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溪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泸溪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6-29 字体大小:

 

为鼓励中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兴业,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助推我县打赢脱贫攻坚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内涉及所有行业项目的投资,房地产开发、水电开发、矿石开采除外。

二、准入政策

1.坚持“非禁即入、非限即许”的原则,无明文禁止、限制的,均向投资者全面开放。

三、用地政策

2.企业入驻园区(高新区)标准化厂房,按照5-10//月缴纳租金;对企业所缴纳的租金按照先交后奖的方式,以企业发展基金形式奖励给企业用于生产建设(前两年全额奖励、第三年减半奖励)。

3.招商项目建设用地可采取出让方式供地,也可以采用租赁、入股等方式使用土地。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依法批准,以划拨方式供地。

4.对以出让方式供地的新上工业项目,足额上交土地出让金。县财政扣除“五金”费用后,从工业发展资金中按工程建设进度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奖励。

5.新入园工业项目建设用地“七通一平”(给水、排水、通电、通路、通讯、通天然气、通邮、场地平整)等建设由园区统一负责。

6.对符合规划,在不改变现有土地用途前提下,新入园的工业企业提高土地容积率,不再补缴土地价款。 

四、财政政策

7.招商引资项目按协议建成投产达效后,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度,政府以支持项目建设的形式给予3-5‰奖励;对投资农业、文教卫、旅游等行业的社会资本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8.招商引资落地企业,自开工建设之日起五年内,县级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人防费除外),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标准的50%收取。

9.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以上的农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以上工业项目,自投产年度起5年内,企业所得税县财政分享部分前3年按100%、后2年按50%(按2018年度财政政策),以“企业发展基金”的形式奖补给企业,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或扩大再生产。

10.对世界500强或国内商贸行业前10强企业自主经营商贸类项目,从营业年度起,连续5年由县财政按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20%奖补给经营者,主要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购买生产设备及配套设施建设。具体标准为:年缴纳所得税100-200万元的,政府将地方分享部分的10%奖补给企业;超出200万元的,将超出部分地方分享的20%奖补给企业。

11.能积极安置我县建档立卡户就业的招商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按安置从业人数、福利待遇等情况,予以相应的培训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12.招商引资企业产品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湖南省著名商标,县人民政府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州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成功申报获得国家地理标志品牌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省高新技术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州科学技术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省、州奖励资金不含在内)

13.对于招商引资企业参加境内外重点展会,除省商务厅给予展位费补贴外,余下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县人民政府予以全额补贴。

五、服务政策

14.成立泸溪县招商引资代理中心,设置招商引资热线电话:12312,受理招商引资服务和投诉。

15.招商引资协议签订后,由直接招商引资部门明确专人专办,实行“全程代办”服务,全程办理企业项目建设与生产前必备的所有手续。

16.实施涉企检查备案制度(环保与安全生产检查除外),凡入企业检查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事前向县推新办、优化办报备,且在每月1-20号的“企业宁静日”内不得入企检查。

六、金融政策

17.对金融部门支持新引进招商引资企业融资的进行奖励,按贷款净增额度1‰奖励。

18.鼓励企业上市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外来投资企业利用私募股权、上市、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扩大直接融资渠道。

七、人才政策

19.根据投资企业的需求,由县人社局组织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免费职业技术技能培训。

20.招商引资企业吸纳的专业技术人员人事档案由县人社局免费管理,专业技术人才技术职称评定及成果鉴定由县

人社局统一管理。

21.对招商引资企业高管及技术骨干可以优先配置保障房,其子女可以优先就近入学。对招商引资企业中业绩突出的人士,可优先推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八、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22.每年安排招商引资奖补资金200万元,用于奖励全县对招商引资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

23.对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单位及个人,按照项目实际到位资金(固定资产)的3‰奖励给“第一引资人”。

九、凡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本政策未涉及的内容或与其相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十、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招商引资热线电话:12312)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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