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通知》

解读《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通知》

来源:泸溪县自然资源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0-26 字体大小:

近年来,由于一些地方农村未经批准违法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突出,触碰了耕地保护红线,威胁国家粮食安全。耕地保护是涉及国家安全的大事,关乎14亿人生存问题。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近日发文,以“零容忍”的态度,重拳出击,整治乱占耕地建房问题。

据第二次中国土地调查数据,1996年至2009年,中国减少耕地逾2.03亿亩,大多数是优质耕地,仅东南5省就减少水田1798万亩,相当于减掉福建全省水田面积。这还是10年前的情况,近十年没有官方的公开数据。可供参考的是,2017年末,全国耕地面积13486.32万公顷,当年全国因建设占用、灾毁、生态退耕、农业结构调整等减少耕地面积32.04万公顷。由此可见,我国耕地被合法和非法占用的问题长期存在,耕地面积正在逐年减少。

自然资源部党组成员、国家自然资源专职副总督察陈尘肇介绍,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历时较长,面广量多,问题突出。既包括住宅类房屋,也包括公共管理服务以及工矿、仓储、商服等产业类房屋。违法类型主要有非法占地、非法批地、非法转让土地,也有非法出售房屋。党的十九大以来,各地各部门共同开展“大棚房”“违建别墅”等专项整治,起到一定震慑作用。但是,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现象并没有完全止住,再不坚决遏制,就会出现不可收拾的局面。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7月31日发布《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从堵和疏两个方面,采取有力、有效措施,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遏制新增违法违规问题。同时,切实保障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的合理用地需求。

一、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随着城镇化的脚步加快,农村的耕地不可避免地要占用一些,一直以来实行的“占补平衡”制度,在现实中,受各种问题因素的制约,确实有占无补。乱搭乱建的现象也屡禁不止,有些地区甚至还存在一些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的现象。这些现象的产生,往往是因为问题发现不及时或者是问题比较复杂,无法及时地制止和处理,耕地也就随之变得越来越少。

在这次“八不准”通知中,第一个就是“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永久”二字便说明了,这块田地就只能用作农田,一经划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随意改变,不能改变土地的农用地性质,包括建房,一经发现必须严厉查处。

二、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当前,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情况复杂,违法形式多样化,涉及的主体多元化,要正确把握方式方法,才能积极稳妥、有力有序推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既要堵,也要疏,堵住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违法违规用地面积增加的可能;疏通原有被乱占的耕地建房。

要抓紧摸排工作,确保今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摸排任务;要依法开展整治处置,确保整治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进行,防止出现遗留问题和影响社会的问题;要切实保障群众合理建房用地需求,从根本上解决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

三、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我国所有土地都不是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明确的规定,农村耕地分配到户、实行分户耕种,村民只有承包使用权,个人无权私卖土地,承包使用权有年限。在承包年限内,村民除了有自行耕种使用权外,还可以将耕地自己流转给其他人使用,前提是必须在承包期限内,且流转后必须继续保持耕地状态,不得改变耕地用途。

若流转年限超出了承包年限,或以除耕地外的其他方式使用,该行为则是非法侵占土地使用权,受法律追究。村级土地村集体所有、村组织管理土地使用权,土地收益全体村民共享,超出承包期将耕地转包给他人,即侵犯其他村民的利益,这种行为村民不答应、法律不容许!

四、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此次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的《通知》明确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承包地属于农业用地,建房用于仓库改变了土地农业用途属于违法行为,擅自占地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农民建房未经批准,建筑物应予以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五、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近些年来,有大量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擅自在自家承包的耕地上建设房屋,或者挖塘、种树等改变耕地用途,更有企业或个人采取“以租代征”等形式,或者是打着设施农业的幌子,占用耕地建设厂房、仓库的;随着乡村旅游的蓬勃发展,更出现了许多投资者打着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的旗号,占用耕地建设“私家庄园”、别墅、休闲度假设施等非农开发现象,有的房产企业甚至违规占用耕地建房对外租售等等。

这些占用耕地建房、搞开发等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规,擅自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均属非法行为。

六、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司长张天佐指出,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已经拥有宅基地的农户,不得再占用土地建房。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予住宅以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没有宅基地但符合当地宅基地分配条件的农户,需要建房的,必须按照程序提出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过批准后使用宅基地来建房。

在审批中原则上优先使用村内空闲地、未利用地,尽量少占和不占耕地。确实需要占用耕地建房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依法经过审批以后才能在批准的土地上建房,不得未批先建、边批边建、少批多建。

七是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违法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特别是耕地建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相关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因此,应予以禁止。

八是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农用地转用手续等用地审批须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及法定程序作出。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地建房的,批准文件无效。

对该准则下发后出现的新增违法违规行为,我们必须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肃处理,该拆除的要拆除,该没收的要没收,该复耕的要限期恢复耕种条件,该追究责任的要追究责任,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严肃追究监管不力、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总之,不能只顾眼前利益、只顾一己之利而公然冒犯法律。私卖耕地违法占地建房的做法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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