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湘西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湘西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明确全州普通商品住宅空置房物业服务收费比例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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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湘西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湘西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明确全州普通商品住宅空置房物业服务收费比例的补充规定

来源:湘西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5-02-28 字体大小:

湘西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湘西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湘西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明确全州普通商品住宅空置房物业服务收费比例的补充规定

(州发改价费规〔2022〕319号)

各县市发改局、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湘西高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2〕271号)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全州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州发改委、州住建局、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明确全州普通商品住宅空置房物业服务收费比例的通知》(州发改价费〔2022〕283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进一步推动《通知》贯彻落实,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补充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适用小区。未成立业主大会及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小区。

(二)适用房屋。已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但连续6个月未装修入住的毛坯商品房和开发商提供的原始精装商品房。

(三)缴费标准。同时符合上述(一)(二)条件的按照物业服务费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的50%交纳。

(四)缴纳主体。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至房屋交付买受人之日的当月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房屋交付买受人之日的次月及以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交纳;但是建设单位向业主承诺减免的物业服务费以及尚未出售的房屋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交纳义务人具体依照《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确定。

(五)别墅(带室外庭院独立成栋的商品住宅和联排商品住宅)、门面、商业用房按照物业合同约定价格执行。

(六)保障性住房、安置房、移民搬迁(含易地搬迁)房屋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七)业主与物业公司或开发商9月1日后签署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空置房物业服务费收费事项,收费比例高于《通知》比例的,按《通知》规定执行。

(八)已成立业主大会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小区物业收费属于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按照双方协商价格或合同约定价格执行。

二、执行时间

根据《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2〕271号)和《通知》有关规定,对州内空置房物业服务收费比例分两个时间段执行:

(一)2022年9月1日之前,物业服务费按《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执行。

(二)2022年9月1日起,符合本说明上款“适用范围”规定的,按照物业服务费合同约定的物业收费标准的50%交纳。

以上时期超过比例收取的空置房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退还或抵扣后续物业服务费。

三、空置房认定程序

(一)符合适用房屋要求的毛坯普通商品住宅由业主申请,小区物业服务单位认定后按《通知》精神执行。

(二)符合适用房屋要求的精装商品住宅,由业主和物业单位到现场认定。原始精装商品住宅原则上以入住必备条件及水电使用情况为认定标准。

(三)“应收未收房的”根据相关办法视为已办理交付手续,经认定符合空置房的,依法适用《通知》相关规定。

(四)业主和小区物业服务单位不能达成共识的,由业主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认定,认定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不能认定的,由所在县市(区)住建局或住保中心认定。

(五)经认定确属享受《通知》政策范畴,物业公司拒不执行《通知》收费标准的,由州、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四、其它

(一)州住建局按照《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出台物业服务领域信用监管制度,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相关领域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对业主无故不交物业费、恶意拖欠物业费、被多次催交不交物业费和物业服务企业不按标准收费、乱收费等行为,依法依规纳入社会诚信管理。

(二)《通知》执行时间为5年,与《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2〕271号)保持一致,并随省级政策适时调整。

(三)《通知》有关事项由湘西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湘西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湘西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湘西州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30日

湘西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9月30日印发

https://fgw.xxz.gov.cn/zwgk_189/fdzdgknr/tzgg/202210/t20221024_19448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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