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9/2024-00327
- 文号:泸政令〔2024〕第1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泸溪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5-04-30
- 签署日期:2024-09-30
- 登记日期:2024-09-30
- 发文日期:2024-09-30
泸溪县人民政府禁火令
泸溪县人民政府禁火令
泸政令〔2024〕第1号
为加强高温晴热天气条件下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保护生态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森林禁火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火时间
自本禁火令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
二、禁火区域
全县所有林地及林地边缘30米内的区域。
三、禁火要求
森林禁火期间,实行“十条严禁”:
(一)严禁在禁火区域内烧田埂、烧杂草、烧秸秆、烧垃圾,烧荒开垦等;
(二)严禁在禁火区域内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燃篝火、烧烤、野炊、放孔明灯等;
(三)严禁在禁火区域内烧黄蜂、熏蛇鼠、烧火狩猎、电网狩猎等;
(四)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及火源进入禁火区域;
(五)严禁未经审批、未按操作规程开展炼山造林、烧疫木、点烧隔离带等行为;
(六)严禁破坏、盗窃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严禁在输配电线路廊道内非法种植超高植物,在防火阻隔带内非法种植农作物等行为;
(七)严禁施工单位未履行报备手续、未履行隔离防护措施在林区进行焊接、切割、爆破、冶炼等行为;
(八)进入禁火区域应自觉接受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九)森林、林地经营者要履行好森林防火主体责任;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禁火区域,监护人要有效履行监护责任;
(十)禁火期间,严禁在禁火区域内从事包含以上条款在内的一切野外用火和行为。
四、责任追究
凡在禁火期间违反本《公告》规定用火的,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属公职人员的,由县纪委监委依规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及时报告火情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违规野外用火,应及时举报,对于举报经核查属实按照《泸溪县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县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
县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值班电话:0743-4261119;
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及值班电话:0743-4266419;
县消防救援大队值班电话:0743-4260119;
火警电话:119。
本令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泸溪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