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泸溪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泸溪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泸溪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泸溪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30 字体大小:

泸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溪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工作规则》《泸溪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

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泸溪高新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泸溪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泸溪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6


泸溪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泸溪县人民政府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作为泸溪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的最高办案组织,负责审理本地区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三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由行政复议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人民政府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担任,委员由本级人民政府其它负责人、政府党组成员、政府办主任担任。

第四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通过召开案件审理会议的方式开展工作。

第五条  案件审理会议由泸溪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办公室)按程序报请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召开。

第六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在召开案件审理会议7日前将案件审理报告和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办公会的意见分送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以下统称成员)。

案件审理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案件的争议焦点;

(三)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办公会的意见。

第七条  与会成员应当事先审阅案件审理报告,了解案情,按时出席案件审理会议并发表审理意见。

第八条  案件审理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成员出席,各成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最后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归纳,形成行政复议案件讨论结论。

第九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记录案件审理会议内容。

会议记录要完整、准确、全面、客观地反映议事情况和与会成员的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归档。

第十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根据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决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一条  与会成员及记录员对案件的审理情况应当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泸溪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

附件

泸溪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

为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根据湘西自治州关于行政复议与应诉暂行规定(政发〔20228),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成立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现将组成人员通知如下:

任:饶碧宇   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主任:李文林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张远康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员:陈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挂职)

向湖南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杨俊勇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陈济礽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印有方   县政府办主任

县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周章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工作由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办公室承担。委员会成员若有职务调整,由接替其岗位的同志自然替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不再另行下文。

泸溪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咨询工作,促进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和公信力的提升,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中法委发〔2020〕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1〕9号)、根据湘西自治州关于行政复议与应诉暂行规定(政发〔20228)要求,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泸溪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为泸溪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条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司法局局长担任,执行委员由县司法局分管副局长担任,为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会议召集人,不兼任委员,不出具咨询意见。

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泸溪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以下称行政复议办公室),具体负责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泸溪县司法局与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以及委员之间的日常联系沟通、咨询案件材料的发送和咨询意见的收集、反馈、委员的选聘和解聘等工作。

第四条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由符合条件的政府法律顾问、法官检察官及有关领域的人员组成以思想政治素质高、决策咨询能力强、熟悉行政法律工作为标准择优聘任

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由本级人民政府聘请,聘期三年,经续聘可以连任。委员会中来自行政执法部门的委员职务发生变动时,由其所在单位自行安排接任人员并报泸溪县司法局备案后自然替补,或由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动态管理要求对委员成员进行适时调整。

第五条下列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咨询委员意见:

(一)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群体性的案件;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三)法律适用上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

(四)涉及难以把握的专业性、技术性问题的案件;

(五)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第六条办公室可通过单独咨询、召开会议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咨询相关委员意见,人数应当由3人及以上单数委员组成。委员应当向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本人签字认可的书面咨询意见。

提供咨询、论证意见的委员,可列席行政复议听证会、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会,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确定。

第七条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就咨询意见有关事项报请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同意,在召开会议或者要求提供书面意见5日前将会议通知、有关案件材料分送有关委员。对于拟向委员咨询的案件,可以通知有关委员参加办公室组织的案件听证会、调查会、集体讨论会。

第八条参与案件咨询的委员应当认真审阅案件材料、了解案情,按时参加会议并以个人名义独立发表会议咨询意见或者提交书面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第九条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 者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第十条  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或者为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三)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 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受托人报销费用的;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索取、接受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六)向案件当事人及其受托人透漏案件秘密;

(七)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

第十一条委员提出的咨询意见供案件办理或者集体讨论参考,不作为定案的依据、不对外公开。办案人员应当尊重咨询意见,结合委员的合理化意见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草案。

第十二条案件材料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参与咨询的委员应当依法保密。其他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材料需要保密的,办公室应当事先提出要求,参与咨询的委员按照要求妥善保管和处理。参与咨询的委员不得擅自对外泄露案件情况,不得利用案件中的非公开信息谋取利益。

第十三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泸溪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组成人员

附件

泸溪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组成人员

进一步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增强行政复议的公正性、透明度和公信力,根据湘西自治州关于行政复议与应诉暂行规定(政发〔20228),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成立泸溪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任:张远康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任:县司法局局长

执行委员:谭永华县司法局副局长

   员:谢兴武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庭长

杨昌刚县人民检察院二级检察官助理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工程师

县林业局副局长

  县信访局信访接待办理中心主任

陈劲云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大队长

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

杨兴明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处罚室主任

李长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法规股股长

杨秀清县自然资源局法规股股长

县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大队长

邓维国县农业农村局法规股股长

杨立新湖南弘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县政府法律顾问

高奉家湖南君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县政府法律顾问

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周玉梅同志任咨询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县司法局对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实施动态管理,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补充或者调整。委员会成员如有变动,行政机关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接替其岗位的同志自然替补并报县司法局备案,其他单位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报请县司法局审查同意后替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不再另行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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