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溪县文旅广电局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泸)文罚字〔2024〕0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泸)文罚字〔2024〕08号
当事人:泸溪县音凰歌舞厅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433122MACLC4XL6P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刘武香
住所(住址等):泸溪县武溪镇杨柳溪时代广场旁
违法事实:2024年8月16日12时42分至2024年8月16日13时24分,泸溪县文化旅游广电局执法人员杜建子(18140721001)、李涛(18140721005)、李玄(18140721006)、钟吉伟(18140721003)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泸溪县音凰歌舞厅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场所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调查询问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并通知当事人到本机关作进一步调查处理。泸溪县音凰歌舞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该场所现场负责人彭冬霞见证了执法人员的执法过程。
2024年8月16日,本案经法定程序批准立案。
2024年8月19日,负责人刘武香来我大队接受调查询问,对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情况予以确认,对本案相关取证照片没有异议。
2024年8月20日,本案调查终结。
2024年8月21日,进行集体讨论。
经调查查明:
- 泸溪县音凰歌舞厅办理了营业执照,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投资人为刘武香,主要经营范围:歌舞娱乐活动。
- 当事人于8月开始营业,检查当日音凰歌舞厅无客人消费,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账单登记,消费金额共计944元,认定违法所得为944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文书编号为(泸)文综检字【2024】08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违规事实情况。
2、现场检查取证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3、文书《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规经营行为。
4、法人刘武香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刘武香的身份情况。
5、刘武香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6、刘武香提供的泸溪县音凰歌舞厅每日收款明细表3张,证明泸溪县音凰歌舞厅违法所得情况。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机关认为:泸溪县音凰歌舞厅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根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
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
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以及《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进行处罚。
综合上述,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关闭并没收违法所得玖佰肆拾肆(944)元和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文书编号为(泸)文罚告字【2024】08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份,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截至2024年8月15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综上,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 责令关闭;
- 没收违法所得玖佰肆拾肆(944)元;
- 限制从业:负责人刘武香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湖南非税收缴管理系统(泸溪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泸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泸溪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4年8月2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