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 索引号:00001434900669828-6/2019-00052
  • 文号:州政办法〔2018〕47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泸溪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
  • 签署日期:
  • 登记日期:
  • 发文日期:2019-01-24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1-24 字体大小: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州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促进行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实现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78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适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性出行服务体系,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乘客为本。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
  2、坚持改革创新。抓住实施“互联网+”行动的有利时机,坚持问题导向,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发展,逐步实现两种业态融合。
  3、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公共交通与出租汽车,统筹创新发展与安全稳定,统筹新老业态发展,统筹乘客、驾驶员和企业的利益,循序渐进、积极稳慎地推动改革。
  4、坚持依法规范。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强化法治思维,完善出租汽车行业法规体系,依法推进行业改革,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5、坚持属地管理。城市人民政府是出租汽车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县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含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出租汽车依法依规实施监督管理。
  二、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定位
  (三)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城市人民政府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要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出租汽车的发展应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发展水平相协调。根据城市特点及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自动调节,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三、深化巡游车改革
  (四)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巡游车坚持期限制管理、经营权无偿使用的基本监管原则。巡游车经营权每轮期限为8年及8年以下,经营权期届满后,由城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鼓励县市现有巡游出租车企业进行整合,实行企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本轮巡游车经营权届满后,由城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鼓励采取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为主要条件进行招投标,鼓励现有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整合、重组形成一定规模。出租车经营权期满后收回和投放工作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方案报州人民政府备案。
  (五)健全利益分配制度
  1、规范经营承包方式。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聘用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人员,并按规定注册上岗后方可从事运营活动。
  2、建立集体协商和动态调整机制。鼓励、支持和引导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租赁)费标准。
  (六)理顺价格形成机制。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发改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建立出租车运价协调机制,综合考虑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同时建立并实施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运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
  (七)推动行业转型升级。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支持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鼓励经营者加强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高服务品质。
  (八)健全退出机制。建立出租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依法开展以乘客投诉、第三方测评、安全营运为主要内容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对经营权期限届满或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按照国家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作为巡游车企业在整改年度内参加巡游车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的审慎参考依据。
  四、规范发展网约车
  (九)规范网约车发展。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提供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及其车辆,应具备有关提供载客运输服务的基本条件。对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行业管理部门应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完善的考核评价体系,根据乘客的评价反馈、对平台数据的分析、第三方机构测评、执法稽查等手段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考核评价,定期公布并实施奖惩。网约车只能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网约车驾驶员不得巡游揽客、站点候客。网约车不得从事固定班线运营。网约车不享受国家油补政策,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加强对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生产经营管理,不断提升乘车体验,提高服务水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合理确定计程计价方式,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
  五、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十一)完善服务设施。城市规划、交通、住建、公安交警、城管等部门要统筹考虑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等服务设施布局,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在机场、车站、码头、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当划定巡游出租汽车候客区域,妥善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停车、就餐、如厕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为出租汽车运营提供便利,更好地为乘客出行提供服务。
  (十二)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县市要落实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制定出租汽车服务标准、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明确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的基本要求;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十三)依法打击非法运营。建立和完善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打击非法运营工作机制,加强联合执法,加大非法运营惩处力度,对无证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组织保障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交通运输、公安、发改、经信、网信、财政、人社、税务、商务、维稳、法制、工商、质监、行政执法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深化出租车行业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我州出租汽车行业深化改革工作的统筹指挥和重大决策,建立有关部门、工会、行业协会等多方联动的工作机制,稳妥推进各项改革任务和网约车管理细则的实施,防范和化解各类矛盾,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交通运输局,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十五)强化舆论宣传。充分利用政务网站、报刊杂志,电视电台以及微博微信等各种媒体平台,构建全方位公众监督体系,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形成全民参与的浓厚氛围。重点加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有关行业改革政策的宣传和答疑,争取出租汽车驾驶员对行业改革的支持和理解,打好行业改革基础。
  (十六)维护行业稳定。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全面落实维稳主体责任,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听取各方意见,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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