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溪县文化旅游广电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泸)文罚字〔2024〕06号
  • 索引号:
  • 文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泸溪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
  • 签署日期:
  • 登记日期:
  • 发文日期:2024-07-12

泸溪县文化旅游广电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泸)文罚字〔2024〕06号

来源:泸溪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发布时间:2024-07-12 字体大小:

当事人:泸溪县城市英雄网络会所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433122MA4LEUBX1F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杨杰

住所(住址等):泸溪县白沙镇建设路

违法事实:2024年6月5日20时29分至2024年6月5日20时53分,泸溪县文化旅游广电局执法人员杜建子(18140721001)、李涛(18140721005)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泸溪县城市英雄网络会所进行日常检查,检查时发现该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泸溪县城市英雄网络会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文书编号为(泸)文综检字【2024】06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违规事实情况。

2、现场检查取证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3、文书《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规经营行为。

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1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1份、网吧投资人杨杰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综合上述,该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证据确凿。

处罚理由和依据:对于泸溪县城市英雄网络会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鉴于当事人系一年内首次出现该违法违规行为,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4项,裁量阶次:从轻处罚,适用情形:首次被查处的,处罚标准: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泸溪县城市英雄网络会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年轻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不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一年内系首次出现该违法违规行为,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项,裁量阶次:从轻处罚,适用情形: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1年内首次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标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

2024年7月4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泸)文罚告字【2024】06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份,告知其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截至2024年7月12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

综上,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贰拾壹圆(21元)整,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圆(10000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非税收缴管理系统(泸溪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泸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

2024年7月1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相关文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