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政人〔2017〕3号
泸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杨付红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局办,泸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浦市经开区管委会:
县人民政府决定:
杨付红同志任县武水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局长;
刘双应同志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免去其县城乡建设规划局副局长职务;
滕召武同志任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机构更名原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职务自然消失;
唐夫胜同志任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机构更名原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职务自然消失;
张小华同志任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总工程师,机构更名原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总工程师职务自然消失;
熊 敏同志任县水利局总工程师(试用期一年);
杨庭军同志任县房地产业管理局局长;
李小军同志任县禁毒办公室主任,免去其县政府信息中心主任职务;
李作旺同志任县网格化社会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肖 萍同志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试用期一年);
田熙学同志任泸溪高新产业开发区主任,机构更名原泸溪工业集中区主任职务自然消失;
陈方生同志任泸溪高新产业开发区副主任,机构更名原泸溪工业集中区副主任职务自然消失;
糜和伏同志任泸溪高新产业开发区副主任,机构更名原泸溪工业集中区副主任职务自然消失;
张礼富同志任泸溪高新产业开发区副主任,机构更名原泸溪工业集中区副主任职务自然消失;
汤晓莺同志任县教师发展中心副主任;
杨必祥同志任县天桥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杨良健同志任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
杨 勇同志任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免去其县公安局浦市派出所所长职务;
谢景刚同志任县公安局武溪派出所所长;
张文国同志任县公安局浦市派出所所长;
张 帆同志任县公安局兴隆场派出所所长;
李晓生同志任县公安局潭溪派出所所长,免去其县公安局梁家潭派出所所长职务;
刘朝辉同志任县公安局解放岩派出所所长;
刘传好同志任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包昌源同志任县司法局兴隆场司法所所长;
欧新德同志任县司法局合水司法所所长(试用期一年);
黄 江同志任县司法局达岚司法所所长(试用期一年);
免去王保国同志县房地产业管理局局长职务;
免去周华同志的县民政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龚佳平同志的县教育和体育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唐保山同志的县信访局局长职务;
免去杨忠利同志的县农业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唐刚义同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职务;
免去向本兴同志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职务;
免去向 平同志县公安局武溪派出所所长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免去王 琢同志县公安局解放岩派出所所长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免去石长贵同志县公安局潭溪派出所所长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免去杨官辉同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免去刘支朝同志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免去杨秀杰同志县司法局合水司法所所长职务;
免去糜国遂同志县房地产业管理局副局长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泸溪县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