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溪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泸交处罚决定〔2022〕1285号

泸溪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泸交处罚决定〔2022〕1285号

来源:泸溪县交通运输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6-10 字体大小:

泸溪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泸交处罚决定20221285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张某英,身份证:4331221975XXXXXXXX苗族出租车驾驶员,家住泸溪县浦市镇岩头山村七组,联系电话1777433XXXX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267日对你(单位)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询问当事人相关证件拍照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调查查明2022年6月7日9时45分许,我大队张大生、向杰等5名行政执法人员在泸溪县白沙镇电影院路段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并检查到一辆金桔出租公司的湘UX9183现代的士,车上乘坐1名乘客从大饭店至县育儿园,该车驾驶员未打表,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据1当事人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的具体情况;证据2相关证件照片,证明驾驶员及车辆的具体情况等。

上述证据经过张某英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26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泸交处罚告知2022〕1285号),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罚款伍佰元。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泸溪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地址:泸溪县政务中心),户名:泸溪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8401XXXXXXXXX03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泸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吉首市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泸溪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泸溪县交通运输局

202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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