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泸溪县新区(刘家滩)土地的通告

泸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泸溪县新区(刘家滩)土地的通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4-10-14 字体大小:

LXDR-2014-00010

泸政通〔2014〕7号

泸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泸溪县新区(刘家滩)土地的

通   告

泸溪县新区(刘家滩)建设项目用地已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时间和批准文号

泸溪县新区(刘家滩)建设项目用地已获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时间分别为:2009年11月25日,批准文号为(2009)政国土字第1283号;2010年9月21日,批准文号为(2010)政国土字第1057号;2010年10月14日,批准文号为(2010)政国土字第1103号;2010年10月28日,批准文号为(2010)政国土字第1170号。

二、批准用途

新区建设用地。

三、征收土地范围

刘家滩村公路两侧,总面积97.5916公顷(具体位置以征地审批红线图为准)。

四、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与地类

土地所有权人为白沙镇刘家滩村,地类为集体土地。

五、征地补偿标准

此次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州政发〔2014〕2号)和《泸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溪县征地补偿区片划分办法〉的通知》(泸政发〔2013〕1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安置途径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安置方案执行。

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与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财产权凭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泸溪县国土资源局征地拆迁事务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的,其补偿内容以县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的实物调查结果为准。

八、其他事项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林果木、农作物和抢搭、抢建房屋及其他设施。抢栽、抢种的林果木、农作物和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通告。   

泸溪县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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