获得低收入家庭认定,骗取相关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服务的,县民政局应依程序办理退出低收入家庭手续,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对违规骗取的相应社会救助帮扶资金或物资依法依规予以追缴。
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不如实提供低收入家庭及家庭成员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民政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七条从事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帮扶工作的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第三十八条各相关部门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中涉及低收入家庭认定部分由县民政部门负责解释;涉及专项救助帮扶部门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