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县委、县政府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通知
中共泸溪县委办公室
泸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县委、县政府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贯彻落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通知如下。
一、事项范围
(一)县委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规章和国家重要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组织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2.涉及全局性的机制、体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3.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4.财政预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及预算执行情况;
5.编制和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专业规划;
6.研究机构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重大事项;
7.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事故的处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8.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按照规定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9.县委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奖惩等事项;
10.职责范围内国有资产产权重大变更和国有企业改组改制的重要政策,下属企事业单位的改革方案、较大额度的投融资安排等;
11.涉及政府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重大建设投资项目,以及年度安排方案;
12.涉及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以及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国有资产处置、转让、抵押等;
13.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以及县政府按规定程序需报县委决策的事项。
(二)县政府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的重大决策;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的重大部署;贯彻落实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做出的有关决议、决定;
2.编制和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
3.财政预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研究本级财政暂付款项;
4.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专业规划的编制和调整;
5.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安排方案、年度土地收储和出让计划、其他重大投资计划、项目及调整;
6.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扶持政策的制定或调整,产业区域布局的规划或调整;
7.涉及民生和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项,自然资源管理、交通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8.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9.县属国有企业发展战略、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担保、绩效薪酬及人员限额管理等涉及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的事项;
10.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需由县政府任免、处分等人事事项;
11.依照法律法规需由县政府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人事事项;
12.对政府系统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的重要考核、奖惩事项;
13.政府性投资项目立项、工程的资金来源、风险评估及其年度安排计划涉及重大调整的;
14.县政府主办或承办的重大活动,由县直部门举办或承办的涉及面较广的文化、体育、旅游、商务等重大活动方案;
15.县政府对外签订的重大协议(含附属合同);县政府签订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16.涉及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以及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国有资产处置、转让、抵押等;
17.加强县政府自身建设的重大问题;
18.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以及其他议事协调机构视情况需要提交的事项。
(三)县政府需提交县委决策事项包括: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决定的以下事项,按规定程序报县委决策:
1.编制和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
2.县级财政预算的编制、调整和执行;
3.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专业规划的编制和调整;
4.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安排方案、年度土地收储和出让计划、其他重大投资计划、项目及调整;
5.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扶持政策的制定或调整,产业区域布局的规划或调整;
6.县属国有企业发展战略、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调整、产权转让等涉及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的事项;
7.政府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重点项目、重大工程,包括其资金来源和风险评估、年度安排计划涉及重大调整的;
8.县政府主办或承办的重大活动,由县直部门举办或承办的涉及面较广的文化、体育、旅游、商务等重大活动方案;
9.县政府对外签订的重大协议(含附属合同);县政府签订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10.非项目类涉及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以及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国有资产处置、转让、抵押等;
11.其他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决定或其他按规定需要提交县委决策的事项。
二、基本程序
(一)会前准备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相关单位要进行调查研究、征求意见、掌握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综合论证。需征询县人大、县政协意见的事项,应附上县人大、县政协的意见;对干部选拔任用,组织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征求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党风廉政意见,属双重管理的干部,同时征求上级部门意见。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代表集体决策最终意见。
3.“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二)集体决策
1.召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必须符合规定人数。
2.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决策事项,应当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弃权,并说明理由;落实“一把手”末位表态,“一把手”在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发表意见。
3.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形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形成会议纪要或者会议决议。因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未经集体研究作出决策的,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事后应当及时向领导班子成员通报,并形成书面记录。
(三)决策实施
1.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
2.领导班子成员对集体作出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当坚决执行,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策。
3.集体决策因实际情况变化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程序提请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
三、监督检查
1.县委、县政府“三重一大”事项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县委、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2.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定期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将有关情况向县委、县政府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报告。
3.对本级党委(党组)“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领导班子要将其作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每年12月31日前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一次综合报告。
本通知印发后,县委、县政府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条款同时废止。各级党委(党组)应当结合实际,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制定或者完善具体的实施办法,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并认真组织实施。