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泸溪县2023年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典型申报评选活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泸溪县2023年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典型申报评选活动的通知

来源:泸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20 字体大小:

为认真贯彻国家、省、州关于就业创业决策部署,树立典型,营造氛围,助推我县创新创业热潮,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3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二十条措施>的通知》(湘政发〔2018〕30号)和《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社〔2018〕25号)文件规定,决定开展2023年度泸溪县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典型申报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目的

集中选树一批勤劳致富、自强立业、创新成才、带动就业的创业典型,大力弘扬“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精神,营造我县创新创业、宜业兴业的良好环境。

二、申报评选项目及名额

按照“公开公平、效益优先、示范带动、量化择优”的原则,从全县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成效显著的个体工商户(含家庭农场)、民营企业和农村专业示范合作社中择优评选,评选5户创新创业带动就业个体工商示范户(含家庭农场)、5个创新创业带动就业优质初创企业、5个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农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35”项目。

三、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政策不予鼓励的产业外),具有发展潜力的个体工商户;

2.创业时间在1年以上、5年以内,以注册时间为依据,即从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时间段注册登记的均可申报;

3.合法正常经营,社会效益良好,无知识产权或其他经济、法律纠纷;

4.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和农村专业合作社年平均稳定吸纳城乡就业分别为5人以上、20人以上和30人以上(稳定吸纳1人就业是指连续就业6个月以上,或者年度累计用工超过100个)。同等条件下,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比例较高的就业帮扶车间可优先评选。

5.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无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6.企业和合作社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企业财务制度,依法纳税,无提供虚假财务信息、逃避缴纳税款等不良失信行为记录。

7.恪守劳动合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无拖欠工资、欠缴社保费等记录。

上述示范典型评选的具体考评指标及要求见附件,已被认定为省、州、县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典型不得再次申报参与2023年度泸溪县创新创业带动就业“35”项目申报评选活动。

四、评选程序
   (一)公开申报     对符合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典型项目申报条件的,可向所在乡镇申报,由乡镇择优推荐。并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申报对象推荐材料。内容包括创业就业简要事迹、亮点、效果等(1000字以内)。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已实行三证合一的复印总证)。个体工商户法人代表征信报告,初创企业和专业合作社单位征信报告。

3.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典型申报表、创新创业示范典型评审计分表及佐证材料(见附件2-6)。

4.材料整理和装订具体要求见附件1。

(二)量化评选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个体工商示范户(含家庭农场)、创新创业带动就业优质初创企业、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农村专业合作社申报、奖励条件,坚持同一尺度标准和公开公正原则,采取资料评审(占比20%)、项目路演(占比50%)、实地核查(占比30%)方式进行,资料评审和项目路演两个环节结束后,根据得分顺序,按照1﹕1.5确定进入核查项目名单并开展实地核查,综合三项得分确定2023年度拟奖励对象。

(三)上网公示

对拟入选的5户创新创业带动就业个体工商示范户(含家庭农场)、5个创新创业带动就业优质初创企业、5个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农村专业合作社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7天,确保评选过程公开公正,评选结果公平公正。

对评选出来的5户创新创业带动就业个体工商示范户(含家庭农场)、5个创新创业带动就业优质初创企业和5个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农村专业合作社将推荐参加州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典型评选活动。

五、申报评选时间安排

(一)2023年10月20日-10月31日 宣传发动、项目申报

通过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政府门户网站等多方式、多途径对申报条件、程序、要求等进行广泛宣传发动。申报对象按照自主申报的原则,根据相关规定,填写表格、准备资料,各乡镇在收到申报对象递交的申报材料后,应严格按照规定摸清实情,据实评价,认真推荐,量化打分,签署初审意见,申报对象于10月31日前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申报并递交书面申报材料。

(二)2023年11月1日-11月15日 组织评审、公示奖励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申报对象递交的书面申报材料后,会同财政、纪检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采取量化打分、实地复核、路演评审原则择优评选确定拟奖励对象并公示(公示期7天),起草表彰文件,适时挂牌奖励。

六、奖励方式

对入选的创新创业带动就业个体工商示范户授予“2023年度泸溪县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先进个人”,入选的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民营企业和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农村专业示范合作社分别授予“2023年度泸溪县创新创业带动就业优质初创企业”“2023年度泸溪县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农村专业合作社”奖牌,同时分别给予奖励。

七、奖励标准

获得“泸溪县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先进个人”的奖励标准为3万元/人,获得“泸溪县创新创业带动就业优质初创企业”和“泸溪县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奖励标准为5万元/个。奖励资金从县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接拨付至“35”项目获奖对象的银行帐户。

八、申报地点和联系电话

申报地点:县人社局206办公室

咨询电话:0743-4260998。

泸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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