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3-12 字体大小: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企业渡难关、保经营、稳发展,今天,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省统计局联合发布《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

对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意见》明确,从2020年2月起至6月,免征全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以单位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从2020年2月起至4月,减半征收全省大型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对于企业类型认定,由统计部门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区分大、中、小、微型企业后直接办理,无须审批。统计部门一时无法划分清楚的,暂按中小微型企业对待,待确认后再据实调整。

对于缓缴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意见》明确,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前连续3个月累计亏损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已停保的企业或完全停产的企业,不再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手续。

《意见》规定,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单位)应按规定如实申报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确保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单位)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企业(单位)已缴纳了减免期间应减免的社会保险费的,多缴的部分可以抵缴下期应缴的社会保险费。

上述政策措施自2020年2月1日起执行,具体政策实施期满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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