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溪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泸交处罚决定〔2021〕6057号)
泸溪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泸交处罚决定〔2021〕6057号
当事人情况:冉某某,男,身份证:4331221967********,汉族,职业:个体经营者,家住:泸溪县武溪镇杨柳溪六车道安置区,联系电话:139********。
经调查查明,2021年8月21日11时08分,我局张大生、 黄万喜等5名行政执法人员,巡查至桥东社区筲箕站路口,发现沅陵县筲箕湾水果冷藏工地,有一辆履带车在公路路面行驶。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事实清楚,有以下证据佐证:具体有现场照片、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本机关于2021年8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泸交处罚告知〔2021〕6057号),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上述证据经过冉某某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经营;
2、罚款壹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
泸溪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地址:泸溪县政务中心),户名:泸溪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8401500000000003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泸溪县人民政府或者湘西州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泸溪县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泸溪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泸溪县交通运输局
2021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