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泸溪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 索引号:006686322/2015-00846
  • 文号:无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泸溪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15-02-10
  • 签署日期:2015-02-10
  • 登记日期:2015-02-10
  • 发文日期:2015-02-10

泸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泸溪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2-10 字体大小:

LXDR—2015—01003

 

 

泸政办发〔2015〕4号

泸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泸溪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局办:

  县残联制定的《泸溪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0日

泸溪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重度残疾人的生活质量,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65号)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州政办发〔2014〕3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重度残疾人,是指具有泸溪县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

  第三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动态管理。

   

第二章  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

  第四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执行全省最低标准每人每月50元,实行分级负担,其中省财政补贴55%,州财政补贴5%,县财政承担40%。县财政要将承担部分纳入预算,并不得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做到专款专用。

  第五条  依照本细则享受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计入残疾人家庭总收入,不影响最低生活保障等与家庭收入挂钩的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等。

第三章  申办发放程序

  第六条  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在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内,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湖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提供户口本、残疾人证原件。离开本县外出务工、居住但尚未迁移户口的重度残疾人,无法确定监护人且本人不能表达意愿的重度残疾人,可委托所在村(社区)代为提出书面申请。

  第七条  村(社区)收到书面申请之日后,在每个季度第二个月上旬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将核实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所在村(社区)公示5天。公示内容包括姓名、残疾等级、家庭详细地址、拟享受补贴金额等。公示后无异议的,在《审批表》(一式两份)上签字盖章,于第二个月中旬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报告、户口本、残疾人证复印件(均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社区报送的申报材料后,应在每个季度第二个月中旬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月底前连同户口本、残疾人证复印件和公安部门户籍、由公安部门出示的证明(证实目前无尚未解除的刑事处罚)等材料报县残联审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村社区并送达申请人。

  第九条  县残联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报材料后,应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上旬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批工作,并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条  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中旬,县残联根据审批情况,填发《湖南省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人员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并将纸质版表格和数据盘提交县财政局。财政局根据县残联提供的《汇总表》,将补贴资金纳入“财政惠农一卡通”发放范围,在惠农补贴系统中增加“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项目,于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下旬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不允许人工发放。

   

第四章 对象和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度残疾人,不纳入补贴对象,对已领取补贴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

  (1)经公安部门证实,户籍迁出泸溪县的、本人死亡或失踪的、受到刑事处罚尚未解除的;

  (2)残疾人证或其他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3)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4)本人或其监护人不作自愿书面申请的。

  第十二条  异动审核时间、程序与申办时间、程序相同,同步进行。即每个季度第二个月上旬,由村社区通过入户调查、电话询问等形式核查补贴对象基本情况,中旬向乡镇人民政府填报《湖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异动情况表》(以下简称《异动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汇总后,于每个季度第二个月月底前,向县残联填报《异动表》。县残联于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中旬前,对不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进行清理,完成异动情况的数据录入工作。相关部门职责是:村社区重点审核补贴对象的基本情况、公示中反映的问题、银行卡开户行和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公安局,重点审核补贴对象的户籍异动信息、死亡情况和刑事处罚情况;县财政局重点审核补贴人数、金额、起止时间;金融机构重点审核银行卡开户行、户名、帐号;县残联重点审核残疾人证、残疾等级和其他不符合申报的条件。

  第十三条  对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做到一人一档,专册、专柜、专人保存管理。县残联负责收集保管的档案包括:《审批表》、户口本、残疾人证复印件,《汇总表》,《异动表》,公示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乡镇负责收集保管的档案包括:申请书、《审批表》、户口本、残疾人证复印件,《异动表》、《花名册》等。

  第十四条  县残联根据金融机构反馈的补贴资金发放明细表,及时将信息录入湖南重省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基础信息数据库,并与残疾人办证系统自动比对,每年5月底前将相关信息上报州残联。

  第十五条  县残联要健全责任明确、程序清晰、操作性强的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办法和残联、卫生、评残定点医院共同参与、意见统一的发证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残疾人证复查复核工作,对评定结果有争议或群众有举报的,要成立由县残联负责人、办证人员和卫生部门、评残定点医院相关专家组成的残疾人评定专家委员会集体研究,必要时应取得村社区残疾人邻居的证明材料,作出最终评实;对已经发证为重度,但实际残疾程度与残疾人证等级明显不符的,要及时更正、重新核发;对康复脱残、户口迁出或死亡的,要按程序进行注销;对工作失误、把关不严、拔高残疾等级或优亲厚友、办理“关系证”、“人情证”的,要重新审核发证,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十六条  全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实行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县残联要明确专人专抓,其他有关单位和乡镇要按照各自职责和规定范围、程序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县残联对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对象名单,在政府门户网站、残联网站或县电视台等媒体免费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受理、审批,或拖延签署初审、审核、审批意见的;

  (2)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手续的;

  (3)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补贴资金的;

  (4)违规办理残疾人证,或由此引发上访的;

  (5)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十九条  村(居)民采取虚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追退冒领的补贴;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工作经费由县人民政府予以安排,列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人员培训、工作指导、督促检查、资料上报以及数据库建设。

  第二十一条  对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有关情况的处理:

  (1)2014年4月30日前已领重度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在2015年5月1日前申报获批的,其护理补贴从2014年5月1日起计发;在2015年5月1日后申报获批的,其护理补贴从批准之日的下月计发;

  (2)2014年5月1日后持有重度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申报获批的,其护理补贴从批准之日的下月计发。

  第二十二条  大力宣传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申报条件、政策规定、发放程序,让残疾人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对不能享受护理补贴的其他残疾人,要耐心做好信访接待和宣传解释工作,并通过按规定纳入低保、走访慰问、结对帮扶等办法,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办公室。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县工商联。                             

    泸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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