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泸溪县2024年创业补贴申报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泸溪县2024年创业补贴申报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泸溪县就业服务中心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0-18 字体大小: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鼓励扶持我县劳动者通过创业实现就业、带动就业,营造良好的创业就业环境,根据《湘西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湘西自治州财政局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创业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州人社发〔2020〕42号)文件规定,决定在我县开展2023年度创业补贴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泸溪县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各类创业人员。

二、申请补贴条件

(一)自工商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2年以内,个体工商户、初创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家庭农场)。

(二)在泸溪县范围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并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与注册地址一致;

(三)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社会效益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无知识产权或其他经济、法律纠纷;

(四)创业处于起步和发展阶段,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不包括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产中介、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行业),创业主体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

三、创业补贴标准

创业补贴包括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场地租金补贴两项。

(一)一次性开办费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初次创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从事个体经营,经评审合格的可按照初创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不高于1万元/个、个体工商户不高于0.2万元/个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具体评审标准见附件1。

(二) 场地租金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可按照100元/个·月的标准给予场地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缴纳租金给予补贴,有多处经营场所的申报单位,以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作为申报场所,同一创业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三)初创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领创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个,个体工商户申领创业补贴不超过0.2万元/个。

四、办理流程

(一)自主申报

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由创业主体向县人社部门申报。 

申请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1.《泸溪县创业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

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创业主体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身份证明材料:

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城镇登记就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登记证》、脱贫户提供帮扶手册、残疾人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有乡镇及有关部门开具的相应证明。

农村自主创业农民、返乡创业农民工提供乡镇出具的相应证明;

其他人员身份类别相关证明。

6、吸纳就业相关佐证材料:员工花名册、三个月以上工资发放表(银行流水对账单)、与员工签订时间为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申报场地租金补贴还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地址应与注册登记地一致)、缴纳租金的凭证复印件(注明租金起止时间段);  

8.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的原件经审验后退还本人,复印件留存。

(二)审核考察

经县人社局受理申请后,对申报对象提交的申请资料、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到现场进行考察。

(三)网站公示

对审核、考察后确定的补贴名单,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四)资金拨付

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人社局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创业主体的银行账户。

五、申报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补贴:

(一)申报审核期间,创业主体处于停业状态,或已有明确证据证实将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下文之日前已享受相应补贴政策的不重复享受;

(三)使用零租金房产和自有房产创业的不享受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

(四)已经享受过各级人社部门创业带动就业“双百”工程、“310”工程、创业领军企业等示范典型奖补扶持的。

(五)其他不符合补贴政策条件的。

六、申报地点和联系电话

申报地点:县政务中心C47窗口

咨询电话:0743-4261951

附件1:湘西州创业补贴标准(一次性开办费补贴)计分表

附件2:湘西州创业补贴申请审批表

附件1:湘西州创业补贴标准(一次性开办费补贴)计分表.docx
附件2:湘西州创业补贴申请审批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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