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评价改革】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十不得、一严禁”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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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2023-05-18

【教育评价改革】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十不得、一严禁”负面清单

来源:泸溪县教育和体育局 发布时间:2023-05-18 字体大小: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为扎实推进教育评价改革工作,各单位各校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严格对标对表,坚决落实教育评价改革各项任务,对违反教育评价改革精神尤其是“十不得一严禁”负面清单的各种做法规定,要坚决纠正,切实做到令行禁止。

1.不得下达升学指标或以中高考升学率考核下一级党委和政府、教育部门、学校和教师。

2.不得将升学率与学校工程项目、经费分配、评优评先等挂钩。

3.不得通过任何形式以中高考成绩为标准奖励教师和学生。

4.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

5.规范高校教师聘用和职称评聘条件设置,不得将国(境)外学习经历作为限制性条件。

6.突出质量导向,重点评价学术贡献、社会贡献以及支撑人才培养情况,不得将论文数、项目数、课题经费等科研量化指标与绩效工资分配、奖励挂钩。

7.不得把人才称号作为承担科研项目、职称评聘、评优评奖、学位点申报的限制性条件。

8.有关申报书不得设置填写人才称号栏目。

9.依据实际贡献合理确定人才薪酬,不得将人才称号与物质利益简单挂钩。

10.各级各类学校不得通过设置奖金等方式违规争抢生源。

11.在招聘公告和实际操作中不得将毕业院校、国(境)外学习经历、学习方式作为限制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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