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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泸溪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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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2025-03-19
泸溪县住建局处罚决定书(泸建罚决字〔2024〕13-8号)
泸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泸建罚决字〔2024〕13-8号
当 事 人:湖南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木 联系方式:****
住 所 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当 事 人:陶志伟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年*月*日 联系方式:****
住 址:****
公民身份号码:****
2022年10月至11月,你(单位)在湘西港航运枢纽配套物流体系土石方工程(以下简称湘西港项目)招投标期间实施了与他人串通报价、排挤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的行为,涉嫌串通投标,本机关于2024年9月1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2年10月28日,湘西港项目挂网招标,你单位参加了该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你单位员工陶志伟在明知李翔(湖南省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相关人员)意图围标串标的前提下,安排你单位参加投标,并帮助李翔联系了多家投标公司,与李翔串通报价,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最终,李翔所在的湖南省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30046385.21元的报价中标。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泸溪县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泸溪检刑不诉[2024]16号),证明李翔实施了串通投标的行为,陶志伟帮其联系了多家投标公司。
证据二:陶志伟在泸溪县公安机关的问话笔录,证明陶志伟收受李翔钱财,帮助李翔联系多家公司围标,其中包括陶志伟就职的湖南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证据三:陶志伟在本机关的问话笔录,证明陶志伟通过湖南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帮助李翔围标,收到相关费用,与李翔商量了报价,同时帮助李翔联系多家公司;
证据四:陶志伟个人参保证明,证明陶志伟在湘西港项目招投标期间为湖南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证据五:湖南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汤星在本机关的问话笔录,证明陶志伟是公司的员工,公司收到了李翔给的费用。
证据六:湖南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木在本机关的问话笔录,证明陶志伟是公司经营部副部长,公司赋予陶志伟投标湘西港项目的权利,投标报价是李翔提供的。
证据七:湘西港项目湖南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证明湖南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投标主体,投标报价文件盖有公司公章。
证据八:李翔在泸溪县公安机关的问话笔录,证明李翔在湘西港项目中与陶志伟商量了报价,并控制了湖南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
证据九:湘西港土石方项目投标报价核算表,证明湖南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与李翔指定的投标报价区间相符。
证据十:湘西港航运枢纽配套物流体系土石方项目中标结果公示,证明湖南省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30046385.21元的报价中标湘西港项目。
2025年3月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泸建罚告字〔2024〕13-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泸建罚听告字〔2025〕8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你(单位)2025年3月4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你(单位)辩称,你单位参加湘西港项目系陶志伟个人行为;陶志伟联系多家公司帮助李翔,公司均不知情,陶志伟已在公安侦查期间认罪认罚,上缴罚款18万元至泸溪县公安局;公司未和其他单位建立主观联系,具体细节公司均不知情;泸溪县检察院对上述项目的事件定性为李翔、黄云个人围标串标行为,未涉及公司行为,公司没有直接参与,同时也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请求免于处罚。
本机关认为,在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主体是公司。你(单位)参与湘西港项目的投标已属事实,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报价)盖有公司公章,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公司参与投标的各项工作,需要由公司员工实施。陶志伟作为你公司正式员工,代表公司进行投标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具有权利外观,陶志伟及你单位均应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后,陶志伟上缴的18万元系违法所得,而非罚款。
故你(单位)的请求免于处罚的意见,本机关未予采信。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与他人串通报价的行为,排挤了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向公安机关和本机关供述违法行为,同时检察机关依法认为李翔、黄云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对其不予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处以罚款151000元,对你单位相关责任人陶志伟处以罚款755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至泸溪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泸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吉首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泸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