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溪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006686322/2015-00848
  • 文号:无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泸溪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15-03-27
  • 签署日期:2015-03-27
  • 登记日期:2015-03-27
  • 发文日期:2015-03-27

泸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溪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3-27 字体大小:

LXDR—2015—01005

 

泸政办发〔2015〕7号

泸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溪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局办:

  《泸溪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泸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3日

泸溪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推进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规范化、精细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07〕26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综〔2007〕6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土地出让收入,指以政府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收益等。具体包括:(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二)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三)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四)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五)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租赁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七)出租、经营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八)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应当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

  第三条  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暂不纳入土地收入管理,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后抵作土地价款。

  第四条  土地出让净收入,指土地成交总价款扣除征地成本后及开发费用的余额。土地出让纯收入,指土地出让净收入中扣除应提取或安排的专项资金(基金)后的余额。 

  第五条  县财政局、县国土局、中国人民银行泸溪县支行应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县国土局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具体执收工作,并按土地出让宗地建立台账,核算土地出让收支,填报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中国人民银行泸溪县支行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解等业务,及时向县财政局、县国土局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六条  县国土局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受让地块的面积、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额、具体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土地出让合同副本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应及时抄送县财政局。
  第七条  县国土局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填写《泸溪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要求受让人遵照条款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土地出让总价款足额缴纳到位。具体缴款方式:(一)工业性质和乡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划拨土地收入、其他土地出租出让收入以及零散地块出让收入的收缴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流程办理,资金直接缴入县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二)县城规划区内的经营性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由县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使用财政票据代收代缴,资金及时汇总缴入县财政非税收入征管机构开设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第八条 县财政非税收入征管机构按照国家财政部统一规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将“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帐户”中的土地出让收入,按收入级次定期划解到县国库。 

  第九条  县国土局应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严格履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价款及时足额缴入县国库。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不按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应当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国库。

  第十条  任何乡镇、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以奖代投、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也不得违反规定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上缴财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等收入,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被拆迁人等。
    第十一条  土地出让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将土地出让收入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支出通过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出让收支严格按宗地结算。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二)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三)支农支出。包括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四)城市建设支出。包括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五)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政府偿债专项资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等。

  第十三条  征地成本核算由县国土局核定,县财政局核准。计入征地成本的内容包括:(一)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房屋拆迁补偿费等费。(二)征地报批税费。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植被恢复费、防洪保安专项资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等。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缴入县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后,县财政局按相关规定及我县实际情况,从土地出让金收入中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土地收益基金(以下简称“五金”)。

  第十五条  土地出让成本支出审批程序:首先由用地单位向县政府提出专项支出申请,然后由县国土局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出让方案、批复文件进行审核登记,并及时向县财政局呈报详细的支出项目、标准及依据,县财政局根据县国土局呈报的支出项目、标准及依据进行审核,在土地出让总金额中扣除上缴省州的分成款、应计提的“五金”和土地报批成本后,提出审核意见,分别报分管国土资源的副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审批。 

第四章预决算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每年第四季度,县国土局要严格按照县财政局规定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草案,经县财政局汇总核定后,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按规定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每个年度结束,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县财政局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经县财政局审核汇总,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批准后向县人大报告。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县国土局要与中国人民银行泸溪县支行国库建立土地出让收入定期对账制度,对应缴国库、已缴国库和欠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数额进行定期核对,确保有关数据的准确无误。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要会同县国土局、中国人民银行泸溪县支行国库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以及分季收支统计明细表体系,统一土地出让收支统计口径,确保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数据及时、准确、真实,为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提供准确的基础数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建立土地出让宗地底价评审制度。(一)成立土地出让宗地底价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以县长为组长,常务副县长、分管国土副县长为副组长、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规划局、县审计局、县住建局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宗地底价评审领导小组。全县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及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县国土局应委托中介机构依据出让土地位置、征地拆迁成本、报批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用地性质、规划容积率、商品房时价等因素提供土地评估价,同时统筹考虑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市场运行情况,对土地评估价格初审后,报宗地底价评审领导小组审议,集体研究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宗地出让时,应通过国土相关网站及电视台等媒体平台发布公告,更广泛的吸引社会人士参与。土地出让拍卖时,应邀请县财政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派人参见,了解拍卖结果,以确保出让收入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第二十条  规范程序,完善办证制度。(一)完善房屋、土地权证办理制度。购买房、地产者必须按国家规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契税等税费后,县地税、房产、国土资源管理局方可办理契证、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初始登记的,必须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房产部门方可办理有关手续;房产、土地转让,没有办理契税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县国土局不予办理有关土地转让手续;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二)完善土地使用条件变更制度。经县政府批准调整容积率、变更土地用途的,县规划局必须在土地使用者出具与县国土局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和向县财政局补缴土地出让收入的非税票据(《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方可为其办理规划变更许可手续。(三)完善土地使用权变更制度。在土地使用期限内,以土地资产折资入股、改变投资主体、法人或使用权变更等有偿转让土地行为,应按税法规定缴纳土地契税。县国土局必须在土地使用者出具土地契税缴免凭证后,方可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监察、财政、国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收支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国有土地出让收支方面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相关职能部门不作为、乱作为的,依法追究机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办公室。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县工商联。                                          

    泸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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