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溪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泸溪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泸农(农药)罚〔2020〕5号
当事人:余XX (性别:女,年龄:身份证号:433122XXXXXXXXXXXX,住址:泸溪县XX镇场上,邮编:4161XX,电话:1357432XXXX)。
当事人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6月7日在吉首市XXX农资店里购进“辣椒伴侣组合套餐B组合”套装农药20盒,进货价格是7元/盒,销售价格是10元/盒,经询问当事人其中一盒已经自用,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未销售,剩余19盒摆放在货架上准备销售,货值190元,经执法人员现场拆包检查,发现“辣椒伴侣组合套餐B组合”套装农药(登记证号为:Sy20081024)包装盒内有4种农药,分别是1、噁酮霜脲氰(登记证号:PD20081583,标注生产厂家:山西金色华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规格:25ml/袋,生产日期:20200301);2、咪鲜胺(登记证号:PD20130646,标注生产厂家:山西浩之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规格:25ml/袋,生产日期:20200301);3、甲霜噁霉灵(登记证号:PD20142221,标注生产厂家:山西鸿洋化工有限公司,规格:25ml/袋,生产日期:20200426);4、氨基激活蛋白(登记证号:PD20141204,标注生产厂家:陕西安邦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规格:25ml/袋,生产日期:20200426),其中套装农药包装盒标注的生产厂家陕西安邦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氨基激活蛋白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贵州道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经执法人员电话查询,无法联系,按照农药登记证持有人的登记信息进行EMS投递产品确认函,EMS返回原件,原因视察无此公司;其余3个农药也按照农药登记证持有人的登记信息进行EMS投递产品确认函,登记证持有人回函证明均不是其公司生产的产品,且噁酮霜脲氰、甲霜噁霉灵、氨基激活蛋白这3种农药的标注信息与农药登记证登记的生产厂家不符,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涉案产品“辣椒伴侣组合套餐B组合”套装农药为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该行为属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随即对现场进行了检查。2020年7月24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当事人违法行为具体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当事人授权委托书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当事人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5、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6、当事人进货凭证复印件
7、现场检查笔录1份
8、询问笔录1份
9、证据保存清单1份
10、产品确认通知书5份
11、涉案产品农药登记证登记资料4份
12、噁酮霜脲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产品确认回函1份
13、咪鲜胺农药登记证持有人产品确认回函1份
14、咪鲜胺农药登记证持有人情况说明1份
15、甲霜噁霉灵农药登记证持有人产品确认回函1份
16、产品确认通知书EMS收寄收据5份
17、产品确认通知书EMS收寄投递记录清单5份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具备客观性、合法性特征,应当予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法律规定,应该给予行政处罚。2020年9月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视为当事人放弃了上述权利。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执行基准:“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农药产品的销售,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涉案农药“辣椒伴侣组合套餐B组合”套装农药19盒;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泸溪县办证大厅非税局窗口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泸溪县人民政府或湘西州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泸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机关地址:泸溪县武溪镇临江路31号
联系人:邓维国、陈红卫
联系电话:13574335800、1370743576
泸溪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