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泸政发〔2019〕6号
泸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推进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州政发〔2019〕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对全县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后,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县以下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公布如下:
一、泸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溪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泸政发〔2018〕11号)。
二、泸溪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违法行为》的通告(泸政通〔2018〕2号)。
三、泸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溪县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办法》的通知(泸政发〔2018〕6号)。
四、泸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溪县征地综合地价区片划分办法》的通知(泸政发〔2018〕16号)。
上述宣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不再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废止的规范性文件,需要重新制定的,相关单位按程序及时办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做好相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泸溪县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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