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引号:00668632200669828-6/2017-01514
  • 文号:州政发〔2017〕15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泸溪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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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登记日期:
  • 发文日期:2017-11-09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1-09 字体大小: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优化投资项目审批 流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湘西自治州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7930        

  (此件主动公开) 

  

  

  湘西自治州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 

  为优化投资项目发展环境,提高审批效能,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1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府管理创新、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坚持依法行政、简政放权、优化流程、纵横联动、协同监管。依托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逐步建设信息共享、覆盖全州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推进并联审批、在线审批,建立透明、规范、高效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新机制,促进市场秩序更加规范,市场活力充分释放,努力实现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投资环境最优的行政审批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简政放权。对投资项目建设涉及的各类审批事项、审批环节,坚持“应减必减、能放尽放”,最大限度减少建设项目涉及的审批部门、审批事项、审批环节、审批时间,最大限度提高企业自主权和激发市场活力。各审批部门不得擅自增加法定以外的事项,不得将部门程序性管理工作纳入审批流程。 

  (二)规范高效。切实精简项目审批(核准)前置要件,简化咨询评估,规范中介服务,优化办事流程。积极对接全国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相关部门的横向联通和纵向贯通。按照全面覆盖、全程在线、全部共享的原则,各部门逐步实现非涉密项目“平台受理、在线办理、动态跟踪、限时办结、依法监管、全程监察”,实施网上在线并联审批,提高投资项目审批透明度和效率。 

  (三)容缺受理。采取“预先受理、批前补办、并联审批”的原则快捷办理,项目建设基本条件具备、申报材料主件齐全,在项目单位作出在审批限定时间内补正承诺后,可先行受理开展技术审查等工作。当项目单位申报材料齐全且达到法定审批条件后,各审批部门和中介机构按法定程序和要求出具正式批准文件。每个审批部门按照法定的审批权限及本方案限定的时间内实施审批。依法依规需要履行公示公告、专家论证、举行听证等程序,以及上报国家和省审批的时间不计入本方案规定工作流程时间内。但负责上报的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和省上报审批所需文件资料。在一个审批阶段内涉及多个审批事项的,并联审批,同步办理;需要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同步完成。 

  (四)协同监管。落实牵头部门首问首办责任制,从申请材料受理到审批结果送达,由牵头部门跟踪负责。建立部门之间协同配合、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上下联动的监管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特别是开工建设和竣工投产环节的监管,坚决依法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三、简化审批环节 

  ()取消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一是已列入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二是已列入国家或省、州政府批准的专项建设规划;三是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四是州委常委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的。 

  ()精简审批(核准)前置条件。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审批、核准阶段,一般只保留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两项前置审批。 

  ()合并立项前的规划审批事项。规划依据图、规划要点、选址意见书和调查蓝线图实行合并办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项目业主申请办理规划依据图时,应同步办理规划要点、选址意见书和调查蓝线图。 

  ()合并立项阶段的审批事项。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招投标方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相关内容。对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在提交可研报告申请时,应同时提交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审批(或核准)时,应对以上内容一并审查、一文办结。勘察、设计可以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先行招标。 

  ()合并初步设计阶段审批事项。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含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规划报建图审查2个环节予以合并。项目单位初步设计文件(含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连同规划报建图同时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复。其中,州本级审批的项目概算由州发改委核定。 

  ()合并施工图审查环节。对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审查,由符合资质要求的独立审图机构审查施工图,住建、规划、消防、人防、气象和地震等部门参与会审并签字确认相关意见。职能部门同步参与会审,不再单独组织审查。 

  ()简化咨询评估环节。凡法律法规和规章无明确要求编制项目文本、图件的,各部门一律不得要求项目单位编制和提供有关项目文本、图件。除国家和省、州另有专项规定外,对于情况简单、已掌握足够决策信息的项目,在项目审批、核准或办理其他有关环节审批手续时,一律不得委托评估;对已评估的事项,不得重复评估。建设项目审批中所涉及的评估论证或专家评议,一律由相应的审批职能部门承担费用,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规范中介服务。确立中介机构的市场主体地位,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服务。编制行政审批所需申请文本等工作,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外,企业可自行完成,也可自主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行政机关不得干预。对中介机构出具假报告、假认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优化审批流程 

  推行“一次受理、一并办理、一文办结”审批模式。将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立项审批(核准)、规划用地、设计审批、施工许可、竣工验收5个阶段。每阶段明确牵头部门,推进并联审批,优化审批流程。分阶段由牵头部门采取联审会议形式,负责邀请项目审批的相关部门参加联审。牵头部门在组织联审会议前,应及时提前告知并联审批部门开展项目审查评估。 

  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联合受理登记窗口,由中心工作人员及牵头单位窗口工作人员联合组成。吉首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安排工作人员驻州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州本级投资项目的规划和用地审批联络,由州政务服务中心协调管理。5个审批阶段的审批事项,统一由联合受理登记窗口对申请资料进行要件式审查(由中心工作人员负责)和实质性初审(由牵头单位窗口人员负责),出件资料进行登记和办结告知,负责阶段审批协调并启动计时督查。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联合审查固定场所,并由政务服务中心提供服务。 

  ()立项审批(核准)阶段 

  适用范围:审批权限内采用审批、核准、备案方式立项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包括相关审批及中介技术服务环节。 

  牵头部门:发改部门。 

  联审部门:发改部门、经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规划部门、环保部门、财政部门、地震部门、气象部门等。 

  审批事项: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招标方式核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 

  对涉及国家安全、环境保护、文物、河道、水利、园林绿化、水土保持、防震、防雷、非煤矿山、金属冶炼、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项目的安全设立条件评价等事项的,审批部门组织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依法确需审批的,牵头部门组织开展并联审批。 

  1.政府投资项目审批20个工作日) 

  1)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10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完成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提出申请报告。 

  审批流程: 

  受理(1个工作日)。政务服务中心联合受理登记窗口进行资料要件式审查,牵头部门进行资料实质性初审,审核无误后窗口进件,进行项目编号录入,开始计时。联合受理登记窗口向牵头部门发出抄告单并即时移送全部资料,牵头部门向联审单位发出联审通知单并即时移送资料。 

  并联审查(6个工作日)。发改部门:对项目进行政策性审查(4个工作日)。规划部门:对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进行审查(6个工作日),审查通过则在《选址申请表》上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意见及蓝线图送到联合受理登记窗口,若不通过则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送到联合登记窗口。国土资源部门:对项目选址申请表进行审查(6个工作日),审查通过则在《选址申请表》上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送到联合登记窗口,若不通过则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送到联合受理登记窗口。上述时限为合并时限,联审部门各司其职,只负责本部门审批,出具意见后由联合受理登记窗口汇总后交发改部门。 

  上报(2个工作日内上报本级政府,等待决策不计时)。对需要报同级政府审议的项目,发改部门根据并联审查意见拿出项目初步方案上报本级政府审定。 

  决定(2个工作日)。政府形成意见后,发改部门根据政府意见进行后续工作。若政府同意项目实施,发改部门则2个工作日内办理项目建议书批文;否则向项目单位说明理由,项目资料退回。对不需要报本级政府审议的项目,发改部门根据并联审查意见2个工作日内办理项目建议书批文;否则向项目单位说明理由,项目资料退回。 

  办结告知(1个工作日)。牵头部门将审批文件移送联合受理登记窗口,登记窗口统一通知项目单位领取。 

  2)政府投资项目可研审批(10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完成可研报告编制,提出审批申请。 

  政府投资项目可研预备联审流程(不计时): 

  对需报政府审批的投资项目,在向政府提交项目实施方案前,由发改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可研预备联审,可研预备联审程序不计时。具体程序如下: 

  项目单位向联合受理登记窗口提交拟建项目申请报告、可研报告文本及其他相关材料。 

  发改部门召集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等部门定期召开项目评审会议,视项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踏勘等前期工作,对申请可研批复的项目提出初审意见。 

  发改部门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及初审意见提出项目实施方案报同级政府决策。 

  政府意见形成后,发改部门根据政府意见进行后续工作。若同意项目实施,发改部门将启动并联程序进行审批,并通知项目单位提交并联审批需提交的材料;若不同意,则终止项目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可研联审流程(10个工作日): 

  受理(1个工作日)。政务服务中心联合受理登记窗口进行资料要件式审查,牵头部门进行资料实质性初审,审核无误后窗口进件开始计时。联合受理登记窗口向牵头部门发出抄告单并即时移送全部资料,牵头部门向联办单位发出联办通知单并即时移送资料。 

  并联审查(6个工作日)。发改部门:对项目进行政策性审查(4个工作日)。规划部门:对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通知书进行审查(6个工作日);项目业主凭发改部门的项目建议书批复(对取消项目建议书审批的项目,凭取消审批条件依据)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部门对项目的选址位置、用地面积、规划要求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则出具《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通知书》送到联合受理登记窗口,若不通过则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送到联合受理登记窗口。国土资源部门:对项目进行用地预审(6个工作日),预审通过则出具书面预审意见送到联合受理登记窗口,若不通过则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送到联合受理登记窗口。财政部门:(3个工作日)完成出具资金安排意见或资金来源审核意见,送到联合受理登记窗口。上述时限为合并时限,联审部门各司其职,只负责本部门审批,出具意见后由联合受理登记窗口汇总后交发改部门。 

  决定(2个工作日)。发改部门根据政府意见和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审查意见及有关政策规定,作出批复。 

  办结告知(1个工作日)。发改部门将审批文件移送联合受理登记窗口,登记窗口统一通知项目单位领取。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10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完成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提出核准申请。 

  核准流程: 

  受理(1个工作日)。州政务服务中心联合受理登记窗口进行资料要件式审查,牵头部门进行资料实质性初审,审核无误后窗口进件,进行项目编号录入,开始计时。联合受理登记窗口向牵头部门发出抄告单并即时移送全部资料,牵头部门向联审单位发出联审通知单并即时移送资料。 

  并联审查(6个工作日)。发改部门:对项目进行政策性审查(4个工作日)。规划部门:对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进行审查(6个工作日),审查通过则在《选址申请表》上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意见及蓝线图送到联合受理登记窗口,若不通过则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送到联合受理登记窗口。国土资源部门:对项目用地进行审查(6个工作日),预审通过则出具书面审查意见送到联合受理登记窗口,若不通过则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送到联合受理登记窗口。上述时限为合并时限,联审部门各司其职,只负责本部门审批,出具意见后由联合受理登记窗口汇总后交发改部门。 

  决定(2个工作日)。发改部门根据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审查意见及有关政策规定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签署意见。 

  办结告知(1个工作日)。发改部门将批复文件送达联合受理登记窗口,联合受理登记窗口统一通知项目单位领取,批准项目有关信息在发改委网站上公示。 

  3.企业投资项目备案1个工作日) 

  备案流程: 

  项目信息在线平台录入。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按照诚信和规范原则通过“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将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额等信息告知发改部门,并声明项目符合产业政策。项目单位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备案(1个工作日)。发改部门对备案项目的基本信息进行核查,通过核查的,予以备案。项目单位需要备案证明的,通过“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自行打印或者由发改部门出具备案证明文件。 

  (二)规划用地审批阶段 

  适用范围:投资项目在征地拆迁完成或者公开出让地块成交后至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审批、中介技术服务环节,包括划拨和公开出让等两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地的并联审批。 

  牵头部门:国土资源部门。 

  联审部门:规划部门、发改部门、林业部门、文物部门等。 

  审批事项: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含规划条件) 

  对涉及国家安全、环境保护、文物、河道、水利、水土保持、森林资源、防震、防雷等事项的,审批部门组织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依法确需审批的,牵头部门组织开展并联审批。 

  1.划拨类用地审批15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涉及新增用地(农用地、未利用地)的,已经批准农转用并已完成征地拆迁手续;涉及国有土地的,相应范围内的房屋已经批准征收并已补偿完毕;已取得发改部门可研批复(核准、备案)文件;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审批流程: 

  受理(1个工作日)。联合受理登记窗口对受理资料进行要件式审查和实质性初审,审核无误后联合受理登记窗口进件开始计时,并向牵头单位发出抄告单即时移送全部资料,牵头单位向联办单位发出联办通知单并即时移送资料。 

  勘测定界审核(3个工作日)。土地勘测定界(中介技术服务10个工作日):联合登记窗口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等相关材料交项目单位,由项目单位自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土地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勘测定界成果》,并报送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国土资源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勘测定界成果》审核,并对项目用地审批进行批前公示(公示期为10个自然日,不计入办理时限)。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个工作日)。规划部门在4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规划条件)并告知牵头单位,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送达联合受理登记窗口。 

  拟定供地方案报批(5个工作日)。国土资源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权属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拟定划拨用地供地方案,报同级土地管理委员会(或同级政府)审查批准(不计入办理时限)。审查不通过则作退件处理,并向项目用地单位说明理由。 

  决定(1个工作日)。经同级土地管理委员会(或同级政府)批准按划拨方式供地的,国土资源部门在政府批复划拨供地方案,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后1个工作日内核发划拨用地批准文书(包括划拨决定书、用地红线图、划拨用地审批单)。对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并报送国土资源部门。 

  办结告知(1个工作日)。牵头部门将本阶段审批所有文件移送联合受理登记窗口,登记窗口统一通知项目单位领取。批准项目有关信息在国土资源、规划部门网站上公示。 

  2.公开出让类用地审批6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已经公开出让并已经取得《土地成交确认书》。 

  审批流程: 

  受理(1个工作日)。项目单位按《成交确认书》的要求,在公开出让地块成交后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国土资源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按《土地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期限与土地竞得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项目单位向联合登记窗口申请进件,联合登记受理窗口审查要件,要件齐全,联合受理登记窗口进件开始计时,并向牵头部门发出抄告单即时移送全部资料,牵头单位向联办单位发出联办通知单并即时移送资料。 

  并联审批(3个工作日)。发改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项备案,抄告国土资源部门并将相关文书送达联合受理登记窗口。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个工作日):城乡规划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抄告国土资源部门并将相关文书送达联合受理登记窗口;对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并报送国土资源部门(公示期为10个自然日,不计入办理时限)。 

  制定用地批准文书(1个工作日)。国土资源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制定《建设用地批准书》并送达联合受理登记窗口。 

  办结告知(1个工作日)。联合受理登记窗口统一通知项目单位领取本阶段所有法律文书。各审批单位及时将信息在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 

  ()设计审批阶段 

  适用范围: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后至取得《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相关审批、中介技术服务环节。 

  牵头部门:住建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 

  联审部门:住建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发改部门(政府投资项目)、规划部门、消防部门、人防部门、气象部门、地震部门、安监部门等。邀请日照分析、面积测绘等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参加,非税管理部门和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基本建设项目联合收费工作。 

  审批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含勘测成果资料备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民用建筑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审核、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性地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含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防空地下室专项设计审查、防雷装置设计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对涉及国家安全、环境保护、文物、河道、水利、园林绿化、水土保持、防震、防雷等事项的,审批部门组织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依法确需审批的,牵头部门组织开展并联审批。公安消防部门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查,可以在本阶段受理申请材料,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初步意见,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阶段完成审批文件。 

  1、规划设计方案审查(8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完成项目设计方案。 

  审批流程: 

  受理(1个工作日)。项目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审批及防空地下室审批的受理要求,向联合受理登记窗口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及申报要件,联合受理登记窗口审查要件,要件齐全,联合受理登记窗口进件开始计时,并向牵头部门发出抄告单即时移送全部资料,牵头单位向联办单位发出联办通知单并即时移送资料。 

  并联审批(6个工作日)。规划设计方案审查(6个工作日):规划部门在6个工作日完成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依据法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的规划条件,审查用地位置、性质、面积、界限、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间距、退让距离、日照分析、绿地率、停车位配建(出入口设置)及配套设施等是否得以落实;非负面清单项目,外观和色彩等其他事项在初步设计联合审查会议提出建议,供后阶段深化设计参考;负面清单项目的外观和色彩等需进行方案专项审查。防空地下室审批(3个工作日):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明确建设面积、防护等级、战时功能、防护单元划分等指标,指导下阶段初步设计;人防部门对于不能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在该阶段进行现场勘查评估,人防部门窗口才开具进入联合收费流程的通知,并作出易地建设批复。 

  阶段办结(1个工作日)。规划部门将总平图(盖业务公章)以及核算相关报建费用的通知移交联合受理登记窗口,人防部门将审批结论及时移交联合受理登记窗口。由联合受理登记窗口向项目单位发送领件通知。项目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不计时)。 

  2、初步设计合并审批(9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完成项目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含概预算)。 

  审批流程: 

  受理(1个工作日)。项目单位初步设计文件(含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连同规划报建图同时向联合受理登记窗口提交审查批复申请,联合受理登记窗口审查要件,要件齐全,联合受理登记窗口进件开始计时,并向牵头单位发出抄告单即时移送全部资料,牵头单位向联办单位发出联办通知单并即时移送资料。 

  合并审查(5个工作日)。牵头部门根据项目性质、规模等情况,确定参审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并提前3个工作日(不计时限)将项目资料分发至审查单位或专家,大中型项目由牵头部门通知各参审单位或专家以会议方式进行合并审查,小型项目由参审单位或专家提出审查意见,牵头部门汇总出具审查意见书。联审会议由牵头部门主持,各联审单位应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依法对初步设计及概算一并进行审查,并在联审会议上提出审查意见。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牵头部门可邀请供水、供电、供气等相关部门参加会议。审查意见如有冲突矛盾,牵头部门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协调,并在会议总结时确定项目是否通过审查,并出具合并审查意见书给联合受理登记窗口,由联合受理登记窗口送交项目单位。各联审单位应明确1-2名参会人员(A\B岗),充分授权,在提交的审查意见中,应代表本单位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意见,对不同意的部分应注明理由及明确修改要求,做到一次性告知;服务部门参与审查的,可提出审查建议。 

  设计调整与中介技术服务(30,不计入办理时限)。项目单位取得审查意见书后,应根据意见书要求,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调整和深化,设计单位应针对审查意见书中修改意见予以回应。相关中介技术服务,应根据不同项目情况,与审后调整同步开展。设计文件调整深化和相关中介技术服务应在30天内完成。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调整到位后报联合受理登记窗口,由联合受理登记窗口通知牵头部门并移交资料,牵头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其中,州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由州发改委核定。超过时限的,受理窗口自动中止审查,再次进件时按重新进件受理。 

  初步设计批复(3个工作日)。牵头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并将文件送达联合受理登记窗口,联合受理登记窗口统一通知项目单位领取。 

  3、复核(3个工作日,不计入办理时限。中介技术服务保留1年) 

  项目单位取得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后,可自行委托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完成日照分析复核、经济指标复核、面积复核(3个工作日,同时受理,合并计时)。 

  4、规划公示和联合收费(7,不计入办理时限) 

  规划公示(7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需要进行公示的项目,由规划部门开具《规划许可阶段规划批前公示通知单》交联合受理登记窗口,联合登记窗口即时通知项目单位领取。项目单位按要求自行制作规划公示牌,公示内容及范围为建筑平面是否符合相关规范,由规划部门复核公示牌内容并指定公示地点后方可公示。公示完毕无异议,规划部门出具加盖行政公章的总平图。 

  联合收费(即办)。建设项目在报建审批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实行“一票制”收费,由非税管理部门统一建表核费,政务服务中心复核后,由非税管理部门开具票据交项目单位缴费,执收部门窗口不再单独核费。项目单位缴费后由非税管理部门将收费表分送政务服务中心联合窗口,再由窗口分发各执收部门存档。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房产管理部门凭非税管理部门和政务服务中心共同开具的全额到帐证明办理预售许可手续。报建收费节点及收费比例如遇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5、验线(2个工作日,从项目单位提供勘测成果资料时开始计时) 

  项目单位依据规划放线通知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机构进行测量、放线,并将测量、放线成果报送联合受理登记窗口,规划部门进行验线后出具《验线通知单》送达联合受理登记窗口,联合受理登记窗口即时告知项目单位进行整改或进入工程规划许可环节。 

  6、工程规划许可(3个工作日) 

  项目单位向联合受理登记窗口提交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及要件资料,联合受理登记窗口及时将申请及要件资料送交规划部门,并对工程规划许可报批文件进行核定,符合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的,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改后的设计文件仍无法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及时移交联合受理登记窗口通知项目单位取件。 

  项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许可内容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涉及到方案设计变更的,还应经方案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是施工图联合审查的依据之一。 

  交通、水利、林业等行业的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由交通、水利、林业等部门负责牵头审批或者审查。 

  (四)施工许可审批阶段 

  适用范围:投资项目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至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相关审批、中介技术服务环节。 

  牵头部门:住建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 

  联审部门:住建部门、规划部门、消防部门、人防部门、财政部门、环保部门、气象部门、地震部门、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城管部门等。邀请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及监理招投标代理公司等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参加。 

  审批事项:施工许可(含民用建筑节能审查结果备案、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建设工程招标情况或者结果备案、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施工图审查结果备案、基坑支护审查、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施工许可条件审查和施工许可证核发)、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图预算审查、临时占用绿地和砍伐迁移树木审批、施工排水许可、占用挖掘移动改建城市市政设施审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人行道或者车行道审批、建筑废弃物处置核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对涉及国家安全、环境保护、文物、河道、水利、供水、排水、园林绿化、水土保持、防震、防雷等事项的,审批部门组织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依法确需审批的,牵头部门组织开展并联审批。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在核发施工许可证前完成。企业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在核发施工许可证前完成。 

  1、政府投资项目审批36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 

  审批流程: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11个工作日) 

  审图报备及技术审查(7个工作日,中介技术服务不计入总时限)。报备(即时):项目单位向联合受理登记窗口提交项目立项审批、规划许可审批、初步设计审批等相关申请资料报备,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确定施工图审查机构,签订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审查意见(勘察文件:乙级及以下勘察项目为5个工作日,甲级勘察项目为7个工作日;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0个工作日,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5个工作日,大型城市综合体、城市轨道交通等复杂工程。审查时限可延长3-5个工作日,单独送审的专项工程为5个工作日。以上时限不包括勘察设计单位的施工图修改时间和审查机构的复审时间)。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查(7个工作日):施工图审查机构形成审查意见后,提交联合登记窗口,消防部门开始消防设计技术性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 

  设计调整(不计入办理时限)。设计单位根据相关审查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设计调整,并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对设计文件的审查,大型项目15个工作日,中、小型项目10个工作日。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完成的,项目单位应向联合受理登记窗口提出中止联合审查申请。已中止的项目再次申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按重新进件受理。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复核(3个工作日)。根据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牵头部门进行施工图设计复核审查,必要时可邀请相关部门参与。 

  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1个工作日)。各联审单位根据各自审批职责对建设项目作出行政许可存档备查并报送牵头单位,牵头部门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备案书送达联合受理登记窗口,窗口通知项目单位领取。 

  2)招标控制价备案、财政评审(10个工作日) 

  住建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对招标控制价审查备案。财政部门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同时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1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 

  3)施工招投标(5个工作日) 

  项目监管机构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招标人送审的招标相关文件备案。 

  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招标公告、文件等入场资料形式要件审查;审查合格的在湘西公共资源交易网等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开始发放招标文件至开标不少于20天。开标前24小时内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开标评标活动,备案评标报告(2个工作日)。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且招标人与中标人足额缴纳交易服务费,招标人依法定标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发放交易见证书(作为项目办理后续手续的参考依据)并将结果在湘西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示。 

  4)施工许可(10个工作日) 

  受理(1个工作日)。项目单位应按照施工许可受理要求,向联合受理登记窗口提交申请,联合受理登记窗口对资料进行初审后,移送牵头单位并抄告相关部门。 

  合同备案(2个工作日)。住建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及劳务分包合同备案。 

  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安全生产监督备案)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4个工作日)。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办理建设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安全生产监督备案)和建设质量监督注册。 

  核发施工许可证(3个工作日)。牵头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建设项目,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建设项目,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办结告知(即时办理)。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将获批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送联合受理登记窗口,通知项目单位领取;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由联合受理登记窗口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企业投资项目审批20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 

  审批流程: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11个工作日) 

  审图报备及技术审查(7个工作日,中介技术服务不计入总时限)。报备(即时):项目单位向联合受理登记窗口提交项目立项审批、规划许可审批、初步设计审批等相关申请资料报备,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确定施工图审查机构,签订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审查意见(勘察文件:乙级及以下勘察项目为5个工作日,甲级勘察项目为7个工作日;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0个工作日,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5个工作日,大型城市综合体、城市轨道交通等复杂工程审查时限可延长3-5个工作日,单独送审的专项工程为5个工作日,以上时限不包括勘察设计单位的施工图修改时间和审查机构的复审时间)。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查(7个工作日):施工图审查机构形成审查意见后,提交联合登记窗口,消防部门开始消防设计技术性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 

  设计调整(不计入办理时限)。设计单位根据相关审查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设计调整,并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对设计文件的审查,大型项目15个工作日,中、小型项目10个工作日。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完成的,项目单位应向联合受理登记窗口提出中止联合审查申请。已中止的项目再次申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按重新进件受理。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复核(3个工作日)。根据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牵头部门进行施工图设计复核审查,有必要时,可邀请相关部门参与。 

  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1个工作日)。各联审单位根据各自审批职责对建设项目作出行政许可存档备查并报送牵头单位,牵头部门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备案书送达联合受理登记窗口,窗口通知项目单位领取。 

  2)合同备案2个工作日) 

  住建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及劳务分包合同备案。 

  3)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安全生产监督备案)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4个工作日)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办理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安全生产监督备案)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劳保办办理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 

  4)核发施工许可证3个工作日) 

  牵头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建设项目,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建设项目,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5)办结告知(即时办理)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将获批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送联合受理登记窗口,通知项目单位领取。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由联合受理登记窗口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施工单位施工人员上岗登记表、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意外保险金证明等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前置材料,改为日常监管内容。 

  交通、水利、林业等行业的政府投资项目施工许可由交通、水利、林业等部门负责牵头审查或者备案。 

  ()竣工验收备案阶段 

  适用范围:审批权限内投资项目申请竣工验收后到交付使用的相关审批、验收、中介技术服务环节。 

  牵头部门:住建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 

  联审部门:住建部门(含园林等职能部门)、发改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规划部门、消防部门、气象部门、地震部门、人防部门、审计部门等。 

  审批事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防空地下室验收、防雷验收、白蚁防治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在竣工验收阶段涉及国家安全、文物、河道、水利、水土保持、森林资源、防震、防雷、城市管理、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审查、危险化学品监管等事项的,由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实行并联验收。 

  1、分期合并验收办理程序(14个工作日) 

  针对大型及以上的房地产和住宅建设项目,可视情况在项目单位申请的前提下,进行分期合并验收,待项目全部建成后进行整体验收。参与分期合并验收的联办单位为国土资源、规划、消防、人防、房产、气象、地震等部门。 

  受理(1个工作日)。联合登记受理窗口对受理资料进行要件式审查和实质性初审,审核无误后联合登记窗口进件开始计时,并向牵头单位发出抄告单即时移送全部资料,向消防部门发出抄告单并即时移送验收资料。 

  现场合并验收(6个工作日)。牵头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邀请各联办单位进行现场踏勘,项目单位现场准备:国土竣工测量图、规划报建图册、建筑设计施工图结构说明部分等资料原件,并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配合踏勘工作;各联办单位按职责规定对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所涵括的内容分别进行各项勘察验收。各联办单位对项目验收结束后,现场出具合并验收踏勘书面意见;若存在问题,由牵头部门统一汇总出具整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计时停止),项目单位确认后签收。项目单位能够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报告送达牵头部门,复审合格后则重新启动计时进入下一流程,否则,按退件处理,待整改完后再进件。现场踏勘发现项目存在违法建设或需补交相关费用的,由牵头部门向项目单位发出《建设工程合并验收阶段存在违法建设通知书》及退件通知,要求其先行进行违法建设处理或补齐相关费用,并抄告各联办单位。 

  办结告知(1个工作日)。牵头部门根据现场踏勘验收意见,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合并验收合格证明》送达联合受理登记窗口,由联合受理登记窗口向项目单位发出办结通知;分项验收资料由牵头单位移送各联办单位存档,各联办单位根据各自审批职责对建设项目作出行政许可存档备查并报送牵头单位。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13个工作日)。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要求,与现场合并验收、办结告知流程同步办理。办理完毕后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送达联合受理登记窗口,由联合受理登记窗口向项目单位发出办结通知。 

  档案管理(即时办理)。质安处凭《联合登记受理窗口出件通知单》和《建设工程合并验收合格证明》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增加由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一般建设项目或属于备案抽查项目的由消防部门出具工作联系单)。项目单位将相关验收资料整理送州县(市)城建档案馆存档。同时,分期合并验收审查资料由牵头单位统一存档。 

  2、整体合并验收办理程序(14个工作日) 

  投资项目全部建成后进行整体合并验收。参与整体合并验收的联办单位为发改、国土资源、规划、房产、消防、气象、地震、人防等部门。 

  受理(1个工作日)。联合受理登记窗口对受理资料进行要件式审查和实质性初审,审核无误后联合受理登记窗口进件开始计时,并向牵头单位发出抄告单即时移送全部资料,牵头单位向相关部门发出抄告单并即时移送验收资料。 

  现场合并验收(8个工作日)。牵头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邀请各联办单位进行现场踏勘,项目单位现场准备:国土竣工测量图、规划报建图册、建筑设计施工图结构说明部分、园林景观报建图册等资料原件,并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配合踏勘工作;各联办单位按职责规定对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所涵括的内容分别进行各项勘察验收。各联办单位对项目验收结束后,现场出具合并验收踏勘书面意见;若存在问题,由牵头部门统一汇总后出具整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计时停止),项目单位确认后签收。项目单位能够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报告送达牵头部门,复审合格后则重新启动计时进入下一流程,否则,按退件处理,待整改完后再进件。现场踏勘发现项目存在违法建设或需补交相关费用的,牵头部门向项目单位发出《建设工程合并验收阶段存在违法建设通知书》及退件通知,要求其先行进行违法建设处理或补齐相关费用,并抄告各联办单位。 

  办结告知(1个工作日)。牵头部门根据现场踏勘验收意见,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合并验收合格证明》送达联合受理登记窗口,由联合受理登记窗口向项目单位发出办结通知;分项验收资料由牵头部门移送各联办单位存档,各联办单位根据各自审批职责对建设项目作出行政许可存档备查并报送牵头单位。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13个工作日)。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要求,与现场合并验收与办结告知两个流程同步办理。办理完毕后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送达联合受理登记窗口,由联合受理登记窗口向项目单位发出办结通知。 

  档案管理(即时办理)。质安处凭《联合受理登记窗口出件通知单》和《建设工程合并验收合格证明》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增加由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一般建设项目或属于备案抽查项目的由消防部门出具工作联系单)项目单位将相关验收资料整理送城建部门档案馆存档。同时,合并验收审查资料由牵头单位统一存档。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2个工作日) 

  受理(即时办理)。申请人填写并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联合受理登记窗口对资料进行要件式审查,牵头单位对资料进行实质性初审,审核无误后窗口进件开始计时。 

  验收备案(2个工作日)。牵头部门按时限要求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将获批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送联合受理登记窗口,通知项目单位领取。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由联合受理登记窗口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对政府投资项目,牵头部门同步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申请报审计部门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审计部门按审计法规定程序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后,7个工作日内送达审计结果。水利、交通、林业等行业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由水利、交通、林业等部门负责牵头验收。 

  五、强化投资监管 

  ()强化部门监管职责。发改部门要根据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等,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管。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加强后续监管。金融监管部门要引导金融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并按照商业原则独立审贷,不得违规发放贷款或仅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的层级较低为由否决企业贷款申请。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重大项目的审计监督,组织对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州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年度监管报告发布制度。 

  ()建立协同监管联动机制。各部门要通过全省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时交换项目信息,实现部门间网络联通和信息共享。审批牵头部门要制定各审批环节具体实施流程,主动衔接征求其他审批职能部门意见。各部门要主动加强服务,指导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依法依规完成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审批、取水许可、水土保持审批等手续。对于违规建设项目,要通过在线审批平台及时提醒项目单位和相关监管部门。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应与审计、统计等部门做好对接,实现项目平台信息与统计信息相互衔接和共享。 

  (三)建立异常项目信用记录和发布制度。加强执法检查,对违法擅自开工建设、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组织实施、未通过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运营,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列入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异常项目信用记录,及时对项目单位予以提醒或警告。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等以投诉、举报、曝光等方式参与监督,除涉密项目外,将项目监管信息和处罚结果通过在线平台发布。 

  ()严格审批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责任人所在行政机关、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根据管理权限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效能告诫、通报批评、书面效能告诫、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辞退等处分;构成违纪的,根据规定追究纪律责任:一是对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进行审批的;二是没有法律依据,擅自增加审批条件或环节的;三违反本意见规定,不实行合并审批或并联审批的;四是对符合条件的审批项目,拒绝办理或超时限办理的;五是不执行首次办理登记制、首问负责制或一次性告知制的;六是无故缺席联审会议或在联审会议上不发表明确的意见,且在后续审批中无故不按联审会议纪要办理审批事项的。 

  六、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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