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泸建罚决字〔2024〕13-9号)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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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泸建罚决字〔2024〕13-9号)的公示

来源:泸溪县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5-05-13 字体大小:

泸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泸建罚决字〔2024〕13-9号

当 事 人:湖南康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求利     联系方式:*

住所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当 事 人:谢磊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年*月*日         联系方式:*

住    址:*

公民身份号码:*


根据相关部门线索反馈,结合泸溪县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泸溪检刑不诉[2024]16号)(泸溪检刑不诉[2024]17号),本机关于2024年9月11日对李翔黄云等人涉嫌串通投标一案依法立案。

现查明,2022年11月,你单位参加了泸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工园配套土石方工程(上堡片区)的招投标活动。期间,你单位业务员谢磊收受李翔费用,将公司投标控制权交予湖南省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李翔,最终导致你单位以李翔指定报价进行了投标,此一行为促使李翔等人掌控了包括你单位在内的多家投标单位的报价。之后李翔、黄云(其他投标单位的员工)等人协商一致,无论哪家公司中标都由李翔、黄云、林涛(投资和管理人员)合作施工。上述行为排挤了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最终,李翔黄云掌握的湖南中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29209300.76元的报价中标泸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工园配套土石方工程(上堡片区)项目。

2025年3月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泸建罚告字〔2024〕13-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泸建罚听告字〔2025〕9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机关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并申请听证。

你单位辩称,2022年11月公司加了泸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工园配套土石方工程(上堡片区)的招投标活动。在投标过程中,公司并未与此次招投标活动的其他投标人有过任何约定且未收受过他人的费用;业务员谢磊在公司不知情且未得到公司授权或默许的前提下,私自收受他人费用,与他人围串投标纯属个人行为,其行为远超出了公司规定的职务行为。因此,本案谢磊实施的行为不属于公司的授权履职范围,属于其个人违法行为,是为谋取其个人私利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根本不是代表公司履职的职务行为。

2025年4月22日,本机关依法举行听证会。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会。在听证会上,你单位未提交任何证据,对本机关出示的证据,你单位主张如下:1.谢磊并没有得到公司的授权或默许,公司赋予他的只是经营职责。谢磊欺瞒公司利用自身职务谋取私利,完全超出了其职责权限范围,为其个人行为,其有意回避自己的责任,将责任推给公司。2.没有证据链证明邓思明与公司的联系。3.谢磊的这种围标行为是公司禁止的,经营部负责公司整个投标业务,我们公司根本不认识李翔邓思明,对于谢磊这种欺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将追溯他的法律责任。

本机关认为,在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主体是公司。湖南康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参与上堡项目投标已属事实,投标文件盖有公司公章,具有法律效力,是公司行为。公司参与投标的各项工作,需要由相关人员实施。谢磊作为公司业务员,负责了涉案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其他投标人与谢磊的联系是基于谢磊为湖南康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工作人员的身份外观,公司在投标工作中疏于管理,造成了围标串标的影响结果。公司应当为员工的职务相关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你单位请求免于处罚的申辩意见,本机关未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谢磊主动向公安机关和本机关供述违法行为,同时检察机关认为李翔、黄云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对其不予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处以罚款146100元,对你单位相关责任人谢磊处以罚款7305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至泸溪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4015000000000039)。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泸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吉首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泸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5月7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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