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来源:泸溪县人民政府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0-27 字体大小:

LXDR-2020-00001

泸政通〔20201号              

泸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有效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湘政发〔201817号)、《湘西自治州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州政发〔2018号)和《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重新划定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燃区划定范围。依据《泸溪县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禁燃区划定范围为:(1)白沙城区东至岩头河村原道路收费处,西至县垃圾填埋场处,南至自来水厂取水口处,北至白沙大桥南。(2)武溪镇城北社区楠木州片区、泸溪高新技术开发区高速公路桥至植物油厂之间区域。

二、在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按照《高污染燃料目

录》中执行。下列为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

1.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量大于表1中规定的限值)。

部分煤炭制品的组分含量限值

燃料种类

含硫量(St,d)

灰分(Ad)

挥发(Vdaf)

型煤

0.5%

-

12.0%

焦炭

0.5%

10.0%

5.0%

兰炭

0.5%

10.0%

10.0%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自本通下发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使用、转运、存放高污染燃料。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禁燃区内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应当在规定期限前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四、禁燃区内乡镇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积极鼓励、引

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觉淘汰高污染燃料。发改城管执法局、州生态环境局泸溪分局市场监管局科技工信局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应用的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依法查处禁燃区内违法生产、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泸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泸溪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泸政办〔201716号)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政策解读

泸溪县人民政府

202016



《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政策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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