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溪县新闻出版(版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泸)文综罚字〔2023〕2 号

泸溪县新闻出版(版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泸)文综罚字〔2023〕2 号

来源:泸溪县委宣传部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30 字体大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泸)文综罚字〔2023〕01 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泸溪县乐汀文化娱乐有限责任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2MABXBWR81U

负责人:刘涛

违法类型:使用他人作品未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

处罚依据:开展电影放映经营活动未与电影著作权人订立许可放映合同,侵犯了电影著作权人的放映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向公众放映侵权电影并收取费用,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损害经济秩序,损害公共利益,该行为适用根据国家版权局《关于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如何理解适用损害公共利益有关问题的复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

违法事实:2023年5月30日15时38分至2023年5月30日16时15分执法人员杨胜武(18140721002)、李玄(18140721006)对泸溪县武溪镇屈望社区金舟港5#103室泸溪县乐汀文化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的日常检查中发现该店设有电影放映经营服务项目,执法人员在店员的现场演示下于9号观影包厢点播了《疾速追杀4》、《交换人生》二部影片均能正常放映观看,当事人未能按要求出示与所放映电影著作权人订立的授权放映合同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2023年6月1日,经泸溪县新闻出版局批准后依法对刘涛(泸溪县乐汀文化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涉嫌使用他人作品未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行为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出示现场检查过程中掌握的证据,当事人辨认无误,当事人确认其未与著作权人订立许可放映合同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罚款金额(万元):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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