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溪县住建局处罚决定书(泸建罚决字〔2024〕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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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2025-03-19

泸溪县住建局处罚决定书(泸建罚决字〔2024〕13-4号)

来源:泸溪县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5-03-19 字体大小:

泸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泸建罚决字〔2024〕13-4号

当 事 人:湖南省城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洪波    联系方式:****

住所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当 事 人:杨冬     

出生日期:*年*月*日         联系方式:****

住    址:****

公民身份号码:****

2022年10月至11月,你(单位)在湘西港航运枢纽配套物流体系土石方工程(以下简称湘西港项目)、泸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工园配套土石方工程(上堡片区)(以下简称上堡项目)招投标期间实施了与他人串通报价、排挤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的行为,涉嫌串通投标,本机关于2024年9月1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2年10月28日、2022年11月9日,湘西港项目、上堡项目挂网招标,你(单位)参加了上述两个项目的投标活动。湘西港项目招投标期间,你单位员工杨冬收受李翔(其他投标单位负责人)钱财与其串通报价,最终你单位按照李翔指定的投标报价下浮点进行投标。上堡项目招投标期间,杨冬将你单位投标控制权交给康志雄(其他投标单位负责人),致使李翔黄云控制了包括你单位在内的多家投标单位,并约定无论哪家公司中标都由李翔、黄云、林涛(投资及管理人员)合作施工,这一行为实质上约定了项目中标人,排挤了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最终,李翔所在的湖南省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30046385.21元的报价中标湘西港项目;李翔黄云掌握的湖南中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29209300.76元的报价中标上堡项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泸溪县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泸溪检刑不诉[2024]16号)(泸溪检刑不诉[2024]17号),证明李翔、黄云实施了串通投标的行为,杨冬帮忙联系了多家投标公司。

证据二:杨冬在泸溪县公安机关、本机关的问话笔录,证明杨冬收受李翔钱财,在湘西港项目、上堡项目投标过程中帮助李翔联系多家公司围标串标,其中包括杨冬就职的湖南省城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湘西港项目中,杨冬与李翔商量了投标报价,湖南省城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由李翔最终确定;上堡项目中,杨冬将湖南省城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交给湖南星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云、康志雄所在公司),并把公司的投标报价告知给李翔。

证据三:康志雄在泸溪县公安机关、本机关的问话笔录,证明杨冬与康志雄达成兑换协议。湘西港项目中康志雄将湖南星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交给杨冬投标,上堡项目中杨冬将湖南省城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交给康志雄投标。

证据四:杨冬个人参保证明,证明杨冬在湘西港项目、上堡项目招投标期间为湖南省城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证据五:湖南省城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负责人身份证明,证明杨冬为湖南省城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湘西地区负责人。

证据六:湖南省城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本机关的问话笔录,证明湖南省城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有投标自主权,湘西港项目、上堡项目由分公司自主安排投标。

证据七:湘西港项目湖南省城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证明湖南省城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为投标主体,投标报价文件盖有公司公章。

证据八:李翔在泸溪县公安机关的问话笔录,证明李翔在湘西港项目中控制了湖南省城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上堡项目掌握了湖南省城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证据九:湘西港土石方项目投标报价核算表,证明湖南省城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与李翔指定的投标报价相符,报价为李翔所控制。

证据十:湘西港航运枢纽配套物流体系土石方项目中标结果公示、泸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工园路网配套土石方工程(上堡片区)中标结果公告,证明湖南省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30046385.21元的报价中标湘西港项目,湖南中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29209300.76元的报价中标上堡项目。

2025年3月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泸建罚告字〔2024〕13-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泸建罚听告字〔2025〕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你(单位)2025年3月5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你(单位)辩称,你单位参加湘西港项目、上堡项目系公司自主参与;杨冬个人对该项目的参与未得到公司授权,系杨冬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公司并不知情,杨冬已在公安侦查期间认罪认罚,上缴非法所得100万元至泸溪县公安局;泸溪县检察院对上述项目的事件定性为李翔、黄云个人围标串标行为,未涉及公司行为,公司没有直接参与,同时也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请求免于处罚。

本机关认为,在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主体是公司。你单位参与湘西港项目、上堡项目投标已属事实,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报价)盖有公司公章,具有法律效力。公司参与投标的各项工作,需要由公司员工实施。杨冬作为你公司正式员工,代表公司进行投标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具有权利外观,公司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故你(单位)的请求免于处罚的意见,本机关未予采信。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与按照他人指定的报价进行投标、向他人告知报价等行为,排挤了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向公安机关和本机关供述违法行为,同时检察机关依法认为李翔、黄云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对其不予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处以罚款326000元,对你单位相关责任人杨冬处以罚款1793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至泸溪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泸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吉首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泸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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