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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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号:湘政发〔201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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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实施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9-09 字体大小: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实施意见

湘政发〔2019〕1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科教强省,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教育优先发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1.把握办学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发展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坚持“五育”并举。树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观,深化改革,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突出德育实效。完善德育工作体系,认真制定德育工作实施方案,深化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提升智育水平。着力培养认知能力,促进思维发展,激发创新意识。强化体育锻炼。除体育免修学生外,未达体质健康合格标准的,不得发放毕业证书。增强美育熏陶。广泛开展校园艺术活动,帮助每位学生学会1至2项艺术技能、会唱主旋律歌曲。加强劳动教育。优化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结构,确保劳动教育课时不少于一半。

  3.保障优先投入。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确保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逐年只增不减,全省义务教育投入一般不低于中部平均水平。年初预算、年中追加,以及压减一般性支出、盘活收回存量资金后的资金安排,优先考虑教育领域特别是义务教育资金需求。

  二、坚持兴教必先强师,建强教师校长两支队伍

  4.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将师德教育作为教师培养培训的首要内容,发挥师德先进典型的作用,引导教师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恪守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强化师德考评,推行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将师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评先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严格查处师德失范行为。

  5.加强师资培养培训。有序扩大农村教师公费定向培养招生规模,至2021年,全省每年招收培养各类农村教师公费定向师范生1.4万名左右(其中省级计划1万名左右),义务教育教师补充以本科公费师范生为主。分层分类开展新入职教师培训、卓越教师校长领航研修等专业化培训,优先安排乡村教师校长参训,至2020年所有乡村教师校长接受一次县级以上培训。

  6.着力保障教师待遇。按规定对当地公务员普遍发放财政经费保障的奖励性补贴时,同步考虑义务教育教师,定期对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情况开展督促检查,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落实中小学教师定期体检制度。实行建租并举、实物分配、货币补贴并行的办法,用两到三年时间解决乡村教师在工作学校住房难问题。按照基层优先、回原籍优先原则,逐步解决乡村教师夫妻两地分居问题。严格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和有关津贴、补贴政策。在绩效工资分配时向艰苦地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教师倾斜。参照贫困地区乡村教师人才津贴政策,在全省贫困地区以外的县市区建立乡村教师人才津贴制度。实施乡村优秀青年教师培养奖励计划,定期开展教学素养展示和教学名师评选活动。对教育教学业绩突出的教师特别是优秀乡村教师予以表彰奖励,加大宣传力度。适当提高教师中、高级岗位比例。

  7.完善教师编制管理机制。建立完善编制统筹分配使用的联动机制。完善优化教师公开招聘办法,充分发挥教育部门和学校在教师招聘中的重要作用,严格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对符合条件的非在编教师要加快入编,不得产生新的代课教师。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根据学校布局结构调整、不同学段学生规模变化等情况,充分考虑乡村小规模学校、寄宿制学校和城镇学校的实际需要,统筹拟定编制分配使用计划,并于每年8月上旬报送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在8月中旬前完成事前备案相关工作。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明确一定比例新进教师到农村和薄弱学校任教并规定服务年限。推进“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在县域内统筹编制、岗位和教师资源。推行音体美教师无校籍管理做法,实施“走教式”教学。压缩非教学人员编制,探索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宜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学校安保、生活服务等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所需资金从地方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

  三、坚持城乡一体化发展,建设标准化美丽校园

  8.统筹规划城乡学校布局。按照《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要求,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在2020年底前编制完成2035年城乡学校布局专项规划,专项规划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相关内容纳入本地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规划预留足够的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

  9.切实保障学位供给。把消除义务教育大班额列入各级政府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到2020年,基本消除56人以上义务教育大班额。健全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保障机制。扎实推进芙蓉学校建设,确保按时投入使用。适度扩大芙蓉学校建设范围,支持项目县市消除义务教育大班额。严格落实质量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把芙蓉学校建设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精品工程。加强城镇小区配套学校建设。单一小区人口规模达不到单独配置中小学、幼儿园的,各级政府要精准计算学位需求,把学位建设规模、标准纳入周边可建设配套学校的小区或已建成学校统筹安排,确保学位供给。配套学校应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原则上办成公办学校。建设项目存在配套学校缓建、缩建、停建、不建等问题,在整改到位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10.加强“两类学校”建设。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统称“两类学校”)建设。到2020年,基本补齐“两类学校”短板,办学条件达到省定基本办学标准,经费投入与使用制度更加健全,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更加完善,城乡师资配置基本均衡,乡村教育质量得到明显提升,基本实现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装备配备标准和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针对“两类学校”特点,合理确定“两类学校”校舍建设、装备配备、信息化、安全防范等基本办学标准,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科学编制“两类学校”建设规划,实事求是确定建设项目和内容,形成“两类学校”建设项目库并制订具体实施计划。对布局规划确需保留,且基本办学条件未达到国家和省定标准的村小、教学点,由县级政府根据实际安排投入,省财政安排一定额度的补助经费予以引导支持,同时严格落实“不足100人的教学点按照100人安排公用经费”的投入政策,维持乡村小规模学校较高生均投入水平,逐步补齐乡村小规模学校条件短板。切实加强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按照“建设一所、达标一所、用好一所”的要求,统筹各级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建设资金,省政府进一步加大对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投入和奖补力度,推动建设一批乡镇芙蓉学校,在每个乡镇至少建设1所软硬件条件达标、教学质量较好的标准化寄宿制学校,切实提高乡镇寄宿制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改善师生生活设施条件,吸引农村学生回流。

  四、坚持内涵发展,打造公平而有质量的义务教育

  11.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办学实际,按照同层次学校(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学校)原则,采取学区化集团化办学或学校联盟等形式,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推动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结对帮扶,建立县域内工作目标同步、领导责任同步、工作职责同步、考核奖罚同步的帮扶机制,确保每所薄弱学校都有优质学校帮扶。各县市区每年选派一定数量业务骨干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强化乡镇中心学校统筹、辐射和指导作用,推进乡镇中心学校和同乡镇的小规模学校一体化办学、协同式发展、综合性考评,实行中心学校校长负责制;将中心学校和小规模学校教师作为同一学校的教师“一并定岗、统筹使用、轮流任教”。统一中心学校和小规模学校课程设置、教学安排、教研活动和教师管理。

  12.切实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优化教学方式。精准分析学情,重视差异化教学和个别化指导。加强教学管理。要切实加强课程实施日常监督,不得有提前结课备考、超标教学、违规统考、考试排名和不履行教学责任等行为。完善作业考试辅导。杜绝将学生作业变成家长作业或要求家长检查批改作业,不得布置惩罚性作业。建立学有困难学生帮扶制度,为学有余力学生拓展学习空间。

  13.深化关键领域改革。学校要提高校本课程质量,校本课程原则上不编写教材。严禁用地方课程、校本课程取代国家课程,严禁使用未经审定的教材。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引进境外课程、使用境外教材。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坚持以课程标准为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命题依据,不得制定考试大纲。省、市、县三级教研机构应配齐所有学科专职教研员。

  14.实施“互联网+教育”行动。建立覆盖义务教育各年级各学科的数字教育资源体系,免费为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学校提供优质学习资源。实现农村学校宽带接入率达到100%,乡镇及以上学校多媒体教室普及率达到100%,推动“数字校园建设覆盖全体农村学校”。建设省级数字教育资源公共服务体系和“湘教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千群万课”农村网络联校群。以中小学特级教师、高级教师为领衔人,以学科、学段为组建基础,在全省打造不少于2000个名师领衔的网络教研联盟。

  15.减轻学校、学生、教师、家长负担。要完善统筹协调机制,严格控制面向义务教育学校的各类审批、检查验收、创建评比等活动,未经当地教育部门同意,任何单位不得到学校开展有关活动。巩固教辅材料专项整治工作成果,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学业负担。鼓励义务教育学校提供课后服务,由学生和家长自愿申请参加。加强城乡社区儿童之家建设,为学生及其家庭提供教育、卫生、社会心理支持等服务。发挥民政部门和工青妇、关工委、志愿者等组织的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关爱农村留守儿童活动,构建政府主导和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协同育人的格局。

  16.实施义务教育质量提升计划。加大对教师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经费支持力度。推进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加快消除城镇大班额,促进县域义务教育从基本均衡向优质均衡发展。发挥优质学校示范辐射作用,促进新优质学校成长,对提高教育质量成效显著和发挥示范辐射作用突出的学校,给予支持和奖励。完善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制度,用好监测结果。推广应用优秀教学成果,宣传推介重视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典型案例。

  17.落实教育扶贫政策。从相关教育专项资金中切块一定比例支持贫困县。充分发挥教育精准扶贫“一单式”信息系统功能,抓好对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精准控辍、精准资助、接力帮扶工作。积极探索边远、农村地区教师在服务期满、达到晋职基本条件后自动晋职政策。

  18.提升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条件保障。到2020年,30万人口以上、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都要有一所特殊教育学校;30万人口以下、无特殊教育学校的县市要建立特殊教育资源中心。按标准落实特殊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特教津贴。通过随班就读、特教学校就读、送教上门等多种形式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五、坚持群防群治,创造学生安全就学环境

  19.加强校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将校园安全纳入社会治理,完善校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和依法处理机制,坚决杜绝“校闹”行为,维护教师、学生正当权益,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加大执法力度,坚决取缔或规范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的网吧、电子游戏厅、KTV、流动摊点等影响教育教学的场所,加大对校园周边噪音污染整治力度。落实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学校和学生家长(监护人)等相关主体的预防学生溺水工作责任,加强防溺水安全教育和校外安全监管。

  20.防范校园欺凌。深入开展中小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加强预防学生欺凌专题教育,各方协同努力,形成防范校园欺凌的有效机制。

  21.按规定标准配齐配强学校专职保安。民办学校配备保安所需经费由学校主办者负责,政府主办的学校配备保安所需经费由市州、县市区财政预算全额保障。

  22.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市县联动、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统一组织实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校车管理的实施主体,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管理工作负总责,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指定专人维护学校交通安全环境,协调、配合、检查督促并落实有关工作。

  六、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见效

  23.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办好义务教育作为重中之重,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切实履行义务教育的管理责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中央要求落实职责,形成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发展的合力。党政有关负责人要牢固树立科学教育观、正确政绩观,严禁下达升学指标或片面以升学率评价学校和教师。要选优配强教育部门领导干部,特别是县级教育局局长。推行县级领导定点联系义务教育学校制度。县级党委和政府每年要至少听取1次义务教育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中小学校的校长(书记)任命由当地教育局征询学校意见进行考查,提出任命名单,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任命。中小学校党组织要把党建工作融入办学治校全过程,把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贯彻到学校工作各个方面。

  24.强化督导评估。把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纳入党政领导干部考核督查范围,并将结果作为干部选任、表彰奖励的重要参考。强化教育教学督导,将其作为对市、县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把结果作为评价政府履职行为、学校办学水平、实施绩效奖励的重要依据。对办学方向、教育投入、学校建设、教师队伍、教育生态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地方,要依法依规追究当地政府和主要领导责任;对违背党的教育方针、背离素质教育导向、不按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实施教学等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和有关人员责任。

  本意见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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