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沅江及峒河泸溪段生产性捕捞的通告
LXDR-2020-00003
泸政通〔2020〕3号
泸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禁止沅江及峒河泸溪段生产性捕捞的
通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农联〔2019〕86号)等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沅江及峒河泸溪段全面禁止天然水域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捕时间:自2021年1月1日零时起,我县境内沅江、峒河等天然水域全面禁止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暂定10年。
二、禁捕范围:沅江浦市段面(浦市与辰溪交界处北纬28°03′07.86″,东经110°08′55.05″)至武溪段面(武溪与沅陵交界处北纬28°17′10.04″东经110°10′47.04″); 峒河武溪段面(北纬28°16′24.88″,东经110°09′30.35″)至潭溪段面(潭溪与河溪交界处北纬28°12′,56.97″东经109°50′15.34″)。
三、禁捕要求: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进入禁捕水域进行生产性捕捞作业。违反禁捕规定的违法人员,由县渔政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捕过程中,凡暴力抗法,阻碍公务的,根据《湖南省渔业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重点水域实施全面禁捕工作的政策宣传和引导。为保证按时实行严格禁捕,各相关乡镇要加快推进禁捕退捕工作进度,确保在2020年9月30日前全部取缔“三无”渔船(“三无”渔船是指无船名船号、无渔船证书、无船籍港的渔船);10月底前完成全部专业渔民退捕上岸。
五、请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禁捕规定,欢迎监督举报。
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
县渔政管理站:0743—4264499
泸溪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7日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