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泸建罚决字〔2024〕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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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泸溪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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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2025-06-06

泸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泸建罚决字〔2024〕13-5号)

来源:泸溪县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5-06-06 字体大小:

泸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泸建罚决字〔2024〕13-5号

当 事 人:青竹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当 事 人:陈坚      性别:男      民族:*族

出生日期:*年*月*日      联系方式:*

住    址:**

公民身份号码:***

根据相关部门线索反馈,结合泸溪县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泸溪检刑不诉[2024]16号)(泸溪检刑不诉[2024]17号),本机关于2024年9月11日对李翔黄云等人涉嫌串通投标一案依法立案。

现查明,2022年10月至11月,青竹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参加了湘西港航运枢纽配套物流体系土石方工程(以下简称湘西港项目)、泸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工园配套土石方工程(上堡片区)(以下简称上堡项目)的投标活动。期间,湖南省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李翔支付何海平、范波钱财,通过何海平、范波取得了青竹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投标控制权。湘西港项目投标期间,青竹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李翔指定的报价(下浮点3.49%)进行投标。上堡项目投标期间,因李翔黄云等人已掌握包括青竹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内的多家投标单位,约定无论哪家公司中标都由李翔、黄云、林涛(投资及管理人员)合作施工。上述行为排挤了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最终,李翔所在的湖南省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30046385.21元的报价中标湘西港项目;李翔黄云掌握的湖南中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29209300.76元的报价中标上堡项目。

2025年3月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泸建罚告字〔2024〕13-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泸建罚听告字〔2025〕5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机关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并申请听证。

你单位辩称,范波非公司员工,公司主观上不存在围标串标的意思联络,客观上没有串通报价的行为。湘西港项目、上堡项目招投标期间,范波主动与公司联系,告知项目招标信息,表达其有本地人脉资源、设备资源、中标后愿意与公司合作。但范波不是公司员工,未在公司购买社保,也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给范波发放工资,范波不能代表公司。投标过程中,公司自主制作标书,自主报价,对范波是否与其他人串通投标亦不知情,主观上不存在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意思联络,客观上也没有串通报价的行为。请求免除对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罚款。

2025年5月20日,本机关依法举行听证会。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陈坚、委托代理人唐程参加听证会。在听证会上,你单位提供范波参保证明、范波个人说明两项证据,并主张:范波非公司员工,公司是自主参与投标,自主报价,未与范波协商报价。

本机关认为,1.在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主体是公司。青竹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参与湘西港项目、上堡项目投标已属事实,投标文件盖有公司公章,具有法律效力,是公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湘西港项目投标期间,你单位以李翔指定的报价下浮点进行投标,应当认定为串通投标。2.公司应当为参与投标时开展的各项工作承担责任。湘西港项目、上报项目投标期间,何海平、范波作为联系人,帮助其他投标人联系了青竹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竹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范波等人合作,使李翔等人掌握了包括青竹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内的多家投标公司,最终导致了李翔所在或掌握的公司中标,造成了影响结果,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对公司的经营行为有审查管理职责,可以作为本案的主要责任人承担责任。3.《不起诉决定书》(泸溪检刑不诉[2024]16号、泸溪检刑不诉[2024]17号)已经认定李翔、黄云在湘西港项目、上堡项目中实施了串通投标的行为,掌握了多家公司。根据公安侦查证据、本机关调查情况,你单位为李翔、黄云等人掌握的公司之一。4.你单位提交的范波签字捺印的《证明》,与李翔、何海平等人在公安机关、本机关的供述均不相符,且无其他证据与其相互印证,本机关不予采信。

故你(单位)的请求免于处罚的申辩意见,本机关未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相关涉案人员主动向公安机关和本机关供述违法行为,同时检察机关认为李翔、黄云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对其不予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青竹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以罚款326000元;(2)对青竹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责任人员陈坚处罚款1793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至泸溪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4015000000000039)。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泸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吉首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泸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5月29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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