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泸建罚决字〔2024〕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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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泸建罚决字〔2024〕13-2号)

来源:泸溪县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5-06-06 字体大小:

泸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泸建罚决字〔2024〕13-2号

当 事 人:湖南星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住所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当 事 人:康志雄     性别:*    民族:*族  

出生日期:*年*月*日         联系方式:*

住    址:*

公民身份号码:*

当 事 人:黄云       性别:*    民族:*族  

出生日期:*年*月*日     联系方式:*

住    址:*

公民身份号码:*

根据相关部门线索反馈,结合泸溪县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泸溪检刑不诉[2024]16号)(泸溪检刑不诉[2024]17号),本机关于2024年9月11日对李翔黄云等人涉嫌串通投标一案依法立案。

现查明,2022年10月,你单位参加了湘西港航运枢纽配套物流体系土石方工程(以下简称湘西港项目)的投标活动。期间,湖南省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李翔支付湖南省城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杨冬钱财,通过杨冬联系了你单位员工康志雄。杨冬与康志雄达成合作约定“对换协议”,湘西港项目康志雄用湖南星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帮杨冬投标,上堡项目杨冬用湖南省城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帮康志雄投标。最终,杨冬把已掌握的公司交予李翔,你单位以李翔指定的报价(下浮点3.82%)投标了湘西港项目。

上堡项目期间,杨冬按约定用湖南省城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帮康志雄投标,你单位员工康志雄、黄云因此掌握了湖南星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湖南省城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并与李翔达成合作。因此李翔掌握了2022年第四季度排名前十的10家公司(包括湖南星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众人达成约定,无论哪家公司中标,均由李翔、黄云、林涛(投资及管理人员)合作施工,按3:4:3分成。最终,李翔所在的湖南省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30046385.21元的报价中标湘西港项目;李翔黄云掌握的湖南中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29209300.76元的报价中标上堡项目。

2025年3月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泸建罚告字〔2024〕13-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泸建罚听告字〔2025〕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机关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并申请听证。

你单位辩称,1.公司是自主参与湘西港项目、上堡项目挂网招标,没有与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围标、串标。黄云的围标串标行为是个人行为,公司并不知情。2.黄云、康志雄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黄云是公司湘西分公司项目的施工负责人,平时负责湘西花垣县人民医院医技楼项目现场的施工管理,黄云的岗位职责仅仅是施工现场的管理。康志雄系公司项目经理,星城集团湘西分公司的负责人是童力旺,康志雄也无权决定公司招投标决策,二人有关投标方面的行为既没有得到公司的授权,也不是职责范围。二人并非公司投标环节任何一个部门的职员,其超出职权范围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职务行为。3.公司没有因黄云的围标串标行为获利。请求依法撤销行政处罚告知书泸建罚告字[2024]13-2号有关对湖南星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处罚。

当事人康志雄陈述申辩:1.本人和杨冬口头约定对换协议,过程中没有利益交换,没有报价串通,最终约定的公司没有中标。2.这两个项目的投标属于个人行为,期间本人没有向总公司领导汇报关于这个项目其他投标单位的信息。3.对换协议系个人私下行为,公司直至招投标活动结束都不知情,公司没有参与任何围标串标的行为。公司在知晓项目信息后,组织相关人员制作标书并自主报价,没有和其他公司进行任何关于项目的沟通和协调,没有和黄云进行任何沟通。杨冬与李翔对接,最终星城公司以李翔提供的报价下浮点投标了湘西港项目与事实不符。

2025年5月28日,本机关依法举行听证会。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洪志刚、当事人康志雄参加听证会。在听证会上,你单位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不起诉决定书(泸溪检刑不诉[2024]17号)》两项证据,主张湘西分公司负责人不是康志雄,是童力旺;检察院认定围标串标是黄云的个人行为,公司没有获利,公司是自主报价。

本机关认为,1.在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主体是公司。你单位参与湘西港项目、上堡项目投标已属事实,投标文件盖有公司公章,具有法律效力,是公司行为。个人无法成为涉案两个项目的投标主体,你(单位)关于“围标串标、对换协议是个人行为”等主张无法成立。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湘西港项目投标期间,你单位以李翔指定的报价下浮点进行投标,应当认定为串通投标。3.公司参与投标的各项工作需要由员工开展,公司应为员工的职务行为承担责任。你单位对涉案项目的投标活动放权给分公司,康志雄、黄云作为公司正式员工,在项目投标期间,是以公司名义开展工作的。二人帮助其他投标人投标,与其他投标人约定中标合作事宜,商量报价,已经造成了围标串标的影响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公司应当首先承担法律责任,康志雄、黄云应作为直接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4.你单位提交的证据主张康志雄非你单位分公司负责人,与康志雄作为工作人员以公司名义开展工作并不冲突,不能消灭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不起诉决定书(泸溪检刑不诉[2024]17号)》并未指出“围标串标是黄云的个人行为,公司没有获利,公司是自主报价”。故你(单位)的请求免于处罚的申辩意见,本机关未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有主动向公安机关和本机关供述违法行为,同时检察机关认为李翔、黄云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对其不予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湖南星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以罚款326000元;(2)对湖南星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责任人员康志雄处罚款17930元,对相关负责人黄云处以罚款8033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至泸溪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4015000000000039)。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泸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吉首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泸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5月29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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