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泸溪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泸政办发〔2021〕8号
泸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溪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泸溪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泸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9日
泸溪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村村民住房建设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泸溪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五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房屋权属登记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 县财政、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电力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根据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村民住房建设有关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指导村民办理或者为村民代办农村住房建设审批手续,指导村民依法依规开展农村住房建设活动;对农村住房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章 规划管控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编制村庄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农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分布、范围、规模和配套设施。
第十条 宅基地规划管控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规划先行。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
(二)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湖南省规定的标准。
(三)坚持节约用地。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坚持科学选址。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区域的,还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建房选址,应当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避开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地下采空、地震断裂带等危险区域,严格控制切坡建房。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每户用地面积,使用荒山荒地的不超过210平方米,使用耕地的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不超过180平方米。
第十二条 在公路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公路用地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在高速公路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高速公路隔离栅栏的间距不少于30米。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在机场周边建房的,应当遵守铁路安全保护和机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三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房:
永久基本农田区域;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河道湖泊管理范围;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房区域。
第十四条 村民申请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二)不符合村庄规划的;
(三)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
(四)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五)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第四章 申请审批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申请建房:
(一)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另立户建设住宅的;
(二)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三)原有住房因灾毁需要重建的;
(四)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按政策实行移民搬迁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村民申请建房,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建房申请书;
(二)建房审批表;
(三)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政府免费提供的设计图。拆旧异地新建房屋的,需提供原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和同意自愿退出原宅基地、按规定复垦并交由集体经济组织调剂处理的承诺书。
允许进城落户的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第十七条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上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村民申请建房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符合批准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办理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占用林地的,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村民应当按照审批要求建房。未经批准,不得建房。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建房申请人办理完毕建设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村民委员会到现场进行免费定位放线。定位放线后,村民住房建设方可开工。
第二十条 房屋竣工后,建房村民应当将竣工验收时间提前告知或者经由村民委员会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并提出用地和规划核实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到场检查核实。核实合格的,出具核实证明。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