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溪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号

泸溪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号

来源:泸溪县自然资源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7-09 字体大小:

泸溪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泸自然资罚决〔2024〕4号

当事人:唐家利

性  别:男

民  族:苗族

年  龄:58岁

职  业:无业人员

婚姻状况:已婚

人  口:家有4口人

身份证号:433122********901X

家庭住址:泸溪县武溪镇五里洲廉租房9栋901室

电话:18774325075。

我局于2024年5月14日对唐家利、穆建华涉嫌非法采矿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2023年12月27日,唐家利未经批准,擅自在泸溪县洗溪镇螃蟹塘苏溪开采磷矿,共计开采磷矿505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属于非法采矿。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照片;

2、询问笔录:对唐家利、穆建华、挖机老板、运矿司机及山主等进行了调查询问;

3、磷矿资源鉴定报告:经湖南省城市地质调查监测所出具的《泸溪县洗溪镇螃蟹塘苏溪非法开采磷矿资源鉴定报告》显示,该非法开采区采损探明的磷矿资源为505吨,非法开采区位于天桥山自然保护区生态红线范围内;

4、泸溪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关于非法开采磷矿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的价格结果为人民币:玖拾叁元整(¥93元/吨);

我局已于2024年6月27日依法向你送达了《泸溪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泸自然资罚告〔2024〕4号 )和《泸溪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泸自然资罚听告〔2024〕4号),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附件《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 地质矿产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能够计量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和违法所得的,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1.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25%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停止开采,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肆万陆仟玖佰陆拾伍元整(46965元,按93元/吨×505吨的标准处罚);

二、并处罚款:肆仟陆佰玖拾陆点伍元整(4696.5元,按10%的标准并处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上缴县财政,收款单位:泸溪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中心,账号:84015000000000039,开户行:泸溪县农村商业银行白沙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泸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泸溪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泸溪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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