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溪县审计局关于聘请社会中介开展工程造价结算审计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和泸溪县审计局《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聘请中介机构开展泸溪县武溪镇城南保障性住房A区1#楼工程、泸溪县武溪镇城南保障性住房A区2#楼工程造价结算初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概况
1、泸溪县武溪镇城南保障性住房A区1#楼工程,送审金额8113万元;
2、泸溪县武溪镇城南保障性住房A区2#楼工程,送审金额6778万元。
二、重要事项说明
(一)参与审计的社会中介必须严格遵守《泸溪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泸溪县审计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规定》和《泸溪县审计局聘请社会中介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办法》及修改意见的规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审计工作。
(二)中介机构实行抽签决定。一家中介只接受一个项目的审计委托业务,若一家中介抽得一个项目的, 则不再参与另一个项目的抽取。受邀请已纳入泸溪县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中心2019年度数据库管理的具有甲级资质的5家中介机构,有资格报名参加现场抽签,并按时按要求提交承诺函(附件1)。
(三)聘请费用支付。
1、计费基数不以单位工程金额计算,统一按照湘价服〔2009〕81号文件土建工程核减收费标准的 40%支付(不付基本服务费。其中,送审金额中未按合同条款下浮和多计劳保基金,不作为审减付费范围)。
2、核增或核减收费不按核增额或核减额分别计费而按核增或核减的净额计算。
3、初审中介机构审减造价中的争议部分,作为复审中介机构基本服务费的计费基础。在此基础上,若复审中介机构与初审中介机构审减的理由和依据一致或基本一致,则初审中介机构与复审中介机构各按初审中介机构审减造价中的争议部分的50%计入审减付费的计费基础;若复审中介机构与初审中介机构审减的理由和依据不一致,则初审中介机构审减造价中的争议部分100%计入复审中介机构的计费基础(初审中介机构计费基础为0)。
(四)参审人员要求。中介机构拟参与审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名(附件2),拟报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是数据库备案范围之内,审计组长和主审必须为在公司总部坐班地全国注册造价师,组员必须有造价执业证,否则,到看现场时,我局核对来人身份,若来人不是公司总部坐班的,我局将不予接纳并责令调换,拒不调换的,视为放弃,由其下一中标候选人实施。
(五)完成初审工作的时间要求,在签订《聘请协议书》后45日内提交书面初审初步结论,我局将委托中介机构对正式定案的初审结论进行复审。确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计期限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如无故延迟,每延迟1天,扣减应付咨询费总额的1%,扣完为止。
(六)凡报名参加的社会中介机构均可派员参与现场抽签工作,抽签时间暂定2020年5月13日下午3:00时,地点:泸溪县审计局四楼会议室。如有变化将另行通知。
三、选定方式
抽签工作由泸溪县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中心负责组织并邀请泸溪县公证处全程参与。具体由局相关领导、股室、中心等有关人员组成评审组,对报名的中介机构及其提供的拟参与审计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聘请的中介机构,被选定的社会中介需在接到我局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与我局签订《聘请协议书》,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四、报名截止时间
2020年5月13日12:00(依据电子文档到达邮箱时间为准,电子文档必须是扫描件)
联系人:张祖军 QQ邮箱:1131477809
附件1:
承 诺 函
致:泸溪县审计局
我公司自愿报名参加本次项目审计工作,并作如下承诺:
1.我公司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2.我公司与泸溪县审计局及项目建设甲、乙双方均无任何利害关系。
3.我公司承诺在取得泸溪县武溪镇城南保障性住房A区1#楼工程或泸溪县武溪镇城南保障性住房A区2#楼工程审计服务资格后,严格遵守贵局各项规章制度,同意按以下聘请费用的支付:
(1)计费基数不以单位工程金额计算,统一按照湘价服〔2009〕81号文件土建工程核减收费标准的 40%支付(不付基本服务费。其中,送审金额中未按合同条款下浮和多计劳保基金,不作为审减付费范围)。
(2)核增或核减收费不按核增额或核减额分别计费而按核增或核减的净额计算。
(3)初审中介机构审减造价中的争议部分,作为复审中介机构基本服务费的计费基础。在此基础上,若复审中介机构与初审中介机构审减的理由和依据一致或基本一致,则初审中介机构与复审中介机构各按初审中介机构审减造价中的争议部分的50%计入审减付费的计费基础;若复审中介机构与初审中介机构审减的理由和依据不一致,则初审中介机构审减造价中的争议部分100%计入复审中介机构的计费基础(初审中介机构计费基础为0)。
4.若我方中标,在签订《合同书》后45日完成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
5.同意提供贵局要求的一切资料和数据。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全称 (盖章):
2020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