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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泸溪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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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2025-02-27
哪些情形需要办理失业保险金停发手续?多领失业保险待遇需如何处理?
一、需办理失业保险金停发手续的情形
按照《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六)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其中,关于重新就业的界定,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经办机构以失业人员重新就业为由停发失业保险金时,可以用人单位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标准确定是否重新就业。按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上述情形,要主动向原待遇领取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办停发手续。
二、针对多领失业保险待遇行为的处理方式
如因未及时报停导致多领待遇,要主动退回。多领待遇行为还包括:
(一)领金人员在办理养老保险补缴或补发业务后,造成与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存在区间重叠,导致多领的;
(二)企业虚构劳动关系短期参保后断保,骗领失业保险待遇的;
(三)隐瞒情况,伪造、编造相关材料以达到欺诈骗取或协助他人欺诈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
(四)劳务派遣单位通过虚假证明、伪造材料等方式骗取稳岗返还资金的;
(五)其他多领冒领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
如未主动报停并退回多领待遇,经办机构将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的规定,立即停止待遇发放,采取从相关社保待遇或者个人账户中抵扣、责令退还、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或商请代发金融机构协助处理等措施追回多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如存在欺诈骗保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公安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