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3年泸溪县绩效考核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2023年泸溪县绩效考核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30 字体大小:

中共泸溪县委办公室

泸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23年泸溪县绩效考核管理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2023年泸溪县绩效考核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泸溪县委办公室

泸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1日

2023年泸溪县绩效考核管理实施方案

为推动县委、县人民政府年度目标任务落实,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和《中共湘西自治州委办公室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湘西州绩效考核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州办〔2023〕17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考核对象及分类

   (一)单位分类

1.乡镇(11个):武溪镇、浦市镇、洗溪镇、兴隆场镇、合水镇、潭溪镇、达岚镇、解放岩乡、石榴坪乡、白羊溪乡、小章乡。

2.党政综合部门(12个):县纪委县监委(县委巡察办)、县委办公室(县接待服务中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工商业联合会、县归国华侨侨眷联合会)、县委政法委、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县委党校、县委党史研究室、县档案馆、县融媒体中心。

3.经济管理部门(18个):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国动办)、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局、县林业局、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县库区移民事务中心、县农业机械事务中心、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县天桥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县外资外援项目办。

4.社会展部门(12个):县教育和体育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文化旅游广电局、县卫生健康局(县计划生育协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统计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县乡村振兴局、县农村经营服务站、县医疗保障局、县教师发展中心。

5.司法、执法监督部门(11个):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审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信访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森林公安局、县交警大队。

6、群团组织(7个):县总工会、共青团县委、县妇女联合会、县科学技术协会、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县残疾人联合会、县红十字会。

7.垂直管理单位(4个):州生态环境局泸溪分局、县税务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8.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委室(14个):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联工委、县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县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县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县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县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县政协办公室、县政协提案和委员学习联络委员会、县政协经济科技和外事委员会、县政协农业农村和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县政协文教卫体和文史委员会、社会法制和民族宗教委员会。

9.泸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县人民医院由县卫生健康局制定考核方案负责考核;县华瑞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县全域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县汇金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由县国有资产投资服务中心制定考核方案负责考核。

    (二)干部分类

1.单位正职:纳入绩效考核的单位党政正职;由县级领导担任正职或单位正职未配备到位的,考核其单位常务副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

2.单位其他班子成员:纳入绩效考核单位除正职外的其他班子成员。

3.其他干部:纳入绩效考核单位在编在岗除班子成员外的县委管理干部和一般干部

二、考核评价

(一)单位考核。指标考核采取百分制(除泸溪高新区),主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县委常委会工作要点、县委经济工作会议、县政府工作报告、州对县绩效考核指标任务等确定。具体指标另行制定。

(二)干部考核。考核评分采用百分制。

1.单位党政正职考核。直接运用本单位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得分。

2.单位其他班子成员考核。

(1)工作实绩得分(60分)。按本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得分的60%折算。

(2)班子正职评价得分(10分)。由班子正职根据被考核对象分管工作完成情况和现实表现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项目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分别按1、0.8、0.2、0评分系数加权计分。班子正职对其他班子成员评价坚持“优中选优”原则,“优秀”档次推荐人数不得超过考核对象的30%。计算公式为:被考核对象班子正职评价得分=单位正职评价得分×10%(党政分设的按党政正职评价平均分)。考评时班子正职未配备到位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评价。

(3)民主测评得分(30分)。年底在被考核单位召开民主测评大会,被测评人员向大会公开或书面述职,接受参会人员评议。计分方式:测评项目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分别按1、0.8、0.2、0评分系数加权计分,其中“优秀”人员名额不得超过被测评对象的30%。计算公式为:被考核对象民主测评得分=参加测评人员评价平均分×30%。

(4)其他班子成员委托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党委(党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县委考核办审核运用。

3.其他干部考核。

(1)工作实绩得分(50分)。本单位(含归口管理的下属二级机构)要结合工作实际,根据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考核细则。

(2)平时考核(20分)。根据平时考核相关规定,制定考核细则。

(3)班子成员评价得分(10分)。由班子成员根据被考核对象工作完成情况和现实表现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项目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分别按1、0.8、0.2、0评分系数加权计分。班子正职对其他班子成员评价坚持“优中选优”原则,“优秀”档次推荐人数不得超过考核对象的30%。计算公式为:被考核对象班子成员评价得分=班子成员评价平均分×10%。

(4)民主测评得分(20分)。年底在被考核单位召开民主测评大会,接受参会人员评议。计分方式:测评项目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分别按1、0.8、0.2、0评分系数加权计分,其中“优秀”人员名额不得超过被测评对象的30%。计算公式为:被考核对象民主测评得分=参加测评人员评价平均分×20%。

(5)除班子成员外的县委管理干部委托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党委(党组)进行考核。除班子成员外的县委管理干部和一般干部考核等次在机关内部统一评定,考核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县公务员局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运用。

(三)几种特殊情况

1.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各委室及领导干部的绩效考核由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县政协党组根据绩效考核有关办法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县委考核办审核备案。    

2.县纪委县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及干部,县交通警察大队、县森林公安局、县教师发展中心副科级纪检员,泸溪高新区纪工委书记、县天桥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县人民医院纪委书记,乡镇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专职纪检干事(事业编制人员以乡镇或主管部门考核为主),由县纪委县监委考核,派驻纪检监察组及其他科级领导干部考核结果按程序审批。

3.县直正科级单位党委(党组)对参照考核的正科级单位、派出机构或下设独立核算的二级机构及科级领导干部,要根据绩效考核有关办法,制定相应的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主管单位要将管理过程、考核结果及奖惩方案报县委考核办审核备案。

4.派出所、司法所、财政所、自然资源所干部实行“双重考核”。由县直单位管理的,县直主管部门考核占90%,工作所在地乡镇党委政府考核占10%;纳入乡镇考核管理的,县直主管部门考核占10%,工作所在地乡镇党委政府考核占90%。考核结果由县直主管部门汇总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县公务员局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运用。

5.考核年度里职务异动的,按新任职务考核;任职单位异动的,在现单位考核;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职务的被考核对象,按其担负主要工作的职务进行考核。纳入单位考核的挂职干部,只评分不定等次,其年度考核按相关规定执行。

6.因学习、外派挂职、公派出国、身体等原因离岗超过6个月的干部,按公务员年度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7.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队长)、驻村工作队员,由县驻村办制定考核方案,平时考核及绩效考评以乡镇为主,考核结果反馈派出单位,考核结果由派出单位汇总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县公务员局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

8.暂时保留的县驻村办、屈望开发工程建设指挥部、县老城改造指挥部、辛女溪第二水源工程指挥部、县易地扶贫搬迁办公室、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办公室、县建设美丽湘西办、乡村振兴办、县河长办、县烟办、县茶办、重点项目督查办公室、辛女农产品交易中心专班、湘西港专班等临时机构的人员,原则上由抽调单位负责进行平时考核及绩效考评,评优指标单列,考核结果反馈被抽调单位,由被抽调单位统一报县公务员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如上级有新政策要求则按新政策执行)。

9.垂直管理单位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不纳入县绩效考核。

三、组织实施

(一)考核验收。

1.日常考核。县委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考核办)负责日常调度。各考核指标责任部门强化平时考评,对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完成工作进度、质量和效益情况进行月调度、季考评,进度滞后的指标要及时预警提示,通过签发督办函、情况通报等方式反馈给被考核单位,并将季度考评结果(实行反向记分)报送县委考核办,由县委考核办每季度通报一次综合考评情况。

2.研判预警。县委考核办牵头,同发改、统计、两办督查室等部门建立绩效考核联席机制,定期分析研判指标推进情况。建立县级领导绩效考核预警约谈制度。考核指标进度滞后的单位,分管县级领导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3.年终考评。年底,县委、县政府组织综合考核组,对被考核单位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评,一般按照总结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了解核实、形成考核结果五个程序进行。凡纳入绩效考核的项目,除上级有明文规定外,各考核指标责任部门原则上不进行现场考核,直接运用州对县绩效考核年度结果进行评分(确需进行现场考核的,按有关程序向县委、县政府提出申请,由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现场考评)。

(二)加分与减分

1.下列情况予以加分:

(1)被考核单位职能工作或综合工作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每项加2分;获得国家部、委、办、局或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的,每项加1分;获得省部、办、委、厅、局或州委、州政府表彰奖励每项加0.5分;获得县委、县政府表彰奖励每项加0.1分;有关经验做法获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肯定的,每项分别加2分、1分;全国、全省、全州工作现场会在本县召开交流典型经验的,主管部门分别加2分、1分、0.5分。省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成立的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表彰奖励按同级部办委局级认定。在党委、政府督查中受到党委、政府表扬激励的按同级获表彰情况认定。村(社区)获得表彰奖励为我县在州绩效考核加分的,如同时涉及多个单位的,对上报部门(或职能部门)、乡镇分别按上述加分标准50%分值进行加分。

在县市、湘西高新区重点工作按季评价中,责任单位负责的指标季度排名前三名的每次加0.1分(全州统一分值的不加分)。

被考核单位年度综合工作被州级主管部门评为优秀或排前三名的加0.1分。

参照考核的正科级单位、独立核算的二级机构和派出机构、项目点和村(社区)获得县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分别按上述标准100%、70%、50%加分到主管单位。

(2)纳入考核领导干部个人履行法定职责,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奖励的,个人每项加3分;获得国家部、委、办、局或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的,个人每项加2分,获得省部、办、委、厅、局或州委、州政府表彰奖励的,个人每项加1分。

(3)以上表彰以正式表彰文件为准,同一项工作获得多级表彰奖励的,取最高一级奖励进行加分。加分奖项限定为工作事项,与单位或个人工作职能无直接关联的奖项不加分。考核加分事项由被考核单位自主收集申报,县委考核办汇总,初审后报县委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2.下列情况予以减分:

(1)被考核单位因工作原因受到省委、省政府及以上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分;受到州委、州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分;受到县委、县人民政府(含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或州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因会风会纪单位受到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1分。纳入考核领导干部受到国家部、委、办、局或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个人每项扣5分;受到省部、办、委、厅、局或州委、州政府通报批评的,个人每项扣3分;受到州主管部门或县委、县政府(含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通报批评的,个人每项扣1分;因会风会纪受到通报批评的,个人每次扣0.5分;违反作风建设规定,被州、县通报的,个人每次分别扣2分、1分。

参照考核的正科级单位、独立核算的二级机构和派出机构、项目点和村(社区)受州主管部门或县委、县政府(含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通报批评的,分别扣所在主管单位0.4分、0.3分、0.2分;干部个人受州主管部门或县委、县政府(含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通报批评的,扣所在单位0.1分。

(2)被考核单位高质量发展、党风廉政建设、乡村振兴、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平安建设、信访维稳、污染防治、禁毒等工作出现重大问题,扣除该项工作所有分值。

(3)被考核单位正职涉嫌违纪违法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的,单位每件扣1分,个人扣5分;结案后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个人扣10分;移送司法机关的或被司法机关立案查办的,单位每件扣2分,个人扣15分。其他班子成员涉嫌违纪违法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的,单位每件每次扣0.5分,个人扣4分;结案后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个人扣8分;移送司法机关的或被司法机关立案查办的,单位每件每次扣1分,个人扣10分。其他干部涉嫌违纪违法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的,单位每件每次扣0.25分,个人扣2分;结案后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个人扣5分;移送司法机关的或被司法机关立案查办的,单位每件每次扣0.5分,个人扣10分受到组织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个人扣1分至6分。

同一事件受到多级多重处理的,不重复累计扣分,只取最重一级标准扣分。

(4)承担省、州绩效考核指标数据采集任务的单位不认真履职,虚报、瞒报或不认真核实指标完成情况的;承担省、州绩效考核指标的责任单位不按要求报送资料、做好绩效宣传等日常管理工作的,每件次视情况扣0.1—0.3分。

(5)被承担省、州绩效考核指标任务牵头单位列入配合单位的,有工作履行不力、协调配合不到位、资料报送不及时等情形,且被牵头单位提醒2次及以上的,每件次视情况扣0.1分、0.2分、0.4分(该项可跨年度扣分)。

(6)被考核单位不按要求配合工作的,视情节每次扣0.1—0.3分。

3.被考核单位在州对县绩效考核中承担的计分指标综合后,在全州县市排名中排名第一的加0.2分;排名倒数第一扣0.1分,其单位主要责任人及分管领导个人予以相应加减分(全州统一分值的不加分)。同时有两个以上单位作为州对县考核指标责任单位的,加减分按上述加减分方式同时加(减)到责任单位。

4.被考核单位承担州绩效考核约束性指标任务被扣分的,影响州考核成绩被省考核扣分的,按所扣分值实行2倍扣分;影响县考核成绩被州考核扣分的,按所扣分值予以扣分。被考核单位在州对县绩效考核中为我县获得加分的,按同等分值予以加分。

5.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被考核单位,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进行贡献度加分。为我县获评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表彰的牵头单位,若无取消评优资格的情况,当年该单位绩效考核可直接定为优秀,该单位党政正职、分管领导和该项工作专干个人绩效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优秀(分管领导、专干均限1人),优秀名额单列。

6.被考核单位及个人加分可与减分相抵扣,抵扣后加分最多不超过3分,减分不设限。

(三)综合评分

1.单位得分计算公式:绩效考核总分=指标考核得分+加减分

2.单位正职得分计算公式:绩效考核总分=单位年度绩效总分+加减分

3.单位其他班子成员得分计算公式:绩效考核总分=单位年度绩效总分×60%+班子正职评价得分×10%+民主测评得分×30%+加减分。

(四)考核等次评定

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分类别、分层次评定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单位,分类别评定优秀、良好(称职)、合格(称职或基本称职)、不合格(不称职)领导干部。

1.单位等次评定

(1)优秀、良好等次一般根据绩效考核综合得分从高到低分类按被考核单位总数的30%、50%确定。

(2)除确定为优秀、良好单位外,绩效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上,原则上评定为合格等次。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单位正职涉嫌违纪违法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的;单位高质量发展、乡村振兴、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平安建设、信访维稳、污染防治、债务化解、禁毒等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同一项工作全年累计被县委、县人民政府及以上单位通报批评或约谈三次及以上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定为不合格等次:绩效考核综合得分60分以下的;单位领导班子违纪违法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情节特别严重的,经县委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县委常委会审定,认定为不合格的;其他工作出现颠覆性问题的。

(5)泸溪高新区等次评定名额单列,绩效考核综合得分在180分以上,或在全省“五好”园区考核中进入全省前50名,评定为优秀等次;绩效考核综合得分在160—180分,评定为良好等次;绩效考核综合得分在120—160分或全省“五好”园区考核排名退位10名及以上的,评定为合格等次;低于120分,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2.单位班子成员等次评定

(1)党政正职等次评定:单位党政正职绩效考核等次与单位绩效考核等次相对应。

(2)其他班子成员等次评定:根据考核定等情况分别按优秀单位30%、良好单位20%、合格单位15%、不合格单位10%的比例,分单位评定优秀;单位被评定为优秀的,至少评定1名优秀个人;除高新区外,按比例优秀名额小于2个的单位,个人绩效考核评分进入本类别前25%的,单位可增加1名优秀名额。

(3)党委(党组)书记履行基层党建工作责任综合评价为较好及以下的,党政正职绩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4)领导干部受到诫勉或组织处理的,不得评定为优秀。

(5)被考核单位党风廉政、乡村振兴、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平安建设、信访维稳、污染防治、债务化解、禁毒等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党政正职和负直接领导责任的班子成员不得评定为优秀、良好。

(6)领导干部在考核年度内请假累计超过半年的,绩效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良好。

(7)领导干部本考核年度内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的,绩效考核不评定等次,结案后受党纪政务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的,其年度考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8)领导干部绩效考核除评定为优秀等次人员之外,总分在75分及以上的,绩效考核等次评为良好;75分至60分的,绩效考核评为合格,年度考核等次由县委组织部考察甄别后确定;60分以下,或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经县委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报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评定为不合格。

3.其他干部的等次评定

除单位班子成员外的干部绩效考核等次由各单位自行组织评定,其年度考核对应绩效考核优秀、良好(称职)、合格(称职或基本称职)、不合格(不称职)等次。

(五)考核结果运用

1.绩效考核结果与年度考核奖挂钩。具体办法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复的年度考核奖发放办法执行。

2.绩效考核结果与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挂钩。连续三年绩效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在提拔任用时予以优先考虑;提拔任用县管领导干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原则上需为良好以上等次。当年绩效考核结果排名系列末位且为合格等次的以上的单位,提请分管县级领导对该单位班子进行提醒谈话;连续2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排名系列末位且为合格等次的单位,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函询;当年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县委、县人民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连续2年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调整职务等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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