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溪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LXDR-2020-00001
泸政通〔2020〕1号
泸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有效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湘政发〔2018〕17号)、《湘西自治州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州政发〔2018〕 号)和《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重新划定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燃区划定范围。依据《泸溪县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禁燃区划定范围为:(1)白沙城区东至岩头河村原道路收费处,西至县垃圾填埋场处,南至自来水厂取水口处,北至白沙大桥南。(2)武溪镇城北社区楠木州片区、泸溪高新技术开发区高速公路桥至植物油厂之间区域。
二、在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中Ⅰ类执行。下列为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
1.单台出力小于20 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量大于表1中规定的限值)。
表1部分煤炭制品的组分含量限值
燃料种类 |
含硫量(St,d) |
灰分(Ad) |
挥发(Vdaf) |
型煤 |
0.5% |
- |
12.0% |
焦炭 |
0.5% |
10.0% |
5.0% |
兰炭 |
0.5% |
10.0% |
10.0% |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使用、转运、存放高污染燃料。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禁燃区内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应当在规定期限前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四、禁燃区内乡镇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积极鼓励、引
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觉淘汰高污染燃料。县发改局、县城管执法局、州生态环境局泸溪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科技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应用的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依法查处禁燃区内违法生产、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泸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泸溪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泸政办〔2017〕16号)同时废止。
泸溪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6日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