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的通告
LXDR-2014-00011
泸政通〔2014〕8号
泸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的
通 告
为有效遏制公路超限超载行为,维护良好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确保全县公路安全畅通。按照省州统一部署,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全县范围开展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整治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公路上行驶的载货类汽车车货总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即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二轴车辆20吨、三轴车辆30吨(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三个轴计算,下同)、四轴车辆40吨、五轴车辆50吨、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55吨的车辆超限认定标准;车辆装载质量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核定载质量;车辆载物不得超过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
二、严禁违反上述规定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对违法驶入的超限超载车辆,经检测认定后,一律就近引导至治超检测点依法进行处理。实行不卸载不放行,卸载和处罚并举,并由当事人采取自行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消除违法状态,拆除车辆改装装置。
三、严禁非法改装、拼装及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改装车辆出厂、上路行驶。非法改装、拼装车辆一律在2014年12月31日前主动恢复原状。对未按规定时限进行恢复改装、拼装的车辆,一经发现认定,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扣留并强制性恢复。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车主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对无证经营的机动车改装企业或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企业依法查处、取缔;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严格加强货运源头治理。各货运源头单位要严格遵守公路运输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合理组织车辆装载,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禁止超载装货,禁止为无牌无证的车辆装载。全面清理整顿公路沿线的矿场、沙场、石料场、渣土场,坚决取缔非法经营的货场,严厉打击违反国家标准的装载行为,从源头上杜绝超限超载车辆出场、出站。
五、严厉打击妨碍执法行为。对拒绝或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强行闯关、故意堵塞交通、破坏治超检测设施设备、聚众闹事、暴力抗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泸溪县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