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泸建罚决字〔2024〕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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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泸溪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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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2025-06-06

泸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泸建罚决字〔2024〕13-6号)

来源:泸溪县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5-06-06 字体大小:

泸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泸建罚决字〔2024〕13-6号

当 事 人:湖南三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当 事 人:周孝钦     性别:男    民族:*族  

出生日期:*年*月*日        联系方式:*

住    址:*

公民身份号码:**

根据相关部门线索反馈,结合泸溪县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泸溪检刑不诉[2024]16号)(泸溪检刑不诉[2024]17号),本机关于2024年9月11日对李翔黄云等人涉嫌串通投标一案依法立案。

现查明,2022年10月,你单位参加了湘西港航运枢纽配套物流体系土石方工程(以下简称湘西港项目)的招投标活动。期间,经中间人叶泳联系介绍,你单位员工杨刚强,收受湖南省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李翔的钱财与之串通报价,最终你单位以李翔指定的报价下浮点4.57%进行了投标。2022年11月,你单位参加了泸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工园配套土石方工程(上堡片区)(以下简称上堡项目)的招投标活动。期间,湖南康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业务员谢磊为帮助李翔围标,联系你单位员工周孝钦进行合作。周孝钦收受谢磊15万元,与谢磊串通报价,最终致使李翔、黄云掌握了包括你单位在内的多家投标单位报价,掌握了上堡项目中标后的实际经营权。上述行为排挤了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最终,李翔所在的湖南省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30046385.21元的报价中标湘西港项目;李翔黄云掌握的湖南中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29209300.76元的报价中标上堡项目。

2025年3月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泸建罚告字〔2024〕13-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泸建罚听告字〔2025〕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机关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并申请听证,并提交了周孝钦签字捺印的《关于泸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工园配套土石方工程(上堡片区)项目的情况说明》。

你单位辩称,你单位在湘西港项目、上堡项目招投标期间,未书面授权除你公司员工以外的任何人参与这两个项目的投标工作。上述两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属市场准入,你公司授权陈国华、刘德具备相关专业的建造师自主投标,未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排挤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机会。你公司认为在此两个项目投标过程中,公司自主核算报价、自主投标,参与串通报价的行为不成立,请求取消对你公司及公司员工周孝钦的罚款。

2025年5月15日,本机关依法举行听证会。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陈小辉参加听证会。在听证会上,你单位没有再提供其他证据,并主张:1.公司自己收集信息,委托项目经理进行投标。2.李翔、黄云并非公司员工,与公司无合同无社保。杨刚强是公司临聘人员,公司没有为他缴纳社保,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其行为是个人行为,公司没有书面授权。3.周孝钦收受15万元(当时在保靖毛沟小学项目)是个人行为,没有公司书面授权,所收财物公司并不知情,项目报价需要公司多部门多层级审批;4.公司高层不知道周孝钦收受财物。5.关于投标报价,检察机关调查期间没有到公司询问质证,没有取证。

本机关认为,在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主体是公司。湖南三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参与湘西港项目、上堡项目投标已属事实,投标文件盖有公司公章,具有法律效力,是公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湘西港项目投标期间,你单位以李翔指定的报价下浮点进行投标,应当认定为串通投标。上堡项目投标期间,周孝钦作为你单位员工,负责投标相关工作,其以公司名义与他人达成合作,促使李翔等人掌握了包括你单位在内的多家投标公司,造成了围标串标的影响结果,公司应当为员工的职务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单位提交的周孝钦签字捺印的《关于泸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工园配套土石方工程(上堡片区)项目的情况说明》,声称周孝钦与谢磊合作并非本案涉案项目且合作内容为劳务分包。这一证据与周孝钦在本机关的询问笔录及谢磊、李翔等人的供述完全相悖,且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本机关不予采信。故你单位请求免于处罚的申辩意见,本机关未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相关当事人主动向公安机关和本机关供述违法行为,同时检察机关认为李翔、黄云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对其不予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处以罚款326000元,对你单位相关责任人员周孝钦处以罚款8033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至泸溪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4015000000000039)。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泸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吉首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泸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5月29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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