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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泸溪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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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2025-04-25
泸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泸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泸建罚决字〔2024〕13-3号)
泸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泸建罚决字〔2024〕13-3号
当 事 人:湖南中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
住 所 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当 事 人:白沙 性别:* 民族:*族
出生日期:*年*月*日 联系方式:****
住 址:****
公民身份号码:****
根据相关部门线索反馈,结合泸溪县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泸溪检刑不诉[2024]16号)(泸溪检刑不诉[2024]17号),本机关于2024年9月11日对李翔黄云等人涉嫌串通投标一案依法立案。
现查明,2022年10月,你单位参加了湘西港航运枢纽配套物流体系土石方工程(以下简称湘西港项目)的招投标活动。期间,你单位业务联系员白沙收受其他投标公司的员工李翔的钱财,与李翔串通报价,最终你单位以李翔指定的报价下浮点进行投标。
2022年11月,你单位参加了泸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工园配套土石方工程(上堡片区)(以下简称上堡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开标前,白沙将你单位的投标报价告知李翔,致使李翔掌握了包括你单位在内的多家投标公司报价。李翔、黄云(其他投标公司的员工)等人协商一致,无论哪家公司中标都由李翔、黄云、林涛(投资和管理人员)合作施工。2022年12月1日,你单位中标,你单位授权黄云领取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并由黄云以现金形式支付了19万元代理服务费。上述行为排挤了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最终,李翔所在的湖南省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30046385.21元的报价中标湘西港项目;李翔黄云掌握的湖南中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29209300.76元的报价中标上堡项目。
2025年3月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泸建罚告字〔2024〕13-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泸建罚听告字〔2025〕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机关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并申请听证。
你单位辩称,2022年10月你单位参了湘西港航运枢纽配套物流体系土石方项目的招投标活动,2022年11月,你单位参加了泸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工园配套土石方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上述两个项目均由你单位依法参与投标,在整个投标活动过程中,业务联系员白沙仅仅是向公司提供项目信息,你单位对投标活动有严格的审批流程,从项目的初步了解、参与投标的决定、投标文件制作、报价决策的过程是需要经过公司按流程审核通过,你单位没有参与涉案工程的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公司也未以任何形式授权黄云支付招标代理费用,白沙作为你单位在湘西的业务联系人员,仅存在业务合作关系,不属于你单位正式员工,你单位并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其购买社保等,白沙个人在上述项目的相关违法行为,公司完全不知情。公司从未和黄云李翔有过接触。白沙作为公司的业务联系员,可能是公司经营部有把报价告诉白沙,然后白沙告诉了他人,但公司不知情。
2025年4月17日,本机关依法举行听证会。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会。在听证会上,你单位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总公司2022年9月至11月社保缴费清单两项证据,并主张:分公司成立时间是2024年4月14日,负责人是阳祝威,白沙为分公司负责人的阐述不属实。总公司2022年9月至11月社保缴费清单拟证明招投标期间,白沙李翔黄云均不是公司员工。
本机关认为,在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主体是公司。湖南中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参与湘西港项目、上堡项目投标已属事实,投标文件盖有公司公章,具有法律效力,是公司行为。公司参与投标的各项工作,需要由相关人员实施。白沙作为湖南中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业务联络员,掌握公司的CA锁,又知晓公司投标报价这一关键信息,应当认为公司实际授权白沙负责投标工作,公司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单位按李翔指定的投标报价投标了湘西港项目;作为上堡项目中标人,你单位授权黄云(当时为其他投标人的员工)领取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并由黄云以现金形式支付应由你单位支付的代理费,已经证明你单位与其他投标人存在联系。故你(单位)的请求免于处罚的申辩意见,本机关未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白沙主动向公安机关和本机关供述违法行为,同时检察机关认为李翔、黄云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对其不予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湖南中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泸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工园配套土石方工程(上堡片区)的中标无效;(2)对湖南中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以罚款326000元;(3)对湖南中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直接负责人员白沙处罚款163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至泸溪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4015000000000039)。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泸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吉首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你单位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泸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22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